立即捐款

「拆局:創作自由VS保障版權」筆記

P5040481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CDI)於5月4日理工大學就《2011版權(修訂)條例》舉辦討論會:「拆局:創作自由VS保障版權?」。知識產權署副署長梁家麗更說香港有國際道義,版權法不能隨意退讓。看來,政府對版權的理解和思考方式仍然以版權持有者為先,如具規模電影公司及唱片集團,以利益商業國度出法,把創意等同商機、賺錢。雖然與會藝術家和二次創作團體多次表示法例並沒有從文化角度思考,但政府似乎依舊不明白。以下為討論會摘要。

梁家麗:簡單介紹版權修訂條例的重點,一是保障科技中立的傳播權。侵權屬民事,損害權益則是刑事。二是設立「安全港」,透過設立實務守則和互聯網絡供應商(ISP)合作打擊盜版。三是豁免機制,如博物館、教學、研究等用途。

湯家驊:發現很多人對條例有誤會。版權法保護版權的利益,但不涉及相關的經濟利益。所以領匯的例子其實不會有事。侵權等於直接或間接抄襲原素、獨特設計、顏色、狀況、形體。講求第一感覺像不像,有即屬侵權。

版權從來是民事罪行。近來國際大勢所趨才刑事化。本地版權法在2007年有大幅修改,對時針對的是「翻版」,沒有想到「二次創作」,當時已有刑事化。所以當蘇錦樑強調版訂沒有針對二次創作,「係啱同錯」,因為法律沒有列明不等於不包括在內。而修訂中118(1g)提到分發複製品即使非牟利都適用於刑事檢控上,這在2004年修訂早已存在。他認為修訂其他條文沒有「押後的必要」,二次作創則可豁免。

梁家麗: 1912年已有複製權(23條)。1997年香港加入世界版權組織,所以當年六月已通過本地第一條版權法,已保權電子傳播權。118(1g)損害版權已屬侵權,非牟利沒有關係。
網絡自由關注組林子健:去年已舉行研討會。版權條例得益者不是謝安琪、林一峰。《IQ博士》都是二次創作,抄美國的超人。政府無需急於通過修訂。

國際創意及科技總會常務副會長馮德聰(科技):有好多時候被惡搞的當事人可能不介意,如「草泥馬」、「湯JAR驊」,但其所屬組織會介意。我們聘請一百人都沒有可能把所有網民上載資料看過一遍,沒有安全港很難營商。二次創作「唔關我事」。我同意戲仿去刑事化。
譚偉豪:政府不願意讓步。政府該行前少少,先豁免二次創作,條例先鬆後緊較好。
社科人唐健:政府不聽民間意見。面對法律主義、官僚專業主義包括知識壟斷:我就是真理 !無法以法例邏輯嚴格定義戲仿創作。
單仲楷:條例應平衡版權持有人和使用者。

藝術家區慧蓮:政府「超倒退」。首先,二次創作由來已久。米勒的名畫《拾穗》便借用希伯來人的傳統概念,然後梵高又創作成《稻田》。創作是文化資本,應大家共同享用,創作才可以存在。二次創作不是專注網民惡搞,乃是文化脈絡互相滲透,提供土壤和空間。政府應從文化角度思考。其次,抄襲和創作不是對立的。二次創作有其市場,會鳴謝原創者。

多媒體創作人黃照達:(聽罷官員常叫我們劃一條線後) 如果要我劃一條線,我真是不能回答。你問我社會環境是否自由?早年我為《明報》設計封面,「cap圖」惡搞,我從不想是否合法,因為報館編輯會負責。直至中文大學學生報涉及「淫審條例」,我的創作被判成二級不雅。這事以前我真的以為創作完全自由,那次之後「真係驚,不能做好自己作品」。未知當局立法是否只覺得「權益」等於錢。但沒有考慮創作空間和土壤。

二次創作關注組小狼:我們一直和劉慧卿、和經濟及商貿及經濟發展局表達很多意見,但全都石沉大海。根據版權法,蘇東坡舊曲新詞的文學作品已經犯法。我們建意第一)全面豁免刑事責任,二) 民事檢控方面加入豁免,如公平使用原則 (Fair Use),不能就「fair dealing」,三)安全港《業務守則》應是「通知及通知」,而不是「通知及移除」。

湯家驊:一首歌包含兩種版權:曲和詞,使用旋律都可以檢控。擔心修例會否和國際相關公約有衝突。

梁家麗:互聯網公約於1996年通過,香港在1997年已加入公約。中國於2005年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協定亦延伸香港。若不通過條例,有機會不符合公約。我們亦要考慮國際責任。

馮德聰:政府「除了管,還要放」,後者政府明顯做得不足。如寫書法,抄襲是學習過程。而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是人類知識積和承存。

唐健:國際道義即是制度性力量。

台下發言一:我是前公務員。政民和政府沒有互信。警務署長曾偉雄亦說專重新聞自由。我出席這討論會因為有恐懼,怕香港邁向獨裁。

台下發言二:我認為界線是非刑事化。香港現在存有執法不公。如「八一八李克強訪港事件」、「六四T恤」,滲透白色恐怖。版權修訂
像一把刀放在頭上,很危險。

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高級講師陳士齊(齋sir):回應單仲階,二次創作無方法界定。條例極度限制自由,沒有從創作人和藝術家角度出發。若政府不能勝任,便不要做。他們不懂得何謂文化文本、文化研究,其實二次創作類似研究時的引用,講明出處便沒有侵權。
林子健:明顯雙方仍然說不通,我們應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政府似乎認為創意工業等於創意。

荃灣區議會議員曾文典:創作是一個過程。討論國際責任前,香港社會要先有共識。

2011版權(修訂)條例專頁:http://www.inmediahk.net/2011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