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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訴法》草案:秘密警察時代來了

每當談到警權時,我們便說香港警察公安化,這類比也許比較誇張,但自九七回歸後,香港與國內公安的確來往甚密,當國內公安的權力越大,香港警察在運用其權力時也會相對調整,從李克強訪港,警察對待麗港城六四 T-shirt 的手法可見一斑。記得我曾經在示威現場,批評警察對待示威者的方法,他們反駁說,「公安?在國內就出警棍啦!」,以此表現香港警隊很文明。當國內的警權越來越粗暴赤裸時,香港的警權卻以之作為參照,在運用其權力時很容易脫離了社會的真實需要(香港大概是世界最少罪案的城市),不斷增強警力,擴大原有警隊的職能,如以重案警察上門拘捕示威者或網上「亂說話」的網民。

在這個背景下,我們更要關注國內《刑訴法》的修訂。這次修訂一旦通過,以國家安全之名,秘密拘捕,將被合法化,公安將凌駕法院,不受制約地鎮壓政治異見份子。事實上,自今年二月以來,公安系統借鎮壓子烏虛有的「茉莉花集會」,進行全國性的秘密拘捕、監視居住和嚴刑迫供,其後被國內法律界批評指執法機關有法不依,而《刑訴法》草案就是要合法化對異見者的「被失踪」、「單獨囚禁」等做法。從香港本位的角度看,若有朝一日,香港建制保皇黨要在香港硬推廿三條時,國內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大概也會被拿來作參考。

這次國內《刑訴法》修訂草案在八月三十日推出,會作一個月的諮詢,大部份的法律學者和律師均認為這是一個司法的大倒退。以下是部份論點的整理:

1。否定了嫌疑人的沉默權:草案雖「禁止強迫自證其罪」,但保留原來條文(第93條)中:「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偵查人員訊問時,應當如實回答。」條文並沒有阻止「嚴刑迫供」。

2。辯護權的例外情況:草案規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應該經偵查機關許可。」當豆腐渣的調查、異見者的言論能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時,草案可用作剝奪政治異見者的委託律師的辯護權的借口。

3。合法化秘密逮捕、秘密拘留:草案裡涉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需在 24 小時內通知家屬」的條文,都附加:「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況以外」。亦即是說,警察有權在「無法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四種情況下,進行秘密的「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這秘密逮捕和拘留,不單針對政治異見份子,亦影響全國所有戶籍資料不在案發所在地的流動人口。

4。秘密偵查(包括竊聽等):草案增加了一系列「技術偵查」的條文,賦予公安機構秘密監聽的權力:「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所謂的嚴格批准,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構批準。一旦經過批準,三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亦即是條例賦予公安機構長期對公民作監控的權力。

有關刑訴法的詳細討論見:

中國人權雙周
南風窗:《刑訴法》大修:權力與權利博弈
南方周末:給刑訊法挑刺

圖片來自 Jas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