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婦女權益作掩護 纏擾立法箝自由

P2250013
各團體代表出席研討會(左起國際特赦組織香港理工大學、香港記者協會、律師、香港婦女中心協會)

(獨媒特約報導)早前唐英年的地牢風波鬧得全城哄動,記者無所不用其極,連吊臂車都出動為求拍得唐府相片。不過記者如此「積極」的採訪行動會否構成纏擾呢?政府欲就纏擾行為立法,指獲得婦女團體支持。但民間另有聲心憂慮立法會削弱本地新聞採訪及遊行集會自由。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婦女中心協會、國際特赦組織於2月25號合辦了纏擾行為立法研討會,除了上述三個組織的代表,還有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及律師出席。研討會上,黃瑞紅律師論及有關集體騷擾和免責辯護,表示這兩點是纏擾法的問題徵結所在。

P2250005
黃瑞紅律師在會上提出「集體騷擾」及「免責辯護」兩個問題

集體騷擾罪與婦女權益何干?

政府在纏擾行為中加入「集體騷擾」條文,針對一班人同時騷擾一個對象。受虐婦女個案較少是同時受到一班前夫或伴侶騷擾,政府表示這是用來管制收數及收樓行為。根據黃律師的資料,現行法例有項「共同行事原則」可以涵括到收數及收樓的行為,政府可以透過它控告一班收數人。如此看來現行的法例已足夠涵括相關行為,那政府為何還要訂立集體騷擾罪呢?根據外國的例子,英國有就集體騷擾法。而這法例是用來針對遊行示威的,限制示威者的行動。既然現行法例已足夠保障市民,政府卻堅持立法,如此一來豈不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之」?黃律師認為,現時並沒有需要為集體騷擾立法,相關條文應該刪除。

免責與豁免 政府大玩文字遊戲

現時草案就纏擾行為提供三項「免責辯護」:(一)為了防或偵查罪行、(二)在合法權限下做,或(三)在案中情況做出該一連串行為是合理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認為第三項已可保障記者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看似受到了保障,其實是個糖衣陷阱。黃律師表示,法律上「免責辯護」及「豁免行為」分別很大。一般情況若要控告某人,控方需提出證據證明被告觸犯某種行為,才可以作出指控,警方始能拘捕。若果將某行為列作「免責辯護」,控方不需考慮已可起訴,辯方卻需提供無罪證明。相反,若將某行為列作「豁免行為」,控方起訴前需考慮沒有列明的豁免行為存在,才能起訴。簡單而言,免責行為的舉證責任在辯方,豁免行為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若將採訪活動訂為免責行為,警方可即時拘捕記者。他們無需證明記者的行為是否違法,而記者卻需舉證自己無罪。如此一來,警方將可輕易阻止記者進行採訪,「明正言順」的妨礙新聞自由。由於審訊過程冗長,記者遭檢控後要立刻終止採訪行動。即或在法庭被判中被判無罪,報導亦「胎死腹中」,無法監察權貴或社會不公義之事。黃律師相信,新聞採訪應寫在「豁免行為」部分,並加上「恰當的」字眼,便能保障新聞自由,同時避免業界濫用。

不過記協代盧曼思重申,本港近年新聞自由愈加收窄、採訪區域愈設愈遠、政府又企圖發放官方新聞以代替傳媒追訪和報導。纏擾法偏偏在這樣的社會脈絡下提出,根本無法取信於傳媒界。記協堅決反對就此立法!

纏擾立法暗藏殺機

縱觀整個《纏擾法》,雖說旨在保障婦女、欠債人或業權人受到不同方式的滋擾。不過條文陷阱處處,政府既無法解釋為什麼纏擾行為十年來都不能寫入《家暴條例》中,又不願刑事化家暴行為,予人「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感覺。再者,本網曾報導莊耀洸律師指出,前線警察執法不嚴,立法後都未必能有效保障受害人。今次婦女權益是否被利用作煙幕,壓制記者新聞及言論自由,同時對付近年示威方法層不不窮的示威請願人士?

請大家積極發表意見,前往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諮詢文件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址www.cmab.gov.hk下載,並於2012年3月31日或之前把意見郵寄至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2字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第4組,或以傳真(2523 0565)、電郵至[email protected]

編輯:方鈺鈞

相關系列報導:
纏擾立法保婦女 立法執法成效存疑
纏擾行為立法 難保採訪示威自由
記協反對纏擾行為刑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