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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理媽b

彩鳳按:本文原題為「傷殘理論、媽媽與bb」;初刊於「傷殘女性主義」網頁http://unableism2011hk.wordpress.com/

醫院排期,第一次產前檢查要懷孕 3個月後。第一件護士不斷叮嚀的事情,以及在婦產大堂自動重播的影片,是關於「唐氏綜合症檢測」。護士說:「這是自願性的,不過,為何你不接受檢測呢?」

我說:「無論如何,我們決定生下,我哥哥也是智障的。」

跟伴侶商討了很久,起初他說:「如果是唐氏,你有能力照顧嗎?她會開心嗎?」我猶豫地答:「社會環境仍不利傷殘人士,困難的確不少,我所知的又那麼有限,一個人當然沒有能力。你也願意的話,我們才可以三個人一起面對。不過,更重要的是,為何我們為她預設了智障就=不快樂?你看哥哥宿舍的會員,我不可以斷言她們很快樂,但與她們相處,你覺得她們就只有不快樂嗎?到底人智不智障是誰決定的?你真的就相信它嗎?我們小時候也不見得XYZ......」囉唆完之後,我們看了一套智障人士家庭生活的短片。之後他笑言:「你哥那麼狡猾,我們到現在還未被他氣死,還算不錯,就別檢查!」

根據michel foucault和wendy brown的整理,歐洲自18世紀開始,人口就變成政治權力的核心對象,而政治經濟則變成政治知識的原則。國家不再掌有所有無上的政治權力或不再獨占管理權,也非只透過暴力或法律去管治人口。反而,將一些政治論述滲透不同的社會機構和政策,遊走在國家、公民社會及市民之間,以「橫向的人口治理述」操控國家內的「人口及其質素」。(註零) 我再推論下去,現代政府這邊廂透過不同的機構製造「婚姻/生育=私人領域的事情」的論述,那邊廂又不斷以公共政策干預,進行那個「將問題個人化」的人口治理術。某程度上,這套分析頗適用於不同的人口議題,而本文想集中處理與傷殘的關係。

生育「去傷殘化」:「智障人士」被隱形和去權

過往,部份女性主義建基於女性應有的身體自主權,提出墮胎權(包括發現嬰孩是傷殘)。近十多年,女性主義傷殘理論(feminist disability theory)提醒我們,不同的產前檢查及中止傷殘懷孕,都不止是身體選擇權的問題,而是牽涉複雜的傷殘/性別/權力關係。(註一)除了要注意懷孕期間被誘導盡量不要生下唐氏綜合症孩子之外,另一個值得反思的是,社會都隱沒了「智障人士」本身的生育權。2005年,TVB星期日檔案《我要結婚》節目內,剛遇上喜歡的人和開始約會的jessica說:「如果佢屋企人知道我係唐氏綜合症,唔知會唔會唔鍾意? 如果結左婚,都唔知好唔好有下一代?如果又係唐氏綜合症,唔知我自己接唔接受得到?」

九十年代加拿大、英國及澳洲等地,法庭仍有辯論強制「智障人士」的絕育手術的案件。其中,加拿大高等法院決定,不應在當時人不同意又非必要的醫學治療性原因之下,進行絕育。其他爭論包括:怎樣才是對女性最好最大利益和福祉作考量?到底如何決定當時人有沒有能力行使權利?要「智障人士」絕育,並非醫學議題而是性別歧視的問題?(註二)在中國內地,部份城市也仍有「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規定」或「禁止先天性智能低下中度以上患者(智商低于49)生育的條文」,以公眾利益為由,禁止「智障人士」的人口。(註三) 雖然,香港現時沒有特別針對管制不同智力人士生育的法律。不過,卻以社會機構「勸籲不同智力人士不要生育」。舉例來說,1977年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簡稱家計會)在「弱能人士性教育研討會」中表示:

「弱能兒童沒理由不可結婚,只要在婚前具備了足夠的知識。當然在婚後的適應上會稍為困難。但美滿的婚姻不單是基於生理上的。金頓夫人相信弱能人士在密切的婚姻關上也會享受極高的快樂。只是結婚與生兒育女卻不相同。雖然弱能人士並不一定產下低能嬰孩(遺傳因素極低),但確實是較常人難照顧嬰孩週全,因此最好勸導他們實行家庭計劃。」(註四)

2003年,家計會為回應政府的人口政策專責小組,繼續強調生育乃私人領域的事,作為個人的自由會被「尊重」。而他們的工作,只是致力提供性與生殖健康的資訊、教育和服務,讓每個人都能夠在這方面掌握充分的資訊,及根據個人的意願及負擔能力,作出知情及負責任的選擇,並得到適切的服務。(註五) 直至2006年,家計會推出專為智障人士度身訂做的性教育教材套。當中引用了很多香港復康聯盟2004所做的《照顧者對智障人士性需要意見研究報告》,肯定智障人士的婚姻與性的需要。(註六) 在教材的理念篇中,有回應民間團體的倡議。其目標也有提及「婚姻與家庭: 婚姻及家庭的意義、結婚及組織家庭的考慮、處理家庭紛爭、爲人父母的準備等......」。可惜,在實踐工作坊內容,甚至通篇都沒有(或可說是迴避了)再進入討論生育的處理。(註七)

另外,醫管局於1990年出版的傷殘人士性教育手冊,唯獨「智障少年部份」表明是給父母的手冊,而非當事人。並且,以「安全計」的論述強化智障人士對生育的恐懼:

「可是,當弱智夫婦家中增添小生命後,會即時激起波瀾,因育兒壓力所引起的精神困擾、財政困難,是婚姻破裂的催化劑。所以,應加強教育弱智人士關於生育、避孕和妊娠的認識,讓他們好好擬定家庭計劃,檢驗弱智人士的遺傳因子會否影響下一代。這純為安全計,弱智未必會遺傳,亦不表示他們無辦法撫養孩子,需視乎夫婦二人的能力及性格是否應付得來。留心他們是否懂得分析所取得的資料,便大概可知道,他們能否照顧小朋友。」(註八)

一個月前,我參與了一個傷殘宿舍的「智障人士性教育」講座,具體內容牽涉其他家庭,在此不便透露。但可以肯定的是,當中並沒有提到智障人士生育的事情。

優生學橫行:傷殘人士生育機關重重
由直接的阻截和恐嚇,到以上種種誘導式性教育手段,這些關於智障人士與生育的背後,都離不開優生的意識形態霸權。德國納粹時期有優生學、進化論及種族清洗主導當時的人口控制政策,明目張膽迫令各個類別的「傷殘人士」絕育。(註九) 之後,各式各樣的古老傳統大肚婆禁忌,甚麼不可這不可那,要不,小孩子會有缺憾;要吃甚麼不吃甚麼,那麼,小孩會特別健康聰明和白滑。不單完全排斥不同能力孩子出生的可能性,甚至不惜一切,就是想生產出優質b。時至今日,大眾媒體與消費主義同謀之下,再幫一把,溫柔地灌輸優生的重要性。舉列來說,不少奶粉廣告,都介紹某種營養對大腦有幫助,令小朋友看到2+2 會識得寫 2 x 2 或二次方,或者聲稱「Lutein 配合埋DHA,助長小朋友視覺感觀發展」等等。

還有,不單止智障人士生育遇到特強阻力,其他傷殘女性的生育抉擇和過程也不容易。2003年,女障發表了一份《殘疾婦女與婚姻》研究報告,當中有一部份婦女表示社會的歧視及家人的反對,均造成她們結婚及生育的困難:

「肢體傷殘者提出她們由懷孕到生育的過程中,除醫療設備未能配合外,醫護人員亦從沒有主動提出協助,令她們由懷孕到生育期間增加不必要的痛苦及不便。更甚者,有醫生建議當時正在懷孕的殘疾婦女不用再到診所檢查,因為此舉對她來說太危險;但醫生卻沒有提出其他方法去協助她。」(註十)

大肚婆「傷殘化」:產後抑鬱症的生產地
上文淺探了傷殘人士再生產時遇到的重重困阻,導致「去傷殘化」的社會現象。與此同時,孕婦越來越容易被「傷殘化」。

在《反思精神健康與失常:女性主義角度》一書內,根據Mary Ballou和Laura S. Brown的研究指出,所謂的產後憂鬱症(PPD)其實是對母職的憂慮。雖然,懷孕至生育的生理改變,的確或多或少影響母體的精神狀態。不過,大部份憂慮和情緒不穩,其實是因社會性別定型造成的。 (註十一) 從女性主義角度去看分析的話,出現越來越多相關的精神病類,其中一個源頭是:「承傳醫療及精神科對人的控制,進一步將女性病態化。」又可以說,這亦屬於文首提及的「橫向人口治理術」之一。......呀!暫時停一停!由於本人這幾個月都經驗著一些情緒起伏,這一部份,日後再詳細闡述吧。

簡單總結一下,本文無意推崇「生育=好的/必須」,也不是想抹煞具體生活上處理智障人士生育事情的困難(我們家也正在面對哥哥提要結婚...)。在此,也暫時未能整理「雌雄同體嬰兒」和「同志生育」如何被傷殘化的問題。更嚴重的是,這裡欠缺了其他當事人的聲音。不過仍拋磚引玉,初步想提出的是──在沒有合適的資源配套,又缺乏新的傷殘意識形態和多元性別意覺的情況下,無論是生育「傷殘化」或「去傷殘化」,都可能歪曲了傷殘、媽媽和bb。在這個以健全為中心思維的社會中,兩者製造的都是歧視,不斷將傷殘邊緣化。

(註零)
Wendy Brown, Regulation Aversion: Tolerance in the Age of Identitiy and Empire (Princeton Uniersity Press, 2006), 78.

(註一)
Bonie G. Smith and Beth Hutchison, Gendering disability (N.J. :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2004), 87.

(註二)
Colin Barnes, Mike Oliver and Len Barton, Disability studies today (Cambridge, UK : Polity Press ; Malden, MA : Blackwell Publishers, 2002), 211-215.

(註三)
王加昌,《智力障礙者生育權的保護及限制》,碩士論文,福建師范大學,2008。

(註四)
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及香港低能兒童教育協進會,《弱能人士性教育研討會》,1977,22。

(註五)
家計會對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的回應 2003 年 2 月 27 日http://www.famplan.org.hk/fpahk/zh/press/press/030227-press-chi.asp

(註六)
凌錦霞, 胡永權, 林芳婷,《照顧者對智障人士性需要意見研究報告》,香港 : 香港復康聯盟,2004。

(註七)
2006年12月18日家計會發表智障人士性教育教材套
http://www.famplan.org.hk/fpahk/zh/press/press/061218-press-chi.pdf
2010年2月 網上下載版: http://www.famplan.org.hk/sexedu/b5/resource/resource_details.asp?reID=324

(註八)
Sexuality and young people with mental handicap:an introduction for parents (Hong Kong:ReHabAid Centre, 199-), 27.

(註九)
Robert Rydell, Christina Cogdell and Mark Largent, ”The Nazi eugenics exhibit in the united states, 1934-43”, in Susan Currell and Christina Cogdell, Popular eugenics: national efficiency and American mass culture in the 1930s (Athens, Ohio : Ohio University Press, 2006), 359.

(註十)
研究報告網上版:http://www.awdhk.org/images/marriage.pdf

(註十一)
Mary Ballou, Laura S. Brown, Rethinking mental health and disorder : feminist perspectives (New York, N.Y. : Guilford Press, 2002), 17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