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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擾行為立法 難保採訪示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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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去年團體發起遊行至警察總部,抗議警察多次執法與中聯辦示威活動有關。一旦「纏擾行為」刑事化,中聯辦可否以這條例禁止示威者「纏擾」呢?

包括人民力量黃毓民、社運人士梁穎禮共19人昨日收到警方通知,將被落案起訴去年七一遊行結束後佔據中環主要道路,「協助舉行非法集會」和「參與非法集會」等罪名。今午要到北角或香港仔警署報到。警務處長曾偉雄上台後,每每以強硬手段對付示威者,增加社會對政府為纏擾行為立法的憂慮。

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在去年12月19日發表了「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被社會稱為「新聞界廿三條」。所謂「纏擾行為」,即「可被形容為在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這些行為分開來看可能不會令人反感,但整體效果會干擾受害人的私隱和家庭生活,令初時屬令人煩厭、驚恐但合法的行為,演變成危險、暴力或可能引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如果一個人知道自己作出的一連串行為會對另一人造成騷擾,足以使該人驚恐或困擾,即屬犯刑事罪。最高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並負上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就引致的困擾、焦慮和經濟損失索取賠償;亦可申請強制令,禁止被告人做出使其驚恐或困擾的事。

諮詢文件舉例的纏擾行為有:
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登門造訪
發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通訊
在街上尾隨受害人
注視或暗中監視受害人的居所或工作地點
送贈受害人不欲接受的禮物或古怪物件
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的私隱
對受害人作出虛假指控
破壞受害人的財產
以及或謾罵和傷害受害人的身體

另建議三種情況作免責辯護:
為了防止或偵查罪行的目的而做
關行為是在合法權限之下做
在案中的情況下做出該一連串行為是合理(例如:送達傳票或申索陳述書的人、護衞員,以及受聘於保險公司負責偵查裝病詐騙案的調查員)

立法原意是保障被纏擾的受害人,像離婚或分手人士被前伴侶不停騷擾,又或者收數或收樓公司以不法手段威嚇事主。但修改存在太多不清晰及灰色地帶,無法確保日後不會被人濫用:立法會議員在會內宣示反對政府的標語或投擲物件;示威者抗議中聯辦干預港府、到樓盤或商場抗議地產霸權、雷曼苦主抗議、「佔領中環行動」;記者追蹤種票風波、新任觀塘區議員黃春平是否共產黨員;網民在網上惡搞、諷刺官員等等,會否觸犯法例呢?何謂「使人驚恐、焦慮或困擾」?相信大家記憶猶新,去年特首曾蔭權發表施政報告期間被黃毓民質詢為何委任民望極低的林瑞麟做政務司司長後,多次斥責黃毓民言論帶侮辱,更指梁國雄用蛋「攻擊」他,令他「好驚」。再誇張一點,文匯報專欄作家無日無之點名(如吳志森、鍾庭耀、成名)撰寫幾近人身攻擊的文章,令他們困擾,當事人又可否報警呢?

法改會稱英國、澳洲、新西蘭及愛爾蘭的相關法例都沒有將新聞採訪活動定為特定的免責辯護,因為認為無必要,連「公眾利益」都不列作考慮。不過,12月25日的《城市論壇》中,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啓指出,英國相關條例已引來很多批評。《衞報》最近報導它可以用作對付示威者,「愈搞愈闊」。如有人在美軍駐英情報中心示威被檢控;有示威者反對電力公司在附近湖填煤灰,結果被禁制他們的示威活動;有位女士禮貌地寫了兩封信給食品公司,建議它不要再以動物作實驗,結果被拘捕。他憂慮這些情況同樣會在香港出現。性別及婦女研究學者李慧儀指政府刻意不引用美國司法例子,因為當地司法部轄下國家司法研究所對「纏擾」有很清晰的定義:「等於其他家庭暴力問題,是權力和控制的關係」,保障被纏擾的人而不是影響新聞自由。她更斥責政府刻意製造婦女權益和新聞自由的矛盾。其實,早在2007年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時,關注家庭暴力受害人法權會主席吳惠貞已提出禁止纏擾行為,但遭政府拒絕,受虐婦女繼續無保障。她今年再次建議可先在《家暴條例》修例(禁纏擾),或訂新先禁家暴的纏擾行為,並同意不要影響新聞自由。

到底條例會否成為「政治檢控」的幫兇,削弱新聞採訪自由和遊行集會的權利?請大家積極發表意見,前往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諮詢文件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址www.cmab.gov.hk下載,並於2012年3月31日或之前把意見郵寄至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2字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第4組,或以傳真(2523 0565)、電郵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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