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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網就《201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之意見書

按:文件為2011年本網向立法會提交之意見書,獨立媒體(香港)提交之文件見

1.要求於(條例Section 39)豁免「非商業的衍生創作」

作為一個小型的「互聯網服務商」(OSP)我們認為若不在豁免條款加入「非商業的衍生創作」,將製造管理上的混亂,嚴重打擊互聯網上的言論空間。

政府一方面豁免了「評論」、「新聞」和「教育」相關的作品引用「版權作品」,避免它們受到檢控,然而它卻沒有豁免「非商業的衍生創作」;然而,絕大部份的「非商業的衍生創作」均具有教育與評論的目的。

假若政府不豁免「非商業的衍生創作」,而版權持有人又不顧存「衍生創作」的教育和政治評論意義而向OSP 提交「版權聲明」,為了免責,大部份OSP 將不會為該「衍生創作」作價值判斷而移除該作品。

結果,所謂的「評論、新聞與教育作品獲得豁免」的條款,將形同虛設。這將嚴重打擊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空間。

2. 於製訂「互聯網服務商非法定實務守則」(OSP code of practices)時 (條例Section 88I),應有小型 OSP 和不同的用戶群參加。

一直以來,香港政府在徵求 OSP 的意見時,都傾向找國際性大型的 OSP 提交意見,作為國際城市,這無可口非,但絕大部份在香港註冊、經營的網站,都是小型 OSP,它們的管理方式,因受制於資本和人手,跟大型的 OSP 有很大差異,而它們面對潛在的檢控,處於弱勢,故此在製訂 OSP code of practices 時,應加入這些本地小型網站的代表。

此外,互聯網是一個多元的空間,不同的用戶群,有不同的文化和需要,譬如說一些「歌迷」、「影迷」、「動漫迷」的社群,他們推介或串流、「翻唱」、「再創作」版權作品時,並不是為了侵權,而是創造更多不同形式的「文化消費」與「傳遞/宣傳」。日本動漫的「二次創作文化」,就造就了一些特色服裝、餐廳、飾物、玩具等本地小本經濟活動,若為了保護大的版權持有人,而打擊了網上文化創作再造平台,連帶亦會打擊本地的小型生產者的文化創意產業。

為免條例打壓互聯網的多元文化群,在製訂「互聯網服務商非法定實務守則」時,一定要加入不同的用戶群參與,以完善條例裡用戶的「抗辯機制」(Counter Notice)。

3. 「損害版權持有人利益」(to affect prejudicially the copyright owner)應限制在經濟的層面(條例 Section 118 8/8B/b)

政府應澄清,版權法的目的是保護「版權持有人」的經濟利益,不會延伸到「名譽」及「心理」的傷害。後兩者根本難以評估,亦有其他法例(如誹謗法)去保護。

由於修訂的條例加入了「額外賠償」,若判定賠償的金額滲入「非經濟」的元素,很可能會使本條例變成政治打壓的工具,尤其是目前公民社會習慣以「惡搞」的方式,批評地產霸權和財團。這些政治爭議,若與版權條例扯上關係,將嚴重打嚴香港的國際形象,令國際社會質疑本地法律制度的中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