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對於初來港並看得懂媒體廣告的人一定很奇怪,為何香港媒體大量出現要求巴士乘客守禮,讓坐,不要吃東西;或地鐵公司 “聽到do do 聲,停低你至精” 這樣的廣告,不論內容跟手法均像幼稚園教材。大概他們會不禁問:這個地方的人難道全是低智嗎? (花數百萬叫人別衝門,這個地方又果然富有!)
然而若看看陳祖澤在自己公司自言自語表述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可推斷這類廣告的制作是源於這些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相信透過廣告可提升 “公民質素” ,亦即是為了整體社會利益著想了!?
然則,企業社會責任 (CSR) 是甚麼呢?這裏嘗試提出三種有關 CSR 的觀點,籍以對照香港這些企業所提的 CSR 到底是甚麼水平的 CSR。
第一種 CSR 選自哈佛商業叢書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的其中關乎 CSR 的一冊。這本書曾提及美國企業 Malden Mills 紡織公司的故事,該公司位於美國的工廠在 1995年失火,東主得到保險金重建工廠,但重建之餘更照發薪金給員工,並在重建後繼續聘用他們。此事報道後獲美國媒體和大眾高度讚揚。
Review 揀選這個案的目的,並不是說這就是 CSR ,而是想帶出此個案跟當代企業的運作的矛並尋求折衷。 Review 指 Malden Mills 屬家族生意,東主要照顧員工利益較容易,只要大老闆願意便行了。但現今企業股權大多分散,各小股東是否願意把盈利用於一些非必然性開支上呢?兼且企業的第一要務是生存,如何保持盈利遂該視為企業履行 CSR 的先決條件。
那麼如何折衷呢? Review 以企業長期利益作為參與 CSR 的誘因。例如捐款教育或文化,既可提升公司形象 (在知識、訊息經濟年代這是無價寶) ,又可提升當地人的質素,為提供更優質員工與顧客帶來正面貢獻。其他如支持環境保護,對營商環境亦可帶來正面好處。概括言從 Review 角度,在尋求公司跟社會利益折衷的同時,企業利益總是最終目的。
第二種角度在此借用第三條路的說法,此角度跟 Review 最大的分別是更重視持份者 (stakeholder) 的利益,持份者涵蓋所有跟企業相關的群體,例如員工、顧客、政府,又或社會上各種相關的角色。用香港例子,例如領匯的租戶,又或企業生產外判的公司。從這角度 CSR 便不再是企業的單向訴求,而成包括企業在內各持份者角力的結果。Giddens 曾舉以基因食物聞名的孟山都為例,雖然孟山都高層會以技術革新而為基因食物自豪,但關注生態的團體更從環境角度指出基因食物的禍害,並透過消費者運動動員群眾罷買,結果導致孟山都輸歐洲的粟米在99年急跌九成,股價隨後亦急跌三成半。第三條路拉闊 CSR 的思考維度,從企業角度轉為社會不同部門 (企業、公民社會、政府) 相互拉扯、角力的結果。
(*** stakeholder 並非由第三條路最先提出,在此以第三條路作為概括只為方便說明)
第三條路確是拉闊了討論 CSR 的空間,但卻未觸及如何理性討論 CSR 的基礎,即討論 CSR 時有甚麼原則及依據?就此問題, “Responsibility in World Business: Managing Harmful Side-effects of Corporate Activity” 一書提出了一個不錯參考。該書書名雖像商業文叢,但撰寫該書的不少作者卻是哲學系和倫理系的。而該書一個中心概念是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PDE)。
PDE 是指一個行動帶來了不止一個 (原本預期) 後果,最先提出此概念的是中世紀神學家阿奎那 (T. Aquinas) 。其最原初問題是若一個人自衛,並把攻擊者殺死了,到底需不需要負責呢?在此,自衛是目的,而殺死對方是原本沒有預期的後果。阿奎那沒有給予絕對答案,而是提出必須同時考慮其他條件,例如若攻擊你的只是打你兩巴掌,而你回敬十刀奪命便太不合理,為此自衛者便要為殺人負上責任…
PDE 一直以來較多放於關於戰爭的討論 (例如 M. Walzer 的Just War) ,如今應用於商業運作確可帶來甚為廣闊的思考空間。例如近年在美國很受注目的煙民控告香煙生產商,便可帶出香煙生產雖不是為了生產疾病卻帶來了疾病,這個副作用生產商是否要承擔?而所謂承擔是指甚麼呢?給錢那些因吸煙導致肺癌的人?成立醫療基金給病者與葯物開發?這些是否足夠呢?到底應該負責的是致病的成因還是後果?若追究成因,給錢病人便明顯是不足夠了。那麼社會應追究的便該是香煙的生產,或起碼是廣告的渲染了。
又或在這全球化的大環境下,工廠外移是否純粹只應計算成本效益呢?把資金流往欺壓人民權利的政權,蠶食人民血汗的政府,僱用飽受剝削的工人、童工,將污染物未經處理棄置,即使是透過外判制度,企業是否要負責任呢?若從 PDE 角度,縱使企業沒有直接參與各種壓迫甚至違反人權的行為,但這些企業同樣要為這些社會不幸負責。尤其這些企業可透過管理指引,合約條款的訂明將不少問題避免 (最簡單如要求外判商不得聘用童工,訂明工作時數和待遇) 。雖則外判制 (尤其法制不全的發展中國家) 似抹掉了企業的法律責任,但從 PDE 角度,企業應為其產品或服務付出勞動的人們負責。
至此,教本人想起的是93 年深圳致麗玩具廠火災,導致87死,47傷,意大利 Chicco 公司 (致麗的主要客戶) 4年後才承諾賠償130萬。若以 PDE 角度回顧,則 Chicco 違背了兩個層次的 CSR:1. 沒有要求外判商完善防火及走火設施;2. 沒有在出現事故後即時援助。 Chicco 明顯便是CSR 不合格了。
不少香港人熟悉的企業均有標榜承擔 CSR ,若以 PDE 作為對企業的衡量,將有何後果呢?
先舉麥當奴為例吧!在其官方網站亦有標榜 CSR ,而其中一項竟是環境保護,可在一間吃一份早餐可丟掉十一件垃圾的食肆談環境保護,這樣的 CSR 是多麼自欺吧!雖然曾見麥當奴舉辦些甚麼青少年足球培訓,但意義何在呢?
匯豐是另一間常標榜 CSR 的跨國組織,常支持一些文化或球類運動。然而用 PDE 作為衡量,則匯豐近十年不斷縮減分行與員工的營運方式,正產生極大的社會成本,顧客要到數量不多的客戶中心處理賬戶,輪候極長時間,而員工更是開工至收工不停手,不少員工更於工餘時處理文件或要完成 quota (如sell 保險),勞累得要命。這顧客的不便和員工的過勞皆因公司政策造成,若不處理這些,多辦幾場球賽又有何意義?
巴士公司不斷叫乘客守規矩,但最不守規矩的卻是巴士公司本身,將巴士全改為冷氣巴逼巿民搭貴巴士,卻忘了巴士作為公共服務,專營背後是為了讓社會大眾帶來交通的便利,滿足包括低下層貧窮人口交通的需要,而冷氣巴的額外廢氣亦正每天毒害這城巿,尤其行人道上的巿民。要盡 CSR ,便不是貪口爽的叫乘客怎樣怎樣,而是先重新給巿民較廉宜的非冷氣巴服務,並為帶來的空氣污染負責。
最後,像 Bossini 這類將生產外判給內地廠商的公司,雖然法律上可說對內地員工的損失與賠償沒有責任,但從 PDE 角度,這些公司應為外判制下員工所受的待遇負責;推而廣之,顧客亦應為其光顧的商品有沒有涉及血汗工場而負責。
PDE 的提出告訴企業們,企業存在於社會,而其存在實仰賴於社會的協作與供給。故此,企業在考慮營運的同時,亦要考慮對社會帶來的影響,為對其他社會群體帶來的影響負責。 CSR 不是一種往臉上貼金的潮流,而是一種存活於社會便要承擔的倫理、道德和責任。
*** “Responsibility in World Business: Managing Harmful Side-effects of Corporate Activity” 一書提出 PDE 主要是為了針對企業責任,一種較CSR更基本的責任;本文在此引用是有感香港企業談 CSR 時可謂連基本責任也談不上,遑論在西方 (尤其北歐國家) 實踐的 CSR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