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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創意環境,捍衞言論自由:請於7月18號前提交《版權(修訂)條例》意見書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自2007年開始諮詢,經過幾番搏奕(2007年和2008年的數碼版權諮詢),草案在一些基本的概念有些改進,譬如說把版權 (Copyright) 與 (Property) 兩個概念稍稍區分開來,並以更細緻的授權定義,嘗試保留互聯網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的一些特色 (Section 22/2/2A)。

然而,這修訂條例仍有不少令人憂慮之處,它未能回應互聯網科技帶來的溝通文化改變,把衍生創作納入豁免範圍,而行政部門對「損害版權持有人利益」延伸至「名譽」和「心理」上的傷害,使市民擔心帶來惡搞成份的評論將遭受刑事懲處的問題。若政府未能澄清這些隱憂,條例不該草率通過。

法案委員會將於七月廿三日於立法會召開會議,作公眾諮詢,任何團體和個人須於七月十八日前,把意見書交給立法會秘書處,才能出席該會議。關注網絡自由的組織和團體,請積極提出意見。(出席立法會諮詢會的表格[pdf]。)

以下簡單點出條例草案中一些對言論和表達自由的隱憂,供大家寫意見書時作參考,詳細的草案簡介可見立法會的文件[pdf]

1。把版權持有人向公眾發佈權利延伸至任何(包括未來的)新電子傳送科技

當法例把版權持有人向公眾發佈的權利延伸至所有(包括未來的)新電子傳送科技時,很可能會損害消費者的權利。(Section 28A)

這樣對發佈權的無限延伸,會製造很了侵權的地雷,譬如說在網上平台,如微博上分享國外免費看世界杯的直播的串流(streaming)或超連結 (hyperlink),就可能侵犯了「版權持有人向公眾發佈的權利」。

此外,隨著手機和社會性媒體的發展,點對點或朋友間私人領域的分享,極速傳播,「公眾」的定義越來越模糊。舉例說,以往,消費者可以互相交換 CD 或 MP3 來聽而不涉及侵權,當點對點的傳送技術進一步發展,透過手機點對點或社會性媒體(如 facebook 或 google circle / hang out) 點對多點分享版權音樂和影片,就有何能會被視為侵權,即使該活動是非牟利和朋友間的分享,仍有可能惹來民事檢控,並受到額外賠償的懲罰 (Section 108)。

而從科技創新的角度看,這個法律的框架,可能會妨礙某些電子傳送技術的發展,限制了未來新媒體和個人媒體的發展空間。

2. 刑事化任何未經授權而向公眾發佈版權作品的行為。

雖然,政府限制刑事的懲處的範圍,如 1. 牟利的用途(118/8B/a);和 2. 傳播版權作品的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 (to affect prejudicially the copyright owner) (118 8/8B/b),並引進一些公平使用的原則去定義「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118 8C),但知識產權署處長張錦輝在6月初的政府宣傳片上指,「侵權」也包含「名譽」上的損失。

這理解有可能會使一些針對政團及商業集團等的政治諷刺作品,如網上惡搞「民建聯」的黨標誌等,面對刑責。這無疑會影響香港的言論自由,也混淆了版權法應覆蓋領域。(見政府傳宣片)

假若「惡搞」作品傷害了版權持有人的「名譽」,造成「心理傷害」,目前有其他民事的法例(如誹謗法)去處理,無須透過版權條例去處理。

3. 引入「安全港」的法規,使互聯網服務商能有一個免責的法律框架(Division IIIA)。

這次條例裡比較詳細地訂明「侵權聲明」需要填寫的內容(Section 88C),引進「抗辯機制」(Section 88D),更把「虛假聲明」視為犯罪行為,這將減少一些不合理投訴。(Section 88E、F)

可是,過去已有不少互聯網服務商,為避免誹謗、淫審、版權訴訟,接受不合理的投訴,移除網站內容,以求自保;也有一些服務商,在沒有法庭命令下,就把用戶資料交給版權持有人。「安全港」的法規,無疑保障了互聯網服務商免受法律滋擾,但令人擔心的是,服務商可能會為了「免責」,而犧牲了用戶的權益。

故此,在製訂非法定實務守則 (OSP Code of Practice) (Section 88I)時,應提供公眾參與的渠道,保障用戶群(如一些動漫迷、新媒體創作人、市民媒體的組織)的權益,免受傷害。

4. 公平處理 (fair dealing)的豁免範圍

草案裡定了一些版權作品使用的豁色範圍,包括教育(section 41、44、45)、圖書館、博物館和檔案複製 (Section 51A、52A)、批評和評論某一作品和新聞報導(Section 39)。

然而,我們有需要因應社會和新媒體的技術和溝通文化的改變,增加新的豁免範疇。政府已參考業界的意見,把臨時的檔案和技術性複製(如 Cache),以及個人使用的媒體轉換 (CD 轉為 MP3) 納入豁免, 亦應參考用戶群的意見,把非商業性的二次/衍生創作與表達等,納入豁免範圍,凝造一個滋養創意的數碼環境。

具體要求可包括:

1.「公眾發佈」的平台不應包括點對點 (P to P)和社會性媒體(social media)等交流分享空間。

2. 政府不應把「名譽」或「心理傷害」與版權法的中的「損害版權持有人利益」(to affect prejudicially the copyright owners) 混為一談,這不單違反版權法的原意,亦可能使政治諷刺的表達,受到刑事打壓的威脅。

3. 應加強 OSP 非法定實務守則的公眾參與

4. 公平處理的豁免範圍應包括非商業性的二次/衍生創作等

5. 在澄清公眾疑慮前,不應草率通過議案

當然,若大家以 copyleft 的立場,反對以「保護知識」為名的「知識產權化」,可以對條例有更根本性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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