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前文《任亮憲事件的花生倫理》引起討論,博客林忌撰文回應,網友謝冠東也特別留言補充觀點。幾位的回應相當情況下頗能代表普羅大眾的想法,就是:任亮憲本身為人無誠信,你叫我們如何信他?
但這裡漏掉沒說的卻是,究竟我們信的是什麼?我們是信涉事人沒有非禮強姦,抑或是信他是一個道德公眾人物(moral man)?
從政者的道德 公眾判斷的界限
筆者明白,大家認為任亮憲說謊、不誠實已是必然,還有什麼好辯護?謝冠東提出:「從政者為何要比一般人更道德、更具誠信?因為他日他會掌管權力,掌管公共資源,就是如此簡單。」在此,筆者引梁文道在甘乃威事件所撰文[1]:「道德要求只須與職權相稱,不能隨時擴大無限拔高」,「議員的誠信是很重要,他不能在和公共事務相關的事情上說謊,尤其不能在他直接處理的事務範圍上說謊。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要求他不能在其他與公職相關的事情上說謊,比如說他的學歷,因為學歷能夠說明能力,那會影響到我們要不要選他的判斷。再數下去,我們或許還可以要求他盡量不要在公職範圍外更遠的事情上說謊,因為大家相信一個人在私生活上說謊,也很有可能會在公務上不誠實。可是在這個離公共事務最遠的範圍上,我們必須謹慎對待。」筆者未完全同意要以「私德離公共事務遠/近」作標準的講法,但梁文道的話亦已頗圓滿地回應了謝冠東了。
不誠實:公德與私德
很多人認為,任亮憲整個人誠信都有問題,最大一點是關於他不誠實,例如聲稱自己是證監會牌照持牌人但其實牌已過期、公開說自己沒拍拖、隱瞞已婚等等,這些無論如何已令他成為不可信的人。但這些到底與他有無干犯非禮強姦沒有直接關係,那麼大家覺得他「不道德」,其實是認為他失去了作為公共人物的公信力——但我們至多選舉時唔選佢、或者以後不信任他,這卻絕不應該與他涉嫌犯性罪行混為一談,就是這麼簡單!
作為文明理智的公民,我們必須能夠很基本地做到「一單還一單」。任亮憲的證監會牌照過期,乃是他有瀆公職的表現,大家可以向證監會投訴,我們亦希望局方/公權力跟進,但「牌照過期」一事無法推斷他私德有虧;正如我們不會因為董建華screwed up了他的公職,就推斷他不是一個好爺爺或者好丈夫。倒過來,我們也不能因為一個人私德有虧,就直接推斷他無法執行公職;等於我們不會因為朱培慶被發現與豔女約會,就否定他在港台的工作。儘管在任亮憲的例子,似乎結合他在公在私的表現都可以總結出他是某種人渣,筆者仍然在此希望大家清醒地要求自己承認,兩件事(公德/私德)應該亦可以分開。那末,既然他的什麼跨黨媾女是他個人的事,牌照過期也不可能與他有無非禮強姦有關,那麼大家為什麼要針對著他的媾女、婚姻、牌照等事在他因非禮強姦罪被捕時大吃花生呢?
謝冠東提出的另一個觀點,相信很多人也認同:「某人一腳踏幾船,卻不向各女士明言他的多元化,也不明言尚未完成離婚,這不是欺騙是甚麼?其道德是否如作者所言『大可爭議』?那根本與開放還是保守無關,純粹是個人誠信問題….」筆者接下來,要嘗試拆解「一腳踏幾船、隱瞞已婚」究竟是一個怎樣的誠信/道德問題。
如果我們是不滿任亮憲瞞著幾位女朋友尚有情人,則任亮憲的欺騙,在於他騙了自己的女友們,這與公眾是無關的;我們儘管可以同情他的女友們,但不應該上升到認同任亮憲要受到追打、甚至覺得他受警方調查是「抵死」,畢竟這裡並不是小農社會。我們還可以「激進」一點去問,我們自己生命中是否沒有講過這類大話?可能是向父母隱瞞自己的性傾向、或者雖然向妻子坦白有第三者但始終不敢對父母說、或者與妻子瀕臨離婚仍對父母謊稱婚姻生活愉快…就算我們沒做過也可以想像,上面的情況是絕對的不道德嗎?就算是,又與大家有何關係?他雖向公眾misrepresent自己單身,但我們作為公眾,有何資格每每要人交代自己的真實婚姻狀況?
最重要的還是,任亮憲的不道德只在於他說謊(和其他所有說謊一樣),卻不一定在於他有婚外情或者「腳踏幾船」。筆者要提出,就算一個人同時有多個伴侶,我們亦無法論斷這是不是一種道德問題。對拍拖或者結婚要一生一世的想像,來自基督教的家庭價值,是否適宜置於所有人身上?筆者借甯應斌幾句話:「如果公眾人物的夫妻對於婚姻的看法是不必包括婚後忠貞…那麼當公眾人物的私事曝光後,由此他們沒有做錯事,當然不必受到什麼懲罰…我們有幸生在一個多元價值的時代,對於婚姻…我們有不同的看法與價值觀,這些看法應該趨向自由競爭,而不是任意打壓。[2]」對於情慾抱持開放態度,一直似乎是林忌及眾多反基右人士努力的目標,以祈打破基督教家庭觀壟斷主流道德價值的局面,何以到今日,林忌倒像是要筆者反過來,說服他相信多元情慾飽含反抗價值?與筆者前文所說,這種"moral man"道德人辦的核心價值根本就不符合社運界一直以來努力的目標!
性罪行的污名與歧見
林忌坦白道出了他的性/別偏見,相信很多人未經細想也會認同:「幾乎每一個性罪行都會得到相同的待遇--就是痛罵,以及冷笑,特別犯案者如果是名人,更加罪加一等」。我們首先要問,為什麼性罪犯會特別得到「痛罵和冷笑」,而為什麼是名人又更罪加一等——是因為我們本身對「性罪行」有獨立於其罪行以外的猥褻想像以致污名嗎?作者為文不是為了任亮憲,而是希望鬆開社會對性實踐以致性罪行的歧見。把一個人的私生活與其公共政治生活簡單地混為一談,會加劇社會上對性罪行的污名,令以後無數性罪犯及性罪案受害者要繼續承受污名的惡果永不超生,這就是筆者前文所說的「與保守道德論述共謀」。
性罪行的核心價值,其一是要保護主體自主意願、保障個人身體、確保個體不被強迫進行違願的事。因此一個人犯上性罪行其最「有罪」之處,實在是因為他妄顧或拂逆受害者意願,違背其主體、侵犯其身體。
但除此之外,性罪行的很多額外懲罰,都與其罪行的核心本質(拂逆受害者意願)無關,而是性道德的保守操作;其目的除了所謂懲罰犯人,亦同時是為社會上眾人的舉動模範立碑。性罪犯的確會被恥笑、看不起,而且比起其他罪名更難翻身,制訂性罪行名冊後更可能影響他終生的工作及生活,但這是性罪犯活該承受的污名嗎?目前香港很多性罪行本身含有巨大的性別/情慾偏見,包括對同性戀人、青少年情慾、婚外情、跨性別、愉虐戀等等不包容以致敵視的態度,一直為性/別運動圈的朋友鄙夷,認為種種保守的性道德論述始終會限制人的自由,故此一直在生活、立法、司法範圍內力求改變。難道為了任亮憲,就值得大家放棄一直以來努力的目標,大家反過來要一起鞏固社會對性罪行的既有污名,而且心裡希望性罪犯不得超生?
保持自信 抗衡公權力
我們不需要相信任亮憲,而市民也的確可以自由發表意見,但筆者為文,始終是因為相信,如果公民社會要有任何發展,市民必須培養冷眼超越媒體操作、獨立思考的能力;而這能力也必然著落於自身不停反省其公共空間發言的身位、權力位置、使用的語言反映何種邏輯等等微小之處。我等既相信民主不止是議會內的、而是眾人在生活之間也能起作用,我們自不放過任何改革、省思的機會。筆者前文特別提到公權力可畏之處,也特別驚訝於何以大家立即放棄了平日對警權不甚信任的立場,這些都不是因為要為任亮憲辯護,而是認為社會運動有些基本的原則不容置棄。
Glen Ng在facebook說,所謂「比天收論」:「證明大家deep down都知某啲公權力幾咁不可理喻」,意思約莫是大家覺得任亮憲被警察拉是等於比雷劈/由「天」去執行正義——是有些朋友心底居然不自覺認為公權力幾乎有著與自然力一樣的隨意性與不可抗性。我們縱然不認同任亮憲的所為,或者完全不相信他,難道我們就要把多年累積而來、對抗衡公權力的自信如此拱手讓人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梁文道,《村民公審甘乃威》(可在網上搜得)
[2] 甯應斌,《性無須道德——性倫理與性批判》,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頁28-2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忌回應文章:維園阿哥任亮憲--社運狼來了的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