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起創作與版權的問題,一般人常常會首先想起版權法,以及執行版權法的政府部門,例如香港的知識產權署(下稱「知產署」)。一直以來,知產署推廣的產權觀,是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些人看創作,也只以現行法律規定來作一鎚定音,凡有半點兒可能不合現行法律的嫌疑,都加以批評。
法律是一種社會規則,以白紙黑字寫下來,希望使社會上的某些事物、制度維持不變,為整個社會的運作設下界線。然而,社會的價值觀、模式、秩序,決非一成不變,隨着社會的進步,法律應得到與之配合的更新。若現在寫下的法律就等於一切,那麼,為什麼各個地方仍有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機關?
因此,在以現行法律作定音前,應先經過「現行法律是否恰當」之思考。否則,若以不恰當的標準出發,得出來的評議就未必很公允。
知產署宣稱現行版權法保障了創作人的利益,並因而促進了創作的發展。的確,現行的版權法,著墨處主要在使用者有否損害版權持有者的利益──但所謂的利益,是以商業上的損失來衡量。即是說,現行版權法的前設,是把所有作品視作商品,從而在商業利益上作出保護。
然而,作品是否都是商品?創作的終站,是否都是變成商業?
顯而易見,世界上許多創作,都非以商業為目的。遠古人類在石壁上畫下作品,今天網友在互聯網上發佈部落格(Blog)文章、寫維基百科和同人小說、上載自主歌曲,作者並非以商業為考慮的實例,汗牛充棟。
能夠享受沒羈絆、拘限和恐懼的創作過程,能與人分享、把作品傳遞給更多不同的受眾,能抒發、表達自己的感興、喜惡等種種理性與感性的所思所想,都是許多作者進行創作,希望得到的回報。這些都可以是作者的利益。
既然有這麼多作品,根本就不是要作商業用途;有這麼多的作者,利益並非商業交易得來的金錢,而是其他東西。那麼,現行版權法例的前設,即已不成立。這代表了現行版權法並不足以保障作者的利益,與知產署所聲稱的目的不相符。
我並非要完全否定版權法的作用,我尊重社會上法律系統的運作。然而,既然現行法例有不足之處,未能真的做到保障創作的目的,它就有修訂、更新的需要,與時並進。
既然現行版權法過於偏側在「把作品作為商業使用」的一方,要改善這問題,便應該注意對作者商業以外的利益之保障。不少作者自行以「創用CC」(Creative Commons)、「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FDL)等「著佐權」(Copyleft)形式發佈作品,保障作品獲得被傳遞、被衍生創作的權利,足證現行版權法對這方面的乏善可陳。
況且,現行版權法非保障「創作人」自身利益,而是通常由商家持有「版權持有人」,版權持有人營造着權威性的「商業生態環境」。創作人面對銅牆鐵壁,個人能力有限,沒什麼議價能力,只能平賣版權。不少「版權持有人」卻不關心作品質素,一味着眼金錢,並死守牢化的、不求變的創作(生產)環境,以致作品質素下滑。今天備受批評的粵語流行曲、筋肉式港漫,不是這種商業生態環境下的犧牲品嗎?只有開放創作空間,才可有百家爭鳴,互相比較與改進的局面。
法治的精神,是應該為保障更多人、保障整個人類文化而設。要真正保護創作,亦必須注意作品對人類文化不同方面的作用、價值、空間,而並非只把它當成商品作買賣。版權法不應犧牲這些東西,以保護一小撮人的特權。否則的話,本來屬於人類本能的創作,就反而會弄至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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