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創建和平:原則和責任(澳門觀察報,14/8)

每年打開月曆,翻到八月份,百年來滿滿都是國與國之間、民與民之間的殺戮歷史:二十一年前的八月二日,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最終觸發了兩次伊拉克戰爭,到近期美軍才完成撤走駐紮當地八年的軍隊;此前兩年的八月底,伊拉克和她另一個鄰國伊朗的八年戰事才剛劃上句號,非洲安哥拉也結束了十三年內戰。一九六四年八月,北部灣事件導致越戰升級;一九四五年八月,美國先後在日本廣島、長崎投下原子彈,最終導致日本投降,二次大戰結束。一九一四年八月,歐洲各國互相為盟國派自己的子弟上前線,歐戰即將成為世界性戰爭……

如果大家有追看觀察報的話,相信會知道教友學人鍾子祺先生一直對民族和解的議題很有興趣,常來發表文章,但我們這次,趁「抖暑」之前,想再看更深一層的事,即戰爭與和平。教會在其社會訓導中多次強調,戰爭永遠不會是「解決國與國之間問題的恰當方法」。它不但使無辜者喪失生命、人們努力的成果毀於一旦,也在道德方面造成損害。(註一)

了解這一點,下一步自然就是要尋求和平,特別是國與國之間的和平。可是教會也提出了正義與和平的相關性,當人得不到他作為人應得的一切、當他的尊嚴不被重視,以及當公民生活不是以大眾福祉為本時,和平便受威脅。(註二)歷史上著名的例子就有二次大戰前夕,英國首相張伯倫在蘇台德地區問題上採綏靖立場,偏袒納粹德國,最終不但捷克斯洛伐克保不住,希特勒的胃口也被養大了,結果讓納粹的魔爪到大半個歐洲。這裡延伸到一個重要問題:又要正義又要和平,那麼什麼時候才能動武?

面對侵略,被侵襲的國家有權利和義務進行自衛戰爭。另一方面,無論是合法自衛還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持和平行動,即解決國家之間糾紛的合法武力,都必須遵守必要性和相稱性的傳統規限。以美伊戰爭為例,美國聲稱伊拉克有大殺傷力武器而進行先發制人的攻擊,「而又缺乏清楚證據顯示襲擊迫在眉睫,便會引起嚴重的道德和司法問題」,(註三)更何況這宣稱是建基於謊言?就算是推行制裁,都不能讓平民百姓都直接懲罰。(註四)

談到聯合國,必須承認她在索馬里內戰、伊拉克戰爭、科索沃「獨立」等問題上都無法主持正義。又例如,在裁軍問題上,為什麼走出第一步是多麼困難?問題或許在於我們對於國際關係的行動主體的想像。這裡就涉及到現代國際法最基本的概念,即國際關係的行為主體,自十七世紀《威西發利亞條約》以來被定義為主權國家。無論是民主的或者是專制的國家,如果要動武來調和國內的關係,是會帶來傷痛,但面對國際衝突時動用軍隊,打勝仗固然是令人亢奮,就算打敗了也會帶來悲憤(例如法國作家都德的《最後一課》就是反映法國吃了德國敗仗的悲痛情緒,成為後來復仇的藉口),客觀上是穩固了統治階級,也就向人民說明了軍隊作為國家機器的必要性。人們後來想到由非政府組織代勞,但人們要監督這些組織,特別是大型的非政府組織,比起由股東控制的市場經濟更為困難。而近年提倡的「國民外交」或「行動者的回歸」或許一個解決之道。從信仰的角度看,軍隊、國家、戰爭都是制度性的罪惡,但救贖卻是一種個人的行為。主耶穌救贖的是全人類,但每個人都必須以皈依配合,才能得享救恩。能否贖罪視乎我們對人的信心如何:人是否天主的肖像?

細心的讀者在這裡應該會發現我們刻意遺留了八月一日,那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成立周年紀念。近年來,不少青少年被鼓勵去參加軍訓營,說是要磨練意志,促進國防意識等等。今年甚至有香港政黨鼓吹讓青年志願參加解放軍。從正面看,雖然港澳兩地《基本法》都規定特區防務和外交由中央負責,但港澳居民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員,自然也有權享受國民待遇,包括參軍。問題是,我們作決定前,有充分討論當中的正負影響的機會嗎?例如香港的梁啟智提及的,參軍背後是巨大的復員和醫療成本,而且在缺乏外交和軍事政策參與下派自己的子弟送死,將衝擊中央和特區的關係,(註五)就如美伊戰爭中的反戰母親和昔日美國反越戰的青年那樣。更重要的是,參軍並不像是軍訓營有人照顧,相反在很多地方,例如台灣、韓國和俄羅斯,都屢次出現軍人被同袍欺凌致殘致死,或者由於無處申訴(由於制度上和文化上的原因)而自盡的悲劇。而且,就算僅僅是軍訓營,教官會教授學員諸如「軍隊中每一個成員都有道德責任抵拒無理命令」、「保護無辜者」、「遵守國際人道法」(註六)等原則嗎?從根本上說,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領導是來自中國共產黨,是為實現後者的政治目的而設立的,要生活在享有較多新聞、言論、信仰、集會等自由港澳的青年參加這樣的軍隊,中間的思想差距有多大?要如何填補呢?

(註一)梵蒂岡宗座正義和平委員會,《教會社會訓導彙編》(中文版),香港:公教真理學會,二零一一年,頁二七四-七五。
(註二)同上,頁二七二-七三。
(註三)同上,頁二七七。
(註四)同上,頁二八零。
(註五)梁啟智,《反對在港招募解放軍》,明報,二零一一年六月廿九日。
(註六)梵蒂岡宗座正義和平委員會,《教會社會訓導彙編》(中文版),香港:公教真理學會,二零一一年,頁二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