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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國籍及居留權遭司法覆核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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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早前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就有未服刑期不能成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法例進行司法覆核,獲法庭判決勝訴,昨日律師司亦表示不會上訴。同日有另一宗就立法會選舉的司法覆核申請,德國籍的城大教職員,曾參選今年選舉委員會高等教育界別的 Hans Mahncke 入稟法庭,要求裁定《立法會條例》中就國籍及居留權的參選限制違憲。目前《條例》只容許特定的十二個功能組別的議員能夠擁有外國國籍及居留權,Hans Mahncke 認為有關限制不合理。他亦將平等機會委員會列為相關人士,希望平機會履行責任,爭取公民的平等權利。

意欲參選今屆立法會選舉而放棄外國國籍及居留權的人士不少,包括社民連吳文遠、選民力量袁彌明及公民黨的司馬文等。政府的主要官員,亦不能擁有外國國籍及居留權。有關副局長及政治助理是否主要官員,是否可以擁有外國國籍曾一度引起極大的爭議,最終大部份副局長及政治助理放棄外國國籍及居留權。

下為 Hans Mahncke 及吳文遠昨日聯合發佈的新聞稿。

城大學務副校長室高級統籌 Hans Mahncke 今日入稟控告選舉管理委員會,Hans 有意參選今年立法會選舉。惟在今年6月1日及6月4日收到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的通知,表示他並不合資格參選九龍西直選以及教育界功能組別的選舉。Hans 就此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決定,裁定他合資格參與今年的立法會選舉。

Hans自2005年起在城市大學法律系擔任助理教授,到2010年轉任高級統籌。他是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根據目前的《立法會選舉條例》第37條(1)e,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必須為只擁有中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註一),但另一方面第37條(2)f又規定,十二個功能組別的候選人可以獲得豁免。(第37條(3)列明該十二個功能組別,見註二)

Hans認為《立法會條例》第37條(1)e、第37條(2)f及第37條(3) 這幾條關於限制候選人國籍資格以及豁免特定十二個功能組別的規定,違反基本法第11、25、26及67條,要求法庭裁決其為無效。(註三)

入稟狀也要平等機會委員會列為相關團體。根據平機會的章程,她有權及有責任就任何涉及國籍及種族歧視的事件,提供法律援助及進行調查,包括今次這一宗就不同國籍人士參選權的案件。

基本法第25條規定人人平等,但某些功能組別的候選人卻可以是非中國籍或擁有外國居留權,相反直選以及條例列明以外的功能組別候選人一旦是非中國籍或擁有外國居留權,卻不合資格參選。如Hans的例子,在目前的法例安排之下,無論是地方直選或是他有關聯的教育界功能組別,他也無法參選,明顯違反平等選舉原則,也違反了《基本法》第26條規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基本法第67條,只規定非中國籍及擁有外國居留權的立法會議員不得超過全體的百分之二十,有關規定只針對議員而非候選人。而自新一屆產生的立法會起,將由60席增加至70席,但只准許非中國籍及擁有外國居留權的永久居民參選12個功能組別明卻沒有隨之作出修改。

Hans認為,在目前的選舉制度下,不太可能有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非中國國籍或擁有外國居留權當選成為立法會議員(根據2012年選出70席,百分之二十為14席)。他認為可以撤銷在國籍及居留權上對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限制。一旦有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候選人當選,當局可要求有關候選人在宣誓就任前放棄外國國籍或居留權,亦可以考慮抽籤決定。

《基本法》第67條的安排,是香港九十年代初中英談判期間及八九六四之後,大量中產精英移民下的產物,容許一些已取得外國居留權的本地精英擔任立法會議員,這也解釋了為何這些「特權議席」分佈於十二個功能組別。然而,一刀切去禁止所有非中國國籍及擁有外國居留權的人參選也不可取,香港是國際城市,雖然以華人為主,但《基本法》也不論國籍賦予所有永久居民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較理想的做法是修改《立法會條例》,開放所有議席讓非中國國籍及擁有外國居留權者參選,惟相關資料須向公眾公佈,讓公眾自行判定是否投票予非中國國籍及擁有外國居留權的候選人。

根據《南華早報》2010年8月16日的報導,當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考慮修改有關限制時,認為保留十二個容許非中國籍及擁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參選的功能組別,是有助維持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的形象。政府似乎認為持有外國國籍及居留者有完整的參選權,但無可否認的是,政府的規定傷害了持有外國國籍及居留權的人的參選權,只容許他們參選少數、經挑選的功能紅別議席,這項規定無疑是歧視性及違反《基本法》。

(註一)立法會候選人資格
(a) 年滿 21 歲 ;
(b)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的選民並有資格如此登記 ;
(c) 並無因《立法會條例》第39條喪失獲選為議員的資格;
(d) 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以及
(e)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 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的居留權。

(註二)十二個獲豁免不須只擁有中國國籍的功能組別
(i) 法律界功能界別;
(ii) 會計界功能界別;
(iii) 工程界功能界別;
(iv)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功能界別;
(v) 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
(vi) 旅遊界功能界別;
(vii) 商界(第一)功能界別;
(viii) 工業界(第一)功能界別;
(ix) 金融界功能界別;
(x) 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
(xi) 進出口界功能界別;
(xii) 保險界功能界別;

(註三)相關基本法條文
第十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六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註四)十二個獲豁免不須只擁有中國國籍的功能組別的現任議員
法律界:吳靄儀
會計界:陳茂波
工程界:何鍾泰
建築界:劉秀成
地產界:石禮謙
旅遊界:謝偉俊
商界第一:林健鋒
工業界第一}梁君彥
金融界:李國寶
金融服務界:詹培忠
進出口界:黃定光
保險界:陳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