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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義?美孚居民頭上的利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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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記陳子報導)祥達發展有限公司與美孚新邨居民的「司法糾紛」,由居民擋車以至訓街至今,已經提堂審理三次,美孚居民悉數勝出。但這是否代表美孚居民「戰勝」祥達以及背後的新世界?主流媒體的報導好像是這樣,但這真的是「勝利」?還是不過是美孚居民在祥達龐大財力下,幸運地掙脫開去?

祥達與美孚居民之間的官司簡述如下,首先是4月29日祥達控告美孚居民阻撓工程,要求批出臨時禁制令阻止美孚居民的「入侵」工程範圍及進入工地必經的私家路。暫委法官歐陽桂如考慮到沒有給予各被告特別是沒有指名道姓的「第七被告」公平及合理答辯機會,否決禁制令申請。5月30日再次提堂,審理的是祥達就4月29日判決的上訴申請,但同樣被暫委法官歐陽桂如撤銷申請,她重申她不認為此臨時禁制令有緊迫性,以至在「第七被告」有合理答辯機會前就要發出,發展商的損失亦可以以金錢計算。祥達轉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於6月30日提堂,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審理。法庭在聽取代表祥達的余若海大律師陳辭後,立即駁回祥達上訴許可申請,認為原告人(祥達)在該土地(新九龍海傍地段第25號餘段及新九龍海傍地段第25號B分段)及私家路上的權利及享有權具爭辯性,涉及「剩餘地積比率」誰屬的爭議。7月14日,一位獲得法援的美孚居民正式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建築事務監督在該土地上批出興建多層樓宇的相關建築圖則及建築工程的合法性。

不平等的法律權利

其實這三次官司的「勝利」,只是發展商祥達以雄厚財力,欺負美孚居民,美孚居民幸運地避過致命的重拳而矣。

美孚居民被祥達入稟及上訴,每次都需要自行籌集律師費,雖然他們勝訴,並在上訴庭獲賠堂費,但已動用的金錢已達六位數字。祥達盡用法律程序,兩度就禁制令提出上訴。居民面對祥達的控告,均要籌集在應付聘用律師、支付堂費等法律程序等以十萬計的費用,即使美孚居民多屬中產,也難以負擔。一旦輸掉官司,便可能要面對兼賠祥達堂費的風險。祥達找來的是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一堂的費用是以百萬計的。美孚居民可說是為尋找他們認為的公義,負上賣樓甚至破產的風險。

相反祥達財雄勢大,先不談祥達與新世界的關係。祥達在美孚的發展項目利潤龐大,獲利估計數以億計,足以支付官司的開支。例如祥達向法庭所申請的中期禁制令將於今年12月19日至21日審理,但祥達並沒有要求法庭下令盡快聆訊其申請,反而向法庭申請臨時中期禁制令,並就此上訴兩次。法庭並多次於臨時禁制令申請的判決書表示「案件並無緊逼性 」(HCA708/2011)或「案件表面上缺乏緊迫性 」(HCMP1042/2011)。令人質疑到底是祥達希望透過法律程序捍衛自己「不可補救」的損失,還是希望用盡法律程序「玩殘」美孚居民?假如美孚居民一旦敗訴一次,要面對的就是超出負荷的經濟負擔。換言之,祥達輸官司的代價,與美孚居民輸官司的後果,有不成比例的後果。美孚居民的「勝訴」,不代表祥達真的放棄美孚的項目,只是在法律程序的崖邊中得救。抗爭是否成功,還得看司法覆核的官司,以及在12月的禁制令官司是否勝訴。但最近三次官司,足以反映法律程序對處於弱勢美孚居民如何不利。到底司法制度能夠彰顯公義,還是財雄勢大的發展商用以欺壓弱勢者的工具?

缺席的聆訊

在三次官司中,最惹人非議的一點是祥期入稟的「第七被告」,「第七被告」不是一個特定的人,而是含糊地指有參與阻礙工程的一群人。祥達辯稱這群人沒法認出,所以只能如此定義。然而,自認是「第七被告」的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在庭上清楚指出,有多位政治人物有參與四月三日千人訓街的行動,例如余若薇,祥達說「不能認出」是謊言,只是希望快刀斬亂麻,令法庭頒下禁制令,令這群人在沒有答辯的情況下被禁制。祥達這一步著實十分之辣,一旦法庭批出「禁制令」,所有到美孚現場聲援的市民,也立即觸犯「藐視法庭罪」,令抗爭成本大大提高,幾乎可以說是立即「打殘」反對運動。

積極面:上訴庭認同有爭議性

經過多次在高等法院應訊,除了精神及金錢的壓力外,幸運地也獲得了一些積極意義。

在上訴庭上,首席法官張舉能拒絕了祥達的上訴許可的申請。在判辭中他清楚表明,美孚居民的理據並不弱。他指出,雖然該段私家路經多手交易,最終售予祥達,但根據1983年發展商將石油氣庫的土地賣予美孚石油時的轉讓契約,張舉能法官認為,石油氣庫土地持有人所取得的通道權或道路權,並非一項不受限制的權利。張舉能法官指,契約有關的用字是「為所有與在此轉讓的處所的適當用途有關連的目的」。「在此轉讓的處所」,明顯是指石油氣庫。現時石油氣庫已經遷走,而祥達是否有權利用這段的私家路讓工程車進出建樓,張舉能法官認為是可以「爭辯」的。

此外,在判辭中張舉能法官又指出,1983年轉讓契約時,也沒有清楚及明顯的意圖,是一併將「剩餘的地積比率」轉讓出去,相反,該土地的部份地積比率,已用於興建美孚新村第八期,因此張舉能法官認為這與通道權一樣,同樣是可以「爭辯」的,並不是如余若海大律師所言「理據充份」。

一位美孚居民已成功獲得法援,並已入稟司法覆核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在美孚建樓的相關圖則,入稟狀中指出監督犯了四項錯誤,包括對地積比率運作的誤解、錯誤將行人路範圍納入計算地盤面積等。如法庭批准加快處理,則有望於今年12月前審理。

一般司法覆核的申請時限為3個月,建築事務監督批予祥達建築圖則的日期則為去年10月,距今已有9個月。在美孚居民的司法覆核入稟狀中指出,一直到今年5月美孚居民作為被告收到有關禁制令訴訟(HCA708/2011)時,才取得有關計算地積比率的重要文件。這份文件對於司法覆核十分重要,這亦是美孚居民多次要求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地政總署等政府部門提供,而相關部門拒絕的文件。因此美孚居民在入稟狀中,要同時向法庭申請接納「逾期申請」的理由。

政府部門的封閉,其實間接扼殺了市民提出司法覆核的機會,以美孚事件為例,缺乏一些相關的重要文件,美孚居民根本不可能判斷是否有充份理據申請法援及司法覆核的申請。

編輯:黃俊邦

連結:香港獨立媒體網美孚系列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