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記陳子報導)祥達發展有限公司與美孚新邨居民的「司法糾紛」,由居民擋車以至訓街至今,已經提堂審理三次,美孚居民悉數勝出。但這是否代表美孚居民「戰勝」祥達以及背後的新世界?主流媒體的報導好像是這樣,但這真的是「勝利」?還是不過是美孚居民在祥達龐大財力下,幸運地掙脫開去?
祥達與美孚居民之間的官司簡述如下,首先是4月29日祥達控告美孚居民阻撓工程,要求批出臨時禁制令阻止美孚居民的「入侵」工程範圍及進入工地必經的私家路。暫委法官歐陽桂如考慮到沒有給予各被告特別是沒有指名道姓的「第七被告」公平及合理答辯機會,否決禁制令申請。5月30日再次提堂,審理的是祥達就4月29日判決的上訴申請,但同樣被暫委法官歐陽桂如撤銷申請,她重申她不認為此臨時禁制令有緊迫性,以至在「第七被告」有合理答辯機會前就要發出,發展商的損失亦可以以金錢計算。祥達轉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於6月30日提堂,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審理。法庭在聽取代表祥達的余若海大律師陳辭後,立即駁回祥達上訴許可申請,認為原告人(祥達)在該土地(新九龍海傍地段第25號餘段及新九龍海傍地段第25號B分段)及私家路上的權利及享有權具爭辯性,涉及「剩餘地積比率」誰屬的爭議。7月14日,一位獲得法援的美孚居民正式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建築事務監督在該土地上批出興建多層樓宇的相關建築圖則及建築工程的合法性。
不平等的法律權利
其實這三次官司的「勝利」,只是發展商祥達以雄厚財力,欺負美孚居民,美孚居民幸運地避過致命的重拳而矣。
美孚居民被祥達入稟及上訴,每次都需要自行籌集律師費,雖然他們勝訴,並在上訴庭獲賠堂費,但已動用的金錢已達六位數字。祥達盡用法律程序,兩度就禁制令提出上訴。居民面對祥達的控告,均要籌集在應付聘用律師、支付堂費等法律程序等以十萬計的費用,即使美孚居民多屬中產,也難以負擔。一旦輸掉官司,便可能要面對兼賠祥達堂費的風險。祥達找來的是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一堂的費用是以百萬計的。美孚居民可說是為尋找他們認為的公義,負上賣樓甚至破產的風險。
相反祥達財雄勢大,先不談祥達與新世界的關係。祥達在美孚的發展項目利潤龐大,獲利估計數以億計,足以支付官司的開支。例如祥達向法庭所申請的中期禁制令將於今年12月19日至21日審理,但祥達並沒有要求法庭下令盡快聆訊其申請,反而向法庭申請臨時中期禁制令,並就此上訴兩次。法庭並多次於臨時禁制令申請的判決書表示「案件並無緊逼性 」(HCA708/2011)或「案件表面上缺乏緊迫性 」(HCMP1042/2011)。令人質疑到底是祥達希望透過法律程序捍衛自己「不可補救」的損失,還是希望用盡法律程序「玩殘」美孚居民?假如美孚居民一旦敗訴一次,要面對的就是超出負荷的經濟負擔。換言之,祥達輸官司的代價,與美孚居民輸官司的後果,有不成比例的後果。美孚居民的「勝訴」,不代表祥達真的放棄美孚的項目,只是在法律程序的崖邊中得救。抗爭是否成功,還得看司法覆核的官司,以及在12月的禁制令官司是否勝訴。但最近三次官司,足以反映法律程序對處於弱勢美孚居民如何不利。到底司法制度能夠彰顯公義,還是財雄勢大的發展商用以欺壓弱勢者的工具?
缺席的聆訊
在三次官司中,最惹人非議的一點是祥期入稟的「第七被告」,「第七被告」不是一個特定的人,而是含糊地指有參與阻礙工程的一群人。祥達辯稱這群人沒法認出,所以只能如此定義。然而,自認是「第七被告」的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在庭上清楚指出,有多位政治人物有參與四月三日千人訓街的行動,例如余若薇,祥達說「不能認出」是謊言,只是希望快刀斬亂麻,令法庭頒下禁制令,令這群人在沒有答辯的情況下被禁制。祥達這一步著實十分之辣,一旦法庭批出「禁制令」,所有到美孚現場聲援的市民,也立即觸犯「藐視法庭罪」,令抗爭成本大大提高,幾乎可以說是立即「打殘」反對運動。
積極面:上訴庭認同有爭議性
經過多次在高等法院應訊,除了精神及金錢的壓力外,幸運地也獲得了一些積極意義。
在上訴庭上,首席法官張舉能拒絕了祥達的上訴許可的申請。在判辭中他清楚表明,美孚居民的理據並不弱。他指出,雖然該段私家路經多手交易,最終售予祥達,但根據1983年發展商將石油氣庫的土地賣予美孚石油時的轉讓契約,張舉能法官認為,石油氣庫土地持有人所取得的通道權或道路權,並非一項不受限制的權利。張舉能法官指,契約有關的用字是「為所有與在此轉讓的處所的適當用途有關連的目的」。「在此轉讓的處所」,明顯是指石油氣庫。現時石油氣庫已經遷走,而祥達是否有權利用這段的私家路讓工程車進出建樓,張舉能法官認為是可以「爭辯」的。
此外,在判辭中張舉能法官又指出,1983年轉讓契約時,也沒有清楚及明顯的意圖,是一併將「剩餘的地積比率」轉讓出去,相反,該土地的部份地積比率,已用於興建美孚新村第八期,因此張舉能法官認為這與通道權一樣,同樣是可以「爭辯」的,並不是如余若海大律師所言「理據充份」。
一位美孚居民已成功獲得法援,並已入稟司法覆核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在美孚建樓的相關圖則,入稟狀中指出監督犯了四項錯誤,包括對地積比率運作的誤解、錯誤將行人路範圍納入計算地盤面積等。如法庭批准加快處理,則有望於今年12月前審理。
一般司法覆核的申請時限為3個月,建築事務監督批予祥達建築圖則的日期則為去年10月,距今已有9個月。在美孚居民的司法覆核入稟狀中指出,一直到今年5月美孚居民作為被告收到有關禁制令訴訟(HCA708/2011)時,才取得有關計算地積比率的重要文件。這份文件對於司法覆核十分重要,這亦是美孚居民多次要求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地政總署等政府部門提供,而相關部門拒絕的文件。因此美孚居民在入稟狀中,要同時向法庭申請接納「逾期申請」的理由。
政府部門的封閉,其實間接扼殺了市民提出司法覆核的機會,以美孚事件為例,缺乏一些相關的重要文件,美孚居民根本不可能判斷是否有充份理據申請法援及司法覆核的申請。
編輯:黃俊邦
回應
又係法援
幾十人影相, 人人都是勝利手勢, 要比錢就人人都話無錢, 超.
明明是成個屋苑的人爭取私人利益, 卻要整個香港來為你買單, 這就是「司法公義」?
什麼「祥達找來的是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一堂的費用是以百萬計的。」係純粹作大, 而且敗方亦非要支付全部堂費和對方的律師費用的, 這根本是誇大嚇人, 令人覺得你申請法援是合理的, 真過份;
如果你係有理據有信心, 根本無需擔心會輸, 無需害怕要付堂費, 總之就係一班中產唔想出錢又想要人幫手出頭, 就要公帑付款, 我超.
令人失笑
連法律援助都想呼喚民粹,打成蠶食公共資源的蝗蟲?你以為呢度係文匯大公?
民情把握咁差,做五毛做到咁拙劣,唔怕比上頭訓示?
人人享有司法權利
所以香港法援的問題係入息及資產審查相當嚴苛(幾乎係要攞綜援和低收入人士先合資格), 令小市民無法伸張正義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如許多歐美國家申請法援門檻就十分低,幾乎係人人都可以享有,另外好似美國係民事訴訟方面可以有包攬訴訟和集體訴訟,而律師更可以提供不成功不收費, 到贏官司後按協定收取律師費,就以最近的沃爾瑪歧視女性員工案為例,若沒有這些渠道支援,又怎能保障小市民的法律訴訟權,及令到強弱勢的一方能夠得到司法公義。
回 Julian
1. 你說「如許多歐美國家申請法援門檻就十分低,幾乎係人人都可以享有」, 這不是我所認識的, 有勞閣下提出具體理據;
2. 當然人人都司法制度前都享有權利, 但有能力者卻又申請法緩, 以公帑給你爭取個人利益, 而又被打造成什麼爭取「司法公義」, 實令人不滿;
3. 可惜你沒有回應我的幾點質疑;
4. Walmart 一案因技術理由被 set aside, 不過, 美國的法律制度繁複(比中國有過之而無不及), 而且跟香港的大不相同/相似, 引用美國的例子似乎不適合;
回應獨立媒體
其實我好奇怪, 點解美孚單位近五百萬以上, 一個業主有資格去申請法援?
受壓逼, 唔代表無能力, 係咪要學呢篇文章o既陳子、稻草咁幼稚去一面倒支持美孚居民?
原因唔係因為佢地從正確途徑去爭取, 而純粹因為「打倒地產霸權」呢d 流於表面o既口號?
albert 講得好岩, 祥達請律師百萬計, 關美孚居民咩事? 要搞到佢地賣單位?
恕我無知, 可能咁耐o既律師費都買唔起一層幾伙美孚新邨, 唔通我睇錯美孚個樓價?
要搞到佢地冒位賣樓o既風險?
先不論美孚居民抗爭o既是對是錯
「凡地產商必反」, 呢d 盲目o既觀念, sorry, 沾上法援, 我認同唔落
8期業主都唔團結, 要用公帑去幫佢地爭取私利, 但實質上與公共事務無關, 咁叫合理?
純粹因為某部份人「地產霸權」o既盲目口號?
我為左香港竟然有盲目行事o既人感到悲哀
獨立媒體亦不理此文章之水準而post 出, 純粹因為立場, 感到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