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監察1221新聞稿:
嚴厲檢控爭普選示威少年 當局被指打壓有違《檢控常規》
(香港‧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廿一日) 明日是625馬路靜坐案開審日。香港人權監察批評,在625反政改示威人士衝出中環干諾道中西行線馬路和平靜坐被控阻街案件中,政府當局檢控包括少年人的四名和平示威人士,尤其未有充分照顧示威少年的福利而採取嚴厲的檢控手段,反映政府為打壓和平示威表達活動,不惜有違檢控政策。
據律政司的《檢控政策及常規》,[1] 檢控人員在決定是否為公眾利益檢控少年時,包括16至21歲的少年,必須充分考慮其福利,[2] 除非所涉及的罪行十分嚴重,非要檢控不可,否則盡可能以檢控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處理,而檢控應被視作為嚴厲的處理方式。 [3]
在6.25政改方案通過當日,參與反政改集會的楊匡、葉浩意、胡永勤及馬雲祺因衝出干諾道中馬路靜坐示威被控阻差辦公罪,及至十月底被落案起訴阻街罪。四名示威人士當中,馬雲祺為16歲,胡永勤為19歲,按兩者年齡,他們均屬律政司《檢控政策及常規》所指的少年。
人權監察認為,當日四名示威人士因爭取普選、反對政改方案獲通過而衝出馬路靜坐,追求的是社會福祉和基本人權,行動亦屬和平,造成的阻礙影響輕微,根本不應視作嚴重罪行,當局理應以採取比較寬容的態度去處理和平示威活動,為表達意見及和平示威的市民多留一點空間,而非像現時如此秋後算帳,嚴厲檢控四名示威人士,尤其檢控當中兩名屬少年的示威人士。
事件顯示當局在處理示威人士案件時,漠視《檢控政策及常規》,無視少年的福利,採取被視作最嚴厲的處理方式檢控追求民主的少年,一心嚴厲對付參與政治示威的青少年,人權監察對當局這種檢控做法深表遺憾,並促請律政司撤銷檢控四名示威人士,尤其兩名少年示威人士。
-完-
註釋:
[1] 律政司:《檢控政策及常規—檢控人員守則》
[2] 第12.2條:「[…]在決定是否為公眾利益提出檢控時,就必須充分考慮該少年的福利,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9A條,該條文限制法院向年齡介乎16至21歲之間的少年判處監禁刑罰[…]」
[3] 第12.3條:「如果案件涉及少年犯人,通常會有更強的理由用檢控以外的方法來處理,除非有關罪行十分嚴重,又或者基於其他特殊情況而不得不提出檢控。總之,目標應該是盡可能不檢控少年,檢控應被視作嚴厲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