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國民教育科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國民教育科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文:法蘭基悟

面對國民教育及國民教育科作為一種全體化工程,市民應關注學生人權教育的裝備,更甚於公民教育。我們是先做好人,才做香港/中國人,又或者基督徒/佛教徒。又或者可以說,我們要做國民/港人/佛教徒/基督徒,是用這些方法與管道,使我們成為更好的人。公民這個概念始終被某一個政治系統約制,反而人權由一開始就立足於普世價值之上,挑戰一切國家行為。

甚麼是人權?人權是一種由普世價值、國際共識、國家認同及簽訂的條約、國家及地區寫入自己的法律系統的具體法例等等組成的監察機制。人權是市民作為個人及社群可以用以捍衛自己,免受國家向個人擠壓的一件重要的道德及法律武器。人權沒有殺人的力量,卻可以叫弱勢/逆勢的人不受歧視,可以叫掘起的大國學習謙卑,是一切人本價值的其中一條有效的防線。

當大國好像美國、歐洲、甚至中國受到人權相關的批評時,他們在國際社會層面,必須回應自己曾簽署的每一條公約、面對未簽的公約的道德挑戰,以及反省違反公約行為帶來的羞恥。

而人權教育,就是裝備所有人懂得運用這種價值及法律機制的教育,讓人人可以在面對國家這些巨大權力時,懂得如何捍衛自己的權利。

國民教育科在推行的過程及成科之後,多處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特別在諮詢兒童、讓兒童接受多角度的言論、發展兒童自己獨立人格方面。

以下試列出一些兒童權利公約的條文,看看今天香港進行的國民教育科,可能觸犯的公約條文。條文抄錄自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網頁。

12. 兒童的意見
「兒童有權對影響其本身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
國民教育科諮詢過程,正如一切教育政策教育改革,並沒有主動諮詢學生這個最大持份者。學生組織了學民思潮,清楚提出自己的立場及對話的要求,公眾一致認同學生的意見相對其年齡而言是成熟的,政府官員的回應是逃避公開對話,以及強行推出明顯違反學生意見的國民教育,違反尊重兒童意見的公約要求。

14. 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
「在適當的家長指導及法律約束之下,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國民教育被稱為洗腦教育,因為內容及評核明顯違反兒童的思想、信仰自由的權利。學生面對政府提出的國民教育科,沒有提出認同當下的中國共產黨以外的思想及信仰自由。試想學生假如對初成立時而不是當下的中國共產黨有自豪感,在現行的教學指引及學生互評機制下,會有甚麼的結果?香港的家長及現行法律,明確支持學生這些甚至在基本法也有列明的思想及信仰自由的權利。

13. 言論自由
「兒童有權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除非這會侵犯他人的權利。」
且不論學生在校內有沒有權利提出反對國民教育科,這個問題在九月開課以後會有結果;學生有權尋求和接受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這個權利的保障,正是為了對抗某些政權對兒童進行系統的流腦教育工程。有些國家限制國外自由資訊流通,不讓「西方」的消費文化傷害國內孩童,卻教育學生習染軍隊服從單一指令,甚至建立對槍械的情感。這些都是不尊重言論在課堂自由流動的可能惡果。

17. 接觸適當的資訊
「媒體向兒童散佈資訊時應該符合道德福祉、知識和促進大眾之間的了解,同時應尊重兒童的文化背景。締約國應制定適當的準則去鼓勵媒體遵從和保護兒童免受有害的媒體資訊影響。」
有一個說法,指香港的政治文化背景在過往是冷感的。因此政府如果要尊重兒童的文化背景,本來就不應強推國民教育。事實上香港的政治文化是多元、自由及尊重人權的,在這個角度,過去月來傳媒發現的國民教育教材,甚至國民教育諮詢文件本身,亦有相當多「有害」的媒體資訊。針對這些違反多元、自由及尊重人權的媒體資訊,政府應該檢討自己的角色及資助方向,以保障兒童可以接觸真正過當的政治資訊。

28. 教育
「兒童有權接受教育,締約國有責任提供免費和強制的小學教育。而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應尊重和反映兒童的人格尊嚴。同時締約國應促進國際間之合作以保障此權益。」
國民教育科要求學生對一些特定的活動、象徵符號有特定的情感反應,並要求對沒有那些特定反應的學生進行特別處理,嚴重傷害個人尊嚴,必須取締。

29. 教育兒童的目的
「締約國認同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兒童的個性和才能。為兒童長大成人,面對往後的人生作準備。培養他們對基本人權、自己、民族價值和不同的文化之尊重。」
香港學校內的人權教育一向不彰,政府卻要強迫學生接受國民教育,強調學生的集體性,抑壓學生的個體性,對人格成長有害無益,長遠傷害學生的創意及不同的文化尊重。現在強行推動不受學生認同的課程,使兒童懷疑本身有意義的民族價值,甚至否定國家在自己生命的應有意義,將使這一代兒童對中國真正的感情,帶來不可逆轉的傷痕。

2. 不受歧視
「公約中的權利對所有兒童有效,當中不應有任何例外。締約國有責任保護兒童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同時締約國不應侵犯任何權利,更應採取行動推動這些權利。」

除了兒童權利公約,香港政府尚簽署多份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國際公約,均有章節涉及捍衛人人免受國家洗腦的責任。

本文原刊於普世頻道:http://www.ecumenicalchannel.net/?p=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