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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發展管制魔術:有關容積/地積比的規劃思考 (之一)

規劃詞彙的發明

聽幾位香港朋友說起,很少市井小民會理解「地積/地積比」(plot ratio)這概念。是的,我同意,就像在台灣的用語稱之為「容積/容積管制」,若不是近兩年因台北都市更新祭出各項容積獎勵辦法,一般人衡量住家或購屋,使用的語彙往往是「呎價/每坪多少錢?」「多大面積?」「區位好不好?離地鐵站近不近呢?」城市規劃以「容積/地積」來設法度量「發展潛力」,還設法規劃控制,每一個抽象名詞對於市民都相當陌生難懂。

城市發展強度管制術

除了喜歡鳥瞰城市、建構模型的建築師或規劃師,一般人很少去想像有一張廣袤的都市藍圖,而自己的家業是其上眾多立方體中的一小單元,每一塊立方體都被每一區的密碼註記,限定了建築樓地板面積和高度,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都各自不同.....這些註記標示只存在抽象的規劃圖說。理論上,理性的都市規劃會確認每一區的土地使用符合效益和最大公共利益,結合完善的交通運輸規劃和公共設施發展,讓每一區居民都享受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的公共服務和生活品質--理論上。分區計畫也規範「發展潛力」 (development right or air right),確保空間供給符合當下需求和人口成長需要,不致短少或供應過剩。於是,針對「發展潛力」,為免不當浮濫發展,一般還要透過兩種技術來控制:「總量管制法」和「可接受强度限制法」。

在人口總量較容易掌握的城市或規劃體制計畫性較強的城市,多採用第一種總量管制法,如台北、新加坡、北京等;在香港,規劃體制則強調市場作用,採用「可接受強度限制法」[1]。可接受強度限制是保持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最低限標準」,換句話說,在維持城市環境、景觀、基礎建設和城市安全的基礎上,可以接受地積之最大值,透過法則來規範許可範圍,期待市場進行自我調節。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法定分區計畫大綱》,結合屋宇署主管的《建築物(規劃)條例》就是這套管制術的主要工具。聽來理想是嗎?分區之下,再有各地盤陸續發展,回應不同時間的市場需要。不管是哪一種管制術,管制術毋寧是各地因應歷史、政治、經濟、地理而採用的工具,沒有標準答案,然關係到這個城市的人們如何想像城市的未來。

沒有整體規劃如何執行分區計畫/地積管制(zoning)?

然而理論和現實總是有差距。理性規劃要能實現,前提是需有份周延完美的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分區計畫,可是總體規劃在各大城市中要不是缺席,就是名存實亡,可嘆的是,作為分區計畫起源地的紐約市[2]竟然也從未落實這一份想像中的總體規劃。換句話說,一五一十地實施分區計畫並不保證任何有遠見的城市規劃,而紐約城市規劃史上唯一的總體計劃[3]被封殺於70年代後,分區計畫就在整體計畫缺席的狀況下,繼續跟著地產利益而精進,在紐約已有許多慘痛經驗[4]。回顧台北和香港,也面臨類似問題。

城市如何發展攸關公眾利益,不管採用哪一種管制術,其實最需要一個公開透明的規劃過程來支撐這套協調機制。香港於2004年修訂城市規劃條例,確保市民對於發展項目能提出意見,是一重要進步,然而,許多搶於條例生效前申請建造的西九龍新建案,就來不及受到民意監察,而那批搶建於2000-2005年的建案都有超大地盤,縱使有法定圖則限制了地積比不得大於6.5,仍形成體積驚人的樓盤。這批惡例點出了現有管制術的盲點——如何切割適中樓盤?以及民意缺席時,發展利益如何挑戰城市極限。

地盤重新分割、發展記憶歸零的魔術

以上試圖釐清規劃概念和管制技術並非絕對真理,以下則藉由美孚的爭議來更近距離地窺看規劃理性掩蓋的發展危機。

一系列美孚調查報導[5]已經揭露了未用盡地積比的偷渡疑雲,以及原石油氣庫用地搖身變為獨立地盤的過程,一般視「發展潛力」為私有財產權的一部分,因而發展強度隨分區計畫調整後,增加的容積產權仍應屬於原所有權人,同理,未用盡的容積/地積也應屬於原所有權人,這點在香港沒有規範清楚乃至於形成灰色區帶可供發展商操弄,而有今日美孚八期的爭議案,令人十分訝異[6]。

此處想繼續前文探討發展強度/密度管制術,來看這個「地盤切割、發展參數重新設定」的問題。 前文已指出香港採用「可接受强度限制法」,沒有總量概念,只是透過不同法例和行政指引來限定每一個地盤,給予發展一定程度的彈性。但這套辦法卻沒有規範地盤如何切割才得宜,更沒有料及發展商的魔術:在已發展地盤中挖出一塊「新地盤」,罔顧其土地發展潛力已參與於前期發展的密度計算管制,換句話說,發展記憶歸零,重新賦與這塊地宛若與整區發展無關的發展潛力。說白了: 如果不能更改發展強度,那麼我們就來造地吧!這個作法如果成為慣例,對於香港採用的城市密度管制術將是偌大威脅,如果採取總量管制,至少還有個整體發展極限拉警鐘; 在香港,如果無限制地在城市內部「造新地」,符合「可接受強度」的各塊地盤加總起來,極可能會是一個令人無法接受的城市,城市發展管理可謂全面失靈。

面對理性規劃的幻想破滅,更需要市民參與監督

城市發展無論好壞,都由市民集體承擔,因此,每個市民有權參與在城市地景變化之中,應是最基本不過的市民權。前述的城市發展密度管制術,不論是容積總量管制或發展強度限制,都只是某一種規劃工具,卻不一定是絕對有效的工具。城市發展管理不應該完全託付專業官僚,還是需要在公共領域之持續監看,不能以「不得干預市場、不得干預私人財產」而完全棄守; 地積比的計算、使用、轉用,不僅需要尊重私有財產,更需在承認城市發展歷史的狀況下做出延續性的考量,相關可行機制留待另文討論。

數字計算不能保證一切,有關城市生活願景,沒有任何單一規劃工具能保證城市正面發展, 必須透過多種工具和語言、概念來反覆檢視,由健康活潑的都市政治來決策。尤其,城市規劃有其難以迴避的底層矛盾,它總是基於一組產權關係來運作,卻需盡力回應私人和公共之間不易清楚定義的社會、人文、生態關係,種種難題,都該讓更多公共討論和市民參與規劃來協助推進,不是黑或白那樣簡單的絕對關係。城市規劃可能永遠都無法如二十世紀理想地「指引」城市變化,但二十一世紀的人們應該有權力要求參與,共同承擔,拒絕活在一個刻意遺忘的城市。

(待續)

註:
1 可參考刘冰冰  杨晓春  朱震龙[香港密度管制经验及反思],2011中國城市規劃年會論文。 http://www.planning.cn/detail.asp?id=529&cat=006
2 紐約市於1916年首創分區計畫法(Zoning Law),為了解決當時過度建築影響都市空氣、日照、街道空間。分區計畫繼而於1961年有重要改革。參考 http://en.wikipedia.org/wiki/1916_Zoning_Resolution
3 紐約市城市總體規劃於1969年完成,然而當時地產界紛紛反對,幾乎沒有落實。
4 資深規劃師Tom Angotti在其著作[New York For Sale]對此提出嚴峻質疑。Angotti, Thomas. 2008. New York for sale community planning confronts global real estate.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5 同前,還可參考 http://www.inmediahk.net/美孚調查系列三:文件揭新世界批路權起樓-管理公司多次出賣美孚居民; http://www.inmediahk.net/美孚調查系列二:新世界梁志堅披露美孚再開發三黑點
6 參考 http://www.inmediahk.net/美孚調查系列一:看清地產商如何「偷竊」剩餘地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