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大供應商尚且做了打手,小供應商怎辦?

大供應商尚且做了打手,小供應商怎辦?

(獨立媒體特約記者易汶健)港九罐頭洋酒伙食行商會副理事長李廣林,在報章回應說:大型超市向供應商施壓的情況時有發生,只是「拿不出證據」,「你要做超市生意,就要就範,要聽他的說話」(經濟日報2011/11/04)。 阿信屋和家農等零售店忍到今天才出聲,並獲得傳媒和市民廣泛關注,大抵是因為受不了大財團「賺到盡」而且不理小市民生活困境。我們在媒體聽過零售店談大型供應商,那麼小型供應商又如何?它們如何掙扎求存,並見證這二三十年的變化呢?在Facebook朋友的介紹下,筆者找到Bonny,做了個電話訪問。

Bonny的父親經營食品公司逾三十年,現在供應粉類和調味料給街市商鋪、雜貨店、士多,以及家興和佳寶超市。她在年幼時經常跟父親送貨。今天她長大了,沒有再隨父親上陣,但她仍然留意生意,道出不少小型供應商的苦況。

五花八門的費用
我們聽得多上架費,即是指產品放在超市擺賣時,超市向供應商所收的費用。Bonny說,除了上架費外,超市還會用多種方法向供應商收費:

一、超市收取在減價時貨品售價與原價的差額;
二、新超市開幕,供應商要贈送花牌(註一);
三、超市周年紀念時,供應商要送現金或貨品(Bonny說是「孝敬」超市);
四、超市每年要收炮金(一些公司,不止超市,在年底會舉辦晚會或宴會,有業務連繫的機構會贊助現金或禮物辦活動或抽獎),又或者收取貨品營業額某個比例的金錢,如1%。

不供貨給百佳惠康
公司之間的聯誼,少不免要花一些錢,但有些費用如上架費太貴,加上供應商在銷售貨品前已經要繳付上架費,而超市多數會在出售貨品後一兩個月才付款,而非「一手交錢,一手交貨」(cash on delivery - COD),的確為難了供應商。大供應商有財力應付開銷並有足夠資金周轉,懷疑甚至勸小店調高零售價格,否則不供貨。小供應商沒有這力量,只求超市索錢不這麼狠, 以及準時付貨款。Bonny父親在開業幾年後就不再供貨給百佳惠康了;而公司供貨給佳寶,因為佳寶入貨數量龐大和穩定,除了不收上架費也少了一些巧立名目的雜費。她說佳寶的經營方式其實跟這些大型超市相若,只是兩者的客路明顯不同,因而產生錯覺。佳寶主要針對一些人口密度高的舊社區,對象大多是新移民婦女、老人家和南亞裔人士,格價相對低廉之餘,主銷凍肉也是其有利因素(註二)。不過,有時小型超市也會給他們麻煩。她說公司有試過給已結業的超市欠款:「這家超市幾年前欠了我們十幾萬貨款,我們決定不再供貨給他們。後來他們又還款,我們又跟他做生意,不過到現在仍欠萬多元。」她補充,這些超市本著薄利多銷的好意惠及街坊,可是由於店舖長期管理不善,結果債台高築,難逃結業的命運。

零售商生意難做,小供應商如是
在這二三十年,Bonny目睹了小供應商生意越來越難做的情況。 首先,大型超市的崛起扼殺了街市和街坊店鋪的生存空間,而領匯向商戶大幅加租更成為催命符。第二,小商戶的位置不夠大型超市當眼和吸引,人流較少,生意也減少。第三,子女不願繼承父母小店,部分店鋪唯有結業,小供應商的供貨對象也因此減少了。第四,不少食肆和零售商自行到內地取貨,不再在香港找供應商。最後,近年食品原材料和各項開支上升,供應商又不敢把增幅轉嫁給零售商,結果越賺越少:「我爸爸是個老實商人,每一次決定加價總會左思右想,希望盡量加少一點。」

連鎖超市「妹仔大過主人婆」
美國農業部近幾年調查全球糧食出口地方的市場情況,香港也是美國農業部的調查對象。其中一個數據是兩大超市連鎖集團共有約500家分店,佔去大約80%的超市營業額(頁12)。本來超級市場無貨不成生意,理論上是商戶「害怕」供應商不供貨給它們,但現實是相反,是供應商向超市種種不合理的條款就範,例如提供折扣(壹周刊2011/11/03)。大型供應商太古涉嫌要求阿信屋提高零售價,據說真正對阿信屋不滿的是百佳。大供應商尚且做了打手,小供應商要麼不向大型超市供貨,要麼玩他們的遊戲。有Facebook用戶甚至留言道:「佢地(供應商)鋸小店一樣會鋸得犀利來『補貼』佢地賣比大場(大型超市)既開銷」。


大型供應商太古涉嫌要求阿信屋提高零售價,據說真正對阿信屋不滿的是百佳。
(資料來源:facebook群組,相片轉載自10月27日的《蘋果日報》。)

競爭法有效打擊合謀定價
由於篇幅有限,本文只能討論日後的公平競爭法能否打擊大型超市濫用市場優勢。《明報》11月3日的報導指出,縱使法例向商界多番讓步,條例本身仍有效力,即「具市場影響力的超市,與售賣具競爭產品的供應商,以斷貨作手段,迫使小商戶以建議零售價賣貨,則可構成濫用市場優勢,超市及供應商都可成為被告;若超市透過供應商與其他商戶議定建議售價,則可構成合謀定價」,而 「超市與超市或雜貨店間共同商討訂出反競爭的零售價」也屬於合謀定價。

零售商卻不能運用競爭法之私人訴訟
時事評論員黃岸然認為,法例可以較有效保障小企業。他認為,如果競爭法設有私人訴訟,對小企業較有利,因為即使小商戶一起降價(而實際上沒有合謀)來跟大超市競爭,大超市一般不會提出訴訟,因為它們可以通過減價來加強競爭力,避免在法庭浪費時間和精力。相反,大超市透過供應商與其他商戶議定售價,威嚇不跟隨就不供貨,就有機會犯法。長期跟進競爭法審議過程的他補充,可惜政府取消了競爭法案原來建議中的私人訴訟權利,公民不能透過「可行的程序制度(或改善現有制度),讓受損害的人有權申索補償」。消費者委員會也不同意取消私人訴訟,並指出在外國,被告多是大企業,小企業較少。這才是令競爭法變成無牙老虎的主因。

當然,就算公平競爭法包括私人訴訟,我們也難以杜絕大型超市的先天優勢。正如Bonny說,時代轉變,不少有消費力的顧客要求方便、舒適和明淨的購物環境,超市就肯定較街市街鋪吸引。另一個更深層的原因是,連鎖式超市跟一些地產發展商關係密切,可以享有優惠的舖租和較佳位置。即使在其他商場,連鎖超市也往往享有較優惠的租用條款。缺乏集體力量的小店和小供應商就沒有議價能力吧。

這回,我們要先幫政府盡速立法吧
親商家報章如《星島日報》「寸」阿信屋,指「以受逼害者形象贏得同情和支持」,投訴「提供了免費宣傳機會」(2011/11/05)。 筆者先不論阿信屋是否博宣傳,但報章卻再三報道大型超市欺壓小店的經歷,而供應商和大型超市的回應未能釋除疑慮,筆者相信大超市耍手段是事實。小市民無權無勢, 除了盡量幫襯小商戶外,可做的大概是力挺政府盡早實行競爭法。蘇錦樑日前撰文,仍拒絕豁免草案第一行為守則下的縱向協議(信報2011/11/05)。我們長遠希望能reclaim the street,目前只能用輿論逼政府不能再退讓,讓Bonny父親等小供應商繼續生存,其他零售商不受大型超市欺壓。

註一:另外,當超市搞推廣,它們會向供應商收取活動費用。
註二:一些如佳寶的凍肉超市業務近年在香港迅速擴大,另一個原因是它們每周向各大供應商大量入貨,入貨價低銷售價高,只不過較大型超市略低。Bonny稱小型供應商的盈利仍然比不上大型超市。雖然如此,筆者認為最重要的是,佳寶創辦人看準鋪位和商廈有價有市,兼且經營超市能取得龐大的現金流,再將資金用作投資或炒賣。近兩三年不時有佳寶買賣鋪位獲利千萬的報導:
星島日報/佳寶沽龍翔道鋪涉資3880萬/2011-06-14
星島日報/威靈頓街鋪9800萬易手/2011-03-16
星島日報/大手購荃灣巨鋪舊樓 涉資逾三億/2010-12-14
此外,年前龐一鳴曾經投訴佳寶「學壞師」,不容許其他小店售賣佳寶有出售的貨。

主題圖片來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