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團體代表出席研討會(左起國際特赦組織香港理工大學、香港記者協會、律師、香港婦女中心協會)
(獨媒特約報導)早前唐英年的地牢風波鬧得全城哄動,記者無所不用其極,連吊臂車都出動為求拍得唐府相片。不過記者如此「積極」的採訪行動會否構成纏擾呢?政府欲就纏擾行為立法,指獲得婦女團體支持。但民間另有聲心憂慮立法會削弱本地新聞採訪及遊行集會自由。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婦女中心協會、國際特赦組織於2月25號合辦了纏擾行為立法研討會,除了上述三個組織的代表,還有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及律師出席。研討會上,黃瑞紅律師論及有關集體騷擾和免責辯護,表示這兩點是纏擾法的問題徵結所在。
集體騷擾罪與婦女權益何干?
政府在纏擾行為中加入「集體騷擾」條文,針對一班人同時騷擾一個對象。受虐婦女個案較少是同時受到一班前夫或伴侶騷擾,政府表示這是用來管制收數及收樓行為。根據黃律師的資料,現行法例有項「共同行事原則」可以涵括到收數及收樓的行為,政府可以透過它控告一班收數人。如此看來現行的法例已足夠涵括相關行為,那政府為何還要訂立集體騷擾罪呢?根據外國的例子,英國有就集體騷擾法。而這法例是用來針對遊行示威的,限制示威者的行動。既然現行法例已足夠保障市民,政府卻堅持立法,如此一來豈不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之」?黃律師認為,現時並沒有需要為集體騷擾立法,相關條文應該刪除。
免責與豁免 政府大玩文字遊戲
現時草案就纏擾行為提供三項「免責辯護」:(一)為了防或偵查罪行、(二)在合法權限下做,或(三)在案中情況做出該一連串行為是合理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認為第三項已可保障記者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看似受到了保障,其實是個糖衣陷阱。黃律師表示,法律上「免責辯護」及「豁免行為」分別很大。一般情況若要控告某人,控方需提出證據證明被告觸犯某種行為,才可以作出指控,警方始能拘捕。若果將某行為列作「免責辯護」,控方不需考慮已可起訴,辯方卻需提供無罪證明。相反,若將某行為列作「豁免行為」,控方起訴前需考慮沒有列明的豁免行為存在,才能起訴。簡單而言,免責行為的舉證責任在辯方,豁免行為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若將採訪活動訂為免責行為,警方可即時拘捕記者。他們無需證明記者的行為是否違法,而記者卻需舉證自己無罪。如此一來,警方將可輕易阻止記者進行採訪,「明正言順」的妨礙新聞自由。由於審訊過程冗長,記者遭檢控後要立刻終止採訪行動。即或在法庭被判中被判無罪,報導亦「胎死腹中」,無法監察權貴或社會不公義之事。黃律師相信,新聞採訪應寫在「豁免行為」部分,並加上「恰當的」字眼,便能保障新聞自由,同時避免業界濫用。
不過記協代盧曼思重申,本港近年新聞自由愈加收窄、採訪區域愈設愈遠、政府又企圖發放官方新聞以代替傳媒追訪和報導。纏擾法偏偏在這樣的社會脈絡下提出,根本無法取信於傳媒界。記協堅決反對就此立法!
纏擾立法暗藏殺機
縱觀整個《纏擾法》,雖說旨在保障婦女、欠債人或業權人受到不同方式的滋擾。不過條文陷阱處處,政府既無法解釋為什麼纏擾行為十年來都不能寫入《家暴條例》中,又不願刑事化家暴行為,予人「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感覺。再者,本網曾報導莊耀洸律師指出,前線警察執法不嚴,立法後都未必能有效保障受害人。今次婦女權益是否被利用作煙幕,壓制記者新聞及言論自由,同時對付近年示威方法層不不窮的示威請願人士?
請大家積極發表意見,前往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諮詢文件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址www.cmab.gov.hk下載,並於2012年3月31日或之前把意見郵寄至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2字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第4組,或以傳真(2523 0565)、電郵至stalking_consultation@cmab.gov.hk。
編輯:方鈺鈞
回應
退化的婦女價值!
爲什麽特首候選人有二奶,香港婦女團體能夠保持沉默?我們是否該于三八婦女節呼籲社會重視婦女,否則婦女革命豈不是白費了。
自私的行為
任何咨詢, 被咨詢者只考慮對他的個人影響, 例如記者就處處考慮會不會阻礙他採訪, 把新聞自由無限放大, 好像社會只有你這條原則, 好像只有你才有道德, 其他什麼舊樓居民被逼迫和你沒有關係;
我少睇本地華文報紙, 因為那些唐唐私生子等等的報導實在無聊都極, 不屑一看; 也難為你們一班讀過書的記者, 好好的一個青年要去做這些工作, 也許除了你心中一點「新聞自由」作為支撐外更無什麼成就, 但我要告訴你, 作為讀書和市民, 這種「新聞自由」對我來說不要也罷.
我在想是否能清楚劃到一條界線,
我在想是否能清楚劃到一條界線, 全社會有共識咩叫「新聞」?
ALBERT講到對唐英年是否有私生子和新聞自由無關。但整個社會是否能接受一個有感情失當的人當特首? 社會對公職人員有較高的道德水平要求有何問題? 你或者無所謂, 但種票事件、曾蔭權種種收受利益報導, 未知你又認為這些是否都是不屑的新聞? 如果這些新聞如你口中真的不屑, 為什麼醜聞能登上世界知名報刊?
某些記者採訪新聞或做新聞手法可能良莠不齊, 但難道政府立法執立不是如此嗎? 這些日子正好告訴我們官商關係幾密切, 我相信社會要多一點的新聞言論自由, 而不是日後的白色恐怖。
提到所謂婦女退化價值, 與其是婦女,
提到所謂婦女退化價值, 與其是婦女, 倒不如記是全社會。明明以前未婚生子,是醜事。但當梁小姐和巨富李生未婚產子, 社會也不當一回事。反而恭喜她找到有錢人。
我們社會嫌貧愛富的情況愈來愈明顯, 連無家者睡在後巷都要被警察清場, 搞到自焚抗議....我們的社會怎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