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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五萬選民提名者,夠格成為特首候選人嗎?

選委投票,如果沒有秘密投票的制度,則如何避免賄選?但選委的一票,其實只是代理選民投下的,如果可以秘而不宣,則如何確保選民授權得到貫徹?兩難。

不過,說到底,這其實又是小圈子選舉的禍。若是普選,公民直接投票,無須中間授權,便少了一個被人上下其手的機會。普選制度下,只要確定秘密投票制度,則賄選成本便極高。

不是說2017普選特首時,提名制度會參照現行選委制度嗎?那麼,會否又平白多了一個被人肆意扭曲民意的機會?如果只讓社會上小撮人才有權提名,這個提名特權,便是腐敗的根源。

讓權力真正交還人民的話,就不應接受這個橫亙在中間的提名權。縱使參照選委的提名制度可以保留,提名權也得直接開放給廣大市民,比方說,獲得一定數目的選民直接提名的人,理應也夠資格參選。

至於提名人數,借鑑台灣總統選舉的經驗,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的人數最少為選民的1.5%,若按同等比率,則約為5萬人,我不知道合理與否,但可作為討論起點。(2012.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