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速改善港人內地子女來港定居政策
撫平歷史傷口-居港權判決十二周年
人權監察129新聞稿
(香港‧2011年1月29日) 在1‧29居港權判決十二周年之際,香港人權監察促請香港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從速採取措施,彌補歷史過失,撫平受害者的創傷,包括把新政策擴展至包括當年符合資格但卻因種種原因未能或未有提出申請的港人內地子女,參考《兒童權利公約》放寬年齡界限至十八歲,包括領養子女及非婚生子女,並特別照顧當年因人大釋法而遭剝奪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港人內地子女。
十二年前,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也屬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其後,判決被董建華政府藉誇大數字和煽動歧視等手段,主動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此舉不僅損害香港獨立的司法制度,更打碎中港家庭團聚的合理期望,亦造成不少悲劇。
十二年後,事情出現了轉機。2011年1月14日,保安局長李少光宣佈中央政府已決定今年四月起,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子女,若過往申請來港定居時未滿十四周歲,但在輪候期間卻因超齡而失去資格,可申請單程證來港與親生父母團聚。[1] 人權監察促請港府早日公佈具體政策、申請程序及審批時間詳情,以讓合資格人士充分準備。
儘管新政策有助紓解過往因當局不良政策和行政安排造成的不公,但新政策有所歧視,只惠及親生子女,未包括領養子女及非婚生子女;新政策亦似乎只惠及已提交申請但卻在當年因長期輪候而超過十四歲的港人內地子女,但沒有照顧過往因當局其他不良政策和行政安排而剝奪了來港團聚的子女,譬如因當年政策只准帶一名隨行子女的限制而未獲派發(或遭拒收)申請表的內地子女、因當時政策的年齡等限制而不獲派發申請表的港人內地子女等等、因未能支付賄款而遭受拒收表格者等。
人權監察促請政府使新政策細節更具彈性,使新政策惠及更多因不良政策和行政安排而被拒來港的港人內地子女,譬如擴展至包括當年符合資格但卻因種種原因未能或未有提出申請的港人內地子女,政策亦應包括領養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
人權監察亦促請香港及內地政府參考《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國際就未成年子女與家人團聚的普遍年齡標準,即將合資格的年齡界線,由現時當局構想的十四歲,提高至十八歲。
人權監察並促請香港及內地政府,特別照顧當年因人大釋法而遭受剝奪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港人內地子女,不應對其設年齡限制,不應再讓他們再一次承受國家和港府政策不周的惡果,以彌補釋法對他們的傷害。
人權監察亦促請港府從速制訂政策和採取措施,讓原本可來港定居,卻因港人父或母親身故、年邁或精神健康不良、行為能力、遭遺棄或其他原因,所以難以申請來港的港人內地子女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
人權監察亦認為港府應就當年在居港權事件中,藉不同手段引起社會對港人內地子女的歧視,作出彌補,包括:
(1). 主動公佈如新來港定居的港人內地配偶的學歷正不斷提升等的正面資料;
(2). 進行完整的人口普查,包括調查港人子女在內地的實況,以彌補2001年大型人口普查時,保安局刻意阻撓問取該等數據所造成的資料缺憾,更正當年誇大的數字,並以該等數據為根據,更好地規劃如何協助新來港人士融入本地社會。
此外,人權監察亦促請內地和香港當局,從速制訂政策和採取措施,讓未成年香港居民的內地單親母親,本可來港定居的但因港人丈夫身故、年邁或精神健康不良、缺少行為能力、遺棄或其他原因,而難以申請來港定居者,因需要來港照料該未成年子女,而取得單程證來港定居。在其取得單親證來港定居以前,港府應採取措施,積極地向內地出入境機關爭取為跨境單親母親取得一年多次探親簽注,並在職權範圍內使用酌情權,延長跨境母親的逗留期限至學校假期開始。
-完-
註釋
[1] 政府新聞公報:港人在內地「超齡子女」申請單程證到港定居安排四月一日啟動。201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