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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花》淫審諮詢意見書

(草擬過程中參考了許多志同道合的朋友及團體之意見,謹此致謝。無甚洞見,聊盡責任。)

概述

字花曾為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條例諮詢(下稱淫審諮詢)事宜,而與許多不同年齡層之作家及文化藝術工作者進行討論,發現所回收的大部分意見都是崇尚資訊流通、儘量減少以色情為名的制裁、保持社會氣氛開放為主。這些文化工作者與作家未必能很詳細地針對條例細節進行評論,但普遍都能援引外國例子、歷史事實去指出香港社會愈來愈保守,不但不利於文化藝術發展,對一個商業城巿來說也不理想。文化藝術工作者普遍對僵化的審裁(如只看有否露點)持不信任態度,也對現時家長管制氣氛感到不滿,認為香港社會有時反應過敏得超乎常識。許多有子女的作家指出應讓子女自由接觸資訊,然後由家長教導子女如何分好壞,他們認為教導子女的成功不在於限制資訊,而在於選到了好的資訊——他們口中的「好資訊」是指較有反省意識及藝術距離的經典文學小說或藝術作品。

作為一本文學雜誌,《字花》為淫審諮詢製作了專輯「淫審你慢慢來」,刊於第十七期。輯中所包含的態度包括:

1.請信任年輕人,反對動輒使用「荼毒」等字眼;
2.接觸色情不等於就會變成色情狂,社會上的反應過敏不宜照單全收,而崇尚自由的人士近年的聲音被邊緣化,其實政府不應忽視這些沉默的大多數;
3.充斥巿面的八卦雜誌既教人以淫穢眼光看人事,復鼓吹站在道德高地的偷窺行為,偽善得令人討厭,這種層次才可稱為「教壞人」;
4.在香港,當性被嚴肅認真地探索、討論(例如以藝術為媒介),反而無人理會,所謂性教育應重視內容的層次深入,而不是淺顯的避孕方法;
5.需要性教育的不止是青少年,也包括家長;對家長的性資訊教育不止是教導如何防範與過濾,也包括開拓他們的認知和理解。對於未經認識而對互聯網存在恐懼的家長,應找開明及對性有深度認識、態度包容的藝術工作者和學者,以解無知與恐懼;
6.反對監管型社會,新聞自由、資訊自由、創作自由應在任何時候都得以保障,此乃香港成功之基石,亦是社會共識。

詳細意見
下面為《字花》對於淫審諮詢文件的詳細意見。

引言部分:

樂見諮詢文件首段便提出人權法作為諮詢的楔子,人權應被視為先決原則:諮詢與修訂乃是為保障包括言論、表達、創作和資訊自由,以及保障小數社群的權利。我們應該把這些價值視為淫審制度的前提,確保制度不會影響市民的權利。

大眾對於淫審諮詢的關注,乃是以淫審處在近兩年大量令公眾嘩然的例子為背景的,包括淫審處行政和司法角色混淆、委員代表性不足及投訴機制被濫用而造成的錯誤檢控,等等。諮詢文件中故意忽略這些背景、而把諮詢說成是打擊淫褻不雅資訊的說法,是為了替自己文過飾非、轉移視線,而明顯把巿民大眾導向了更「支持審查」的方向。

1.定義:

我們歡迎一個更清淅的「淫褻」及「不雅」定義,但在這之前,需要參考各個國家例子,詳列各國的情況,以及這些地方的案例為定義所劃定的界限。

必須強調,因為條例目的在於管制資訊流通, 而一件物品一旦被定義為「淫褻」,就被禁止任何形式的傳播;故此「淫褻」是指「不容於世」,此項判決需要下得非常小心、甚至儘量避免作此判決,才能對得起香港作為世界第一貿易自由城巿的名聲。「淫褻」尤其不應覆蓋一般成人或性少數社群的性行為。

此外,在評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時,須考慮該物品是否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其他大眾關注的事項,乃人權的保障基礎,我們強烈要求這應納入法定指引。

2.審裁機制

a.審裁機構

由於淫審員是由公眾人士自行申請,許多文化藝術界人士質疑淫審員易被道德危機感過強之人士壟斷,對淫審員的代表性及專業水平持不信任態度。香港社會近年趨於兩極化,就算加大淫審員的數量,亦不見得可以代表香港這麼多元化的社會。

高等法院就中大學生報和明報的司法覆核中已指出,淫審處在處理物品評級時極為粗疏,這是由於它的行政與司法職能混淆所致,故此我們建議把物品審裁的行政職能與司法職能分開,自動送審的交還影視處處理,處方可以就物品的性質給予行政建議 (administrative suggestion),這建議不應有任何司法效力。涉及司法的,則交還正式的法庭處理。因為淫審涉及刑責,審訊理應公開透明,與物品相關的個人應有權利提證或傳召專家證人,淫審庭應設有陪審員,以增強客觀性。

b.呈交物品

我們認為應維持出版者於出版前自願呈交物品行政評級。每一個制度,應確保市民有均等的參與機會,所以我們反對讓一些功能團體享有額外的呈交送審權,現有制度下,每一個市民都有投訴權,我們只需加強行政部份分辨能力,防止濫用投訴機制便可。

c.強制檢控前進行評級

在現有淫審制度下,要保障基本人權,避免如鍾亦天被錯誤檢控的例子,執法部門必須在檢控前,先評級。若淫審制度有變,司法與行政分開後,則再作討論。我們強調,警方不應主動介入審裁工作。

3. 物品評級機制

反對 IIa IIb 的細分,對於出版界來說,這措施非常擾民,亦為淫審帶來更大的灰色地帶,因為要區別15與18歲的特性,比非成人與成人更難分辨,更易出錯。

由於第三類物品是完全禁止發布, 應縮減這類物品的覆蓋面至不容於世的事物, 如單方面的虐待與殘害生命的行徑,而其他一般成人和性少數社群的性行為,不應視為淫褻。

建議考慮取消評級制,由有陪審員的法院(淫審庭)處理。

4.新媒體

a.規管模式

諮詢文件既以人權為前提,便絕不應設事前審查(大規模的過濾)的機制,而可以透過制定指引和事後檢控,要求業界自律。

一直以來,香港都有阻截欺詐網站的封鎖,這種方法行之有效。香港的網上媒體,一直很自律,成人討論有警告字眼,亦設有內容管理員。我們要求維持這種自律的管理模式,反對任何強制性把網站分類與過濾操施。我們要強調,網絡共管, 應有多方參與,包括 ISP、OSP、消費者等代表。若政府要以高壓管治取代網絡自律的模式,只會使香港喪失發展互聯網的優勢,更會迫使很多 OSP 移離香港。而以高壓監管,只會令使用者發明更多的破解方法、更多的嘲笑語言,中國內地的GRF可為一例。

若消費者不願看到色情資訊,應於家中桌上電腦裝置過濾軟件,而政府可以提供一個免費下載與更新軟件的平台,消費者可以自己輸入過濾的設定。

b.公眾定義

點對點的交流應視為私人領域,任何的監管將侵犯市民的私穩。當然,在新媒體的年代,點對點的傳送較網站出版更具影響力,這正正說明,要維持社會的道德倫理,應由個人的品德、修養做起,提倡美善與包容;查禁的做法只會適得其反。

5.執法工作

a.分工

因為淫審條例在於控制物品的流通,影視處應為條例的主要執行機構,不論在巡察或互聯網個案處理上,只有在影視處需要協助時才邀請警方介入;至於海關, 由於涉及口岸堵截工作,在這方面應有主動權。

b.模式

影視處應以投訴為基礎的執法模式,監察出版品。同時要訓練審裁處執法人員在美學、人權等領域的修養和知識,防止投訴機制被濫用。

c.執法的先後次序

應先針對發行量廣的刊物,對小眾分享的刊物持較寬容的態度。

6.刑罰

反對加重刑罰。目前的條例是針對商業性、大規模的違規發放活動,所以刑罰是針對商業或集團組織。然而,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越來越多針對個人的檢控活動,警方的高調執法令人擔心。近來數次高調執法的對象,是針對年輕的個人,與法例原有目的不符。互聯網強調分享,以分享的心態於討論區貼圖,並非牟取利益;只因不慎或一時缺乏辨析力,而踰越某些界線,這些行為,大概與街上扔垃圾的性質差不多,卻面對足以影響一生的刑罰(加之網民平均年齡較輕),並不公平。所以我們認為絕不應再增加刑罰,並要加入流通量、目的等量刑因素。

7.宣傳及公眾教育
展開公眾教育、教育家長及青少年是必須的;但教育不等於「滅絕不良資訊」,而是主動去建立青少年的辨析力和抵抗力,建立整全的性觀念。我們認為必須開拓青少年對自己身體和性的認知,培養開放與包容的態度,進入道德倫理和美學修養的層次。教育必須以資訊流通為前提,如果動輒訴諸禁制與懲治,連討論和教育的空間都會被縮減。香港社會近年極多要求禁制的聲音及禁制行為,社會上對於性的討論卻愈來愈少,這狀況極不健康。

教育的範圍應包括:
身體美學:學校應讓學生多接觸一些與身體相關的藝術作品,使學生不會以身體的性徵作為褻笑的對像,而學會欣賞人身體的美態。讓學生懂得從表達手法去理解不同色情資訊的目的和效果,而不是純粹著眼器官、以暴露程度去判斷。

性教育:應以開放的態度討論性,包括性關係中的互相尊重和歡愉。

公民權利與責任:讓青年了解自己享有自論表達自由,但亦要尊重別人/小數的權利和自由。

道德倫理:應以開放的態度討論具爭議性的議題,讓青年慢慢建立自己的道德觀。

目前代表「家長」的聲音經常被一些保守和喜歡渲染道德危機的團體壟斷,其實社會上主張不須過分監管的家長比比皆是,政府不應漠視這些沉默的大多數,而由少數保守團體操縱民粹傳媒而製造道德恐慌。其實從較長遠的歷史眼光看,香港近年社會引起哄動和保守團體抨擊的性話題,均屬炒作,脫離國際社會的標準、亦背離歷史發展的方向。如果不從根本著手處理,任由道德恐慌一再炒作,將動搖香港的繁榮基礎(自由與資訊流通)、政府的管治基礎、香港的國際聲譽、並進一步削弱香港的創意工業與文化水平。

因此,我們認為,公眾教育應該包括對家長的教育,讓他們一、熟習互聯網文化;二、理解平等的溝通(而非單方面禁制)才是親子關係的重點;三、認知關鍵在於對各種資訊的辨析力及抵抗力,而非一廂情願地要讓子女生活在「無菌」的潔淨世界中。而在教育時,應主動向家長提供優質的性討論材料,包括經典文學、藝術作品及電影、中外色情文化發展史料、外國及台灣有關的教育材料,讓他們有更多的方法學(methodology)及詞彙(vocabulary)去處理性問題,以知識服子女,而不是只向他們提供方便的禁制方法。這樣才能從根本去幫助未成年人士建立健康的性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