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4歲女童,在2014年12月23日深宵時份於金鐘「連儂牆」用粉筆畫塗鴉,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罪名拘捕,重案組通宵扣查少女長達17個小時後才獲釋放。警察於2014年12月29日向兒庭法院為女童申請保護令,女童按令入住女童院至2015年1月19日再審前。此段期間女童需住女童院無法上學。這宗判案,簡直是令人髮指。當了超過20年外展社工,從來沒有見過這樣的案例。
首先,這位女童從沒有失踪的先例,到底法官依據甚麼準則,判定女童不聽從家長勸告會離家出走。再者,就算是刑事毀壞,她有縱火?用硬物擊碎建築物?或連環打爛車頭玻璃?原來經過佔領運動後,粉筆繼雨傘後,是另一項大殺傷力武器,她因此而需要入住女童院,若果是這樣,社工們有福了,肯定全香港需要十萬個或以上社工,跟進這類「嚴重」個案。
此外,若因涉案女童的父親有聽障,就等於她沒有能力教導和治理女兒,這是甚麼邏輯?若她父親有聽障,審訊時有沒有手語翻譯,如果沒有,這宗案件是否涉及審訊不公平?
抛煙頭肯定要坐十年八年
香港大字到處見,當然不鼓勵塗鴉,不過若依照這樣的法理,已故的著名街頭書法家曾灶財,他的墨寶遍佈全港,蜚聲國際,若他在生,肯定要終生監禁。各位吸煙人士也要注意,他們你們在街上抛煙頭,可能也要重囚十載八載。各位家長,或者反佔領的人士,你不要因此幸災樂禍。因為你不能擔保孩子一定不會手多在公家牆劃兩筆,只要他們稍為對警察不敬,可以隨時將你們骨肉分離,下一個受害的,可能是你子女。
各位社工、教育工作者,你們還能對此啞忍扮中立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