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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行需認清誰在破壞社會安寧

律師行需認清誰在破壞社會安寧

是咁的。代表原告的律師行,理應好清楚區官修訂臨時禁制令的用意,明顯就係擔憂繼續搵三唔識七的「專業人士」拆障造成的「破壞社會安寧(Breach of the Peace)」問題。所以如果兩間律師行真係秉行法治對法庭負責的話,理應嚴格執行命令内容,包括在清場之前準備好已妥為獲得授權(duly authorized)的代理人名單,並且容許抗爭者代表或者執達吏查閲。

此外,律師行有責任保護其客户,避免因為無意中付酬予背景可疑的「專業代理人」而誤墮法網,亦有責任防止呢啲「代理人」通過不法渠道取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以,律師行必須取得所有「代理人」的薪酬紀錄,並且必須在一旦發現有人取酬過程有可疑時,為此等情況負責。

換言之,如果未來幾日佔領現場再有不當拆障的情況,或者有涉黑人物現身動武拆障,已構成理由向律師會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