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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改革醫療問責制

社區組織協會彭鴻昌先生:

貴會過往一直致力加強醫療問責,保障病人權益,其工作一直深受社會認同。但今次政府的改革方案非但只屬小修小補之舉,未能對症下藥之餘,有心人還想借助 貴會的影響力去增加特首權力,挑起病人及醫生之間的矛盾。貴會的聲譽建基於多年來維護病人權益的往績,貴會甘心為政府執行政治任務而把自己的聲譽消耗殆盡嗎?

張崇德先生在城市論壇中,提到他向失職醫生問責的經歷,足足花上九年時,對於他的不幸遭遇,我們也深表同情。從節目中理解到病人及家屬最期待通過修訂草案,可以加快處理醫療事故,保障病人權益,此想法同我們完全一致,可是政府提供的 4+2-2 修訂草案,真的能加快調查速度嗎?

經過仔細了解後,我們對此有所懷疑。修訂草案中提到增設多一個偵委會,加快處理積壓的醫療事故申訴,偵委會的業外委員也會由一名增至兩名,這原是好的方案,可是 4+2-2 沒有相應增加註冊醫生人數,我們有足夠的註冊醫生加入新增的偵委會嗎?鑒於轉呈偵委會的申訴涉及醫療問題,故必須對醫學用語及程序有一定認識,因此根據慣常做法,醫務委員會會選出本身是註冊醫生的委員,擔任偵委會的主席及副主席。可是現時醫委會的 5 個法定委員會,已需要 18 名醫委會醫生擔任,現時尚未加入的醫生委員,實為主席、副主席、衛生署署長等人,他們貴人事忙,根本沒有餘力加入新增的偵委會。故此,若不增加業界委員,可以肯定沒有足夠的註冊醫生去增設多一個偵委會。

當然,政府持有不同意見,認為已經擔任其他職務的註冊醫生委員也可分身出任新增的偵委會,可是為了增加透明度及真正加快醫療問題的調查,不增加業界委員,真的可以加快速度嗎?為了公平處理之後的聆訊,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更表示,最理想的做法是修訂《醫委會條例》第21(4A)條,明文規定非業界委員如成為偵委會的審裁顧問,便不得參與醫務委員會其後的研訊,作為普通市民,我們非常贊同這個真正公平審訊的做法,更贊同應將這個做法同時規範已出任偵委會的註冊醫生會員,因為同一人擔任過偵委,在及後的研訊難免已有預設立場,繼而影響最終的判決。故此我們認為「6+6」方案能夠提供更多人手去增加調查效率,這是簡單數學,實在不容否定。

我們深信 貴會同我們一樣希望香港醫委會可以改革成功,增加透明度,更有效處理醫療事故調查,有見及此,我們想向 貴會分享英國醫委會(GMC) [1]及醫療事故調查委員會(MPTS) [2]的做法,希望香港人能早日擁有一個既能增加透明度、效率,又適合香港的醫委會制度。

為了保障病人權益,令到調查更加公平,更加透明,英國的醫療事故調查委員會是獨立於醫委會的,可以進行獨立於醫委會的醫療事故調查,更可以因應調查結果進行聆訊,如果聆訊結果証實該名醫生失德,MPTS 可以實施制裁,吊銷其執業資格。為了確保 MPTS 的透明度,公眾人士及非常任醫委會的註冊醫生也可申請成為聆訊案件的仲裁成員,公眾也可以出席公開聆訊。為了確保 MPTS 的獨立運作,醫委會的調查結果不會影響 MPTS 的聆訊的結果。MPTS 更須每年向英國國會匯報,確保其獨立性、高透明度及以市民權益為首要考慮。

彭先生,如果 貴會想醫委會改革能真正保障病人權益,便應當先接受已為其餘各方所接受的「6+6」方案,並同時要求醫生業界承諾著手成立獨立醫療事故調查委員會作為交換條件,聯手迫令政府馬上著手進行,一起為香港人設計一個更加高效能、更加透明,又能保障病人權益的方案。


臺安

李妙梨@前線科技人員

[1]: http://www.gmc-uk.org/about/legislation/registration_legislation.asp
[2]: http://www.mpts-uk.org/about/1520.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