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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前線僱員總會聲明 反對立法辱警罪

政府前線僱員總會聲明 反對立法辱警罪

尊重司法獨立 維護專業形象

近日,食環署有數個公務員工會發信要求立法「保障各執法人員及其部門的尊嚴免受損害,對無理侮辱公職人員的言語或行為追究刑責。」本會認同所有執法人員獲得應有的保障。但在實際操作上,本會認為現行法例已提供足夠保障,只要「警隊能配合其他部門執法,定能保障各執法人員及其部門的尊嚴免受損害。」無需另立新法。

要求警隊保障各執法人員及其部門的尊嚴免受損害

法例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9條 妨礙有關人員執行職責(註1)

食環署執法人員雖然已有法例139「妨礙有關人員執行職責」保障,免被另一人故意妨礙、抗拒或辱罵;可惜,本署執法同事因執行公職而被粗言穢語辱駡,求警協助要求引用139檢控辱駡者時,到場警員往往以「警察執勤都經常被市民問侯啦!」而不肯協助落案,就算堅持檢控,免不了被諸多留攔,曾有坐堂警長推說:「既是食環署法例,就回去找貴部門告吧!無需來警局。」結果本署同事空有保障的法例,卻經常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所以,本會認為,要保障本署執法人員免受無理侮辱,只要警方切實協助食環署同事落案起訴139便可以,無需另行立法。警隊協會最好先反求諸己,不要雙重標準。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法例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註2)

從條文可見,法例已保障各部門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問題是否能運用?警方會否協助!我們亦留意到,近年警察執行職務時經常被粗言穢語辱駡,若非習以為常,警察應可搜集對方已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引用23條作出檢控便可,嚴重者更可引用罰則較重的《警隊條例》——第63條(註3),控以阻差辦公。保障度在能否善用條例。

以身作則才能建立專業形象

吸煙的父母責駡子女吸煙,一定被回敬「你都吸啦!」。其身不正,焉能正人。2017.02.22四個警察職方協會舉行集會,其間三萬幾人大喊「X你老母!」促訂立辱警罪。自己講粗口,但又不准別人對警員說粗口,有說服力嗎?若真的訂立辱警罪,意味警員有了說粗口特權,不代表維護了專業形象。

專業心理質素訓練遠勝立例保障尊嚴

警員的職業保障比其他公職人員高,除有法例保障外,當值時配備槍枝和警棍,由於香港規管市民不可擁有槍械和帶攻擊性武器出街,香港警員執勤已較無槍技管制的美國同行,或者較不帶槍械的英國警員安全。有退休警官說七警拳打脚踢挑釁者,已較外國警員拔槍克制,實忽視了香港與西方一些國家的分別。港警割雞用了牛刀,該退休高官言論,明顯理屈詞窮!

食環署執法訓練指引也指出,若執法時遇到反抗,執法人員只能以最低武力制服對方,過度武力易構成毆打,蓄意傷害他人的指控。這原則也適用警隊。警方七個對一個,已是勝之不武,對一個手脚已被索緊的人,仍未制服到對方,要抬到暗角圍毆,是最低武力還是過度武力?警隊高層應面對現實,勇於承認不足,才能竪立專業形象!執法者若對一兩句挑釁粗口都應付不來,要立例保障警員耳根清靜,這些警員的心理質素真令人存疑?早前一段網上影片,記錄一個經驗老到的警員檢控交通條例時,雖被車主不停謾駡,他仍氣定神閒,不慌不忙地發出違例告票,他的情緒智商得到很多網民讚賞,經傳媒報導後,他亦獲得警方嘉許。可見專業心理質素才會獲得別人尊重。男子漢又怎會應付不到粗言穢語!應付不來的,應加强心理質素訓練。

司法獨立要珍惜

今天的香港公務員被公認為有效率和亷潔的團隊。這美譽得來不易。想當年,1977年警員圍堵廉署,毆打5名職員並拆毀廉署招牌,以暴力刑毁要求貪污無罪,全面特赦甚至解散廉署,尤幸港英政府堅持打貪決心,一方面調動英軍戒備,一方面修改《警務條例》規定任何警官不得拒絕執行命令,違者即時開除來約束警權,才成功打擊貪污風氣。以往「好仔唔當差」和「有水放水」的負面形象已在肅貪倡亷的政策下漸成歷史。

想不到「有牌爛仔」的印象又在40年後浮現。2017年3.3萬警員因撑七警又再哂馬,自稱進行「內部會員活動」回應非法集會(無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誹議,所有公眾参與人士都是嘉賓(建制派議員、律師和親共人士)。以粗言要求「打人無罪」。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不,指區域法院法官是基於政治偏見判案,甚至辱駡法官為狗官。更可笑指主審法官是外籍人,所以立場一定偏頗,邏輯尤如當年外國人認為凡中國人都視為東亞病夫一樣?公然藐視法庭的言論,亦在網頁上出現侮辱法官的改圖,大規模貌視法庭行為猶如批鬥,目的是要法庭淪為執政者專政工具,冲擊司法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涉事雙方都得到公平的判决,這正是司法獨立的可貴處。司法獨立乃基本自由和民主的必備條件,大家應好好珍惜!

非以役人 乃役於人

撑警者辯稱「爭公義」,說「先撩者賤」。原來警察執行職務受到挑釁,是容許他們發洩情緒,犯法打人?那麼,食環署人員檢控垃圾蟲時受到挑釁,是否亦容許打人?公務員的使命是服務市民,執法權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手段,不等同享有特權。受過專業訓練的紀律部隊,更應比市民懂得控制情緒,執法時不卑不亢,才能獲得市民尊重。

正如2013年時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書面回覆葉劉淑儀建議立「辱警罪」法時明確指:「現行法例已提供足夠保障予公職人員。」奈何香港世界仔多,抱投機心態,鸚鵡學舌,不理是非的人和團體多的是。「以力服人者霸,以德服人者仁」,維護專業形象不應靠立法,何况已經有!

政府前線僱員總會
2017.03.25

註1:第132章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 第139條妨礙有關人員執行職責
〈如任何人為執行本條例所訂的職責而行事,或為執行根據本條例作出或發出的命令或手令所訂的職責而行事,則另一人如故意妨礙、抗拒或辱罵該人,而本條例並無就此訂定其他條文,該另一人即屬犯罪。〉

註2: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等或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罰則
〈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註3: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
〈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