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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用「妨擾罪」而不是「非法集結罪」

為什麼用「妨擾罪」而不是「非法集結罪」

攝:Manson Wong

一直以為會以「非法集結罪」提出撿控,現在律政司用「公眾地方妨擾罪」提控,從法律層面看,應該是因為考慮到較容易入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凡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法,最高可判監禁五年。

但同時間根據基本法第27條及《人權法》所規定,香港擁有集會自由。《公安條例》則規定,當有50人以上在公眾地方有組織地集會,便須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請,否則有可能被警方控以非法集結罪。

問題是,人權組織一直認為《公安條例》的有關規定過嚴苛甚至違反《人權法》及國際標準,若以「非法集結罪」提控,必定引來挑戰,並惹來國際社會對香港公民集會自由的關注。

至於所謂的「公眾地方妨擾」,由於這不是一條成文法,沒有成文內容,法官判決主要參考案例和涉嫌違法者的具體行為,被告者在公眾地方的行為有否可能危害公眾生命財產,或影響公眾可共同使用的權利,最高刑罰是監禁七年,比「非法集結罪」罰得更重。這個控罪亦可以避過集會自由的這個敏感議題。

我想說的是,掌權者擁有的公權力包括行政、立法、執法、檢控和公帑,都是對付異議者的武器。一個民主的政權對人民的抗爭言論與行為會傾向較寬鬆的處理,公眾輿論亦構成重要影響力,但極權統治者的「依法治國」其實只是打壓異己的修辭。

爭取民主就是要保護真正的法治、人權、各種的自由。沒有民主,掌權者以法律之名消滅任何異議聲音,即使是如何輕微的聲響。

那麼抗爭是否必然徒勞無功呢?

極權統治者每一次的「勝利」往往是為未來「大崩盤」累積資本,當人民對統治者失去信任,當市民對777這個數字化為 Cheat Cheat Cheat 的意念,掌權者的權位在市民的心裡就失去「正當性」(Legitimacy),加入反抗者行列的人數就會增加,直至掌權者失去管治的意志和推動政策的能力,就必須作出讓步。

只要我們不放棄,這一天必定會到來!

所以,抗爭不是沒用,而是什麼時候發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