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唔鍾意食水瓜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國內的權力,都集中寫在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人大常委拎著第六十七條,就等於揸著一碌棍,佢哋惡晒。但係深圳河以南嘅香港是特別行政區,係實施《基本法》而不是實施中國憲法,嗰度曾蔭權最大,廿四小時都係佢話事。
某年某月的某一天,一班全國人大常委來香港,準備同曾蔭權「商討」繼任行政長官任期長短的問題,班人大常委個個都揸著六十七條嗰碌棍,點知一過咗羅湖橋,由於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失效,一碌碌棍立即變成一條條水瓜。
見到嗰班人大常委個個都拎著一條水瓜做禮物,曾蔭權皺起眉頭強顏歡笑咁話:「我怕生水痘,所以唔鍾意食水瓜架,唔該你哋拎返扯啦。」班人大常委立即掉低條水瓜,擸起衫袖握緊拳頭谷起手瓜,兇神惡煞咁對曾蔭權話:「呢樣嘢啱唔啱使呀?」見到個個拳頭都大過沙煲,條條手瓜仲勁過大力水手,曾蔭權嚇到尿都標埋,有氣無力咁回答:「大佬,你哋話點就點啦。」
香港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由於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享有自治權,中國憲法規範國內社會制度和中央權力的規定,都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2)「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的規定,制定特別的憲法法律《基本法》在特區實施,規定特區的制度和權力,以及將中央在中國憲法的權力。按照高度自治的具體要求重新規定。
例如《基本法》第158條(1)「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解釋憲法」的權力,按高度自治的具體要求,在《基本法》重新立法;又例如第159條(1)「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規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中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修改憲法」權力的重新立法;重新立法是制度屬性的延伸,而不是權力的延伸。
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憲法就分成二份文件,一份是中國憲法,在國內實施,中央處理國內事務,行使中國憲法的權力。另一份文件就是《基本法》,只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中央處理特區事務,只能夠行使《基本法》規定的權力。
《基本法》第1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特區制定的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而不受中國憲法約束,第11條已明確規定,《基本法》是特區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係,特區的「憲法」。
《基本法》第18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中國憲法是全國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基本法》第18條亦已明確規定,中央不能夠在特區行直接使中國憲法的爟力。
《基本法》是在特區實施的法律,《基本法》的解釋屬於特區事務,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解釋憲法」及第四項「解釋法律」的權力,都不能夠直接用於解釋《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竟然三次行使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的權力對《基本法》進行「解釋」,法治侏儒在,北京,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中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是修改憲法的規格,《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都明確規定,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是修改《基本法》的規格,已清晰標示《基本法》是憲法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行使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解釋一般法律的權力,解釋憲法法律《基本法》,係錯上加錯,不是「未完整地實施《基本法》」咁簡單,而係離撚晒大譜,全國人大常委會都不知法治為何物,百分百都是法治侏儒。
第四次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知衰,已不再引用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的權力,只表明是根據《基本法》第158條(3)的規定進行解釋,但好多香港人都收唔到。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http://www.people.com.cn/BIG5/shehui/1060/23918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