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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勢力與利益:初探新界的鄉村選舉(上)

歷史、勢力與利益:初探新界的鄉村選舉(上)

村代表選舉、勢力與暴力

  • 村代表選舉前座駕遭毀容(東方日報2010年12月4日)
  • 村選百人晒馬名噪一時(東方日報2010年11月21日)
  • 清晨連焚四車票站外圖滋事 村代選舉黑漢聚眾叫囂(星島日報07年1月21日)
  • 新界四村村選PTU布防 票站屯重兵警反晒馬(太陽報07年1月15日)
  • 99 年屏山村選200 黑幫曬馬(明報07年1月7日)
  • 鄉村選舉爆電話恐嚇 惡人:「唔好參選否則後果自負」(太陽報06年12月19日)
  • 十八鄉兩候選人涉賄選拘41人 六成村代表被捕選舉腰斬(明報03年9月16日)
  • 十八鄉委選舉演變暴力事件 村長寓所 被擲燃燒彈(成報03年9月2日)
  • 屏山票站百人晒馬(商報03年8月18日)

隨意在Wisenews搜尋村代表選舉的報章報導,不難發現以上標題。當我們想像香港的政治選舉尚算公平公開公正,原來村代表選舉衍生的負面新聞,例如買票、賄選、打鬥、滋事,常見得很。當然,報導來得快去得快,而且篇幅和影響範圍有限,城市人鮮會記起。

雖然如此,當這些事情不是個別事件(至少連續三屆出現),我們要思考,為何村代表選舉這麼重要,以至這麼多人為一個議席而賄選,甚至動粗?本文將簡述村代表選舉由來、發展,以至一些爭議。

租借香港,不干預傳統習俗

1898年,滿清政府簽署了《拓展香港界址專條》,英國政府租借了一幅大鵬灣及深圳灣以南,連著九龍的一片土地,以及附近的島嶼,共99年。這片土地遂稱為新界。新界居民跟英軍打了一場六天戰爭以後,殖民政府很快建立警署,把新界分設行政區、把土地擁有權由永業權變成承租權,把新界原住民由華籍轉為英藉,以建立統治權威。

在日常生活上,殖民政府盡量不干預本地風俗習慣。大清律例和殖民政府法例並存,並確立於1910年實行的《新界條例》(New Territories Ordinance)。土地和屋宇買賣由鄉村的長老士紳監督,村民可自行交易,除非政府以公眾目的為由徵收土地。這同時確立新界和港島九龍實行兩套不同制度。

二戰前的地方行政架構:理民府、鄉議局

在1960年代之前,理民府是新界行政的負責機構,職能包羅萬有,包括處理地政、社會福利、蒐集政治情報,調解及仲裁等,職級相當於朝廷的七品官。不少居民稱理民府官為「父母官」。理民府官與地區領袖經常交往,以調查問題和處理地方事務。據本地史學者Freedman引述,客家人較本地人更願意與理民官溝通,認為理民官較鄉紳公道。至於鄉議局,則在1926年成立,成立原意是反對當新界農地轉為屋地時要補地價,及後擴展為推動鄉村福祉和向政府反映鄉民疾苦等,由各區鄉紳互相推舉代表。

二戰催生了鄉事會

二次大戰結束,是新界政治、社會和經濟制度轉捩點。現代的鄉事制度也由那時慢慢演變而成。二戰時期,日軍成立維持會,建立地區代表制度,在不同區域挑選領袖(通常是鄉紳),處理政府和當地人的關係,防止反日行為。和平後,殖民政府沿用這種制度,把新界分為27個行政區,每區設立一個鄉事委員會,每村選出一至兩個村代表。各區成立鄉事會的時間不同(由1946至1960年),選舉方法也不同,當中有些是由已存在的地區團體演變而成。村代表選舉在2003年成為法例,列明「新界區內在1898年時已存在的原居鄉村(包括原居鄉村和共有代表鄉村),以及現有村落(現有鄉村),當中凡屬在1999年(該年舉行了該條例生效前的最後一輪村代表選舉)已經設有村代表制度者,會獲安排舉行村代表選舉」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ha/papers/ha1211cb2-474-2...。早在1950年代,當時的政務專員已肯定鄉事會的功能,不只是民意的代言人,更能平息地方氏族和家庭爭議,是行政架構和人民的橋樑。

親政府、親發展的鄉事派抬頭

1957至1959年,政府介入鄉議局選舉的鬥爭,扶植親政府和支持發展,以陳日新、何傳耀和張人龍等為首的「荃灣派」,打擊傳統大族,反對發展,以彭富華等為首的「元朗派」。最後,政府在缺乏討論之下,半個月內迅速通過《1959年鄉議局法案》,包括鄉議局組織以1) 各區鄉委會主席和副主席為議員;2) 元朗、大埔及南約各選地方一定數量賢達成為議員,但並無職守,等等。直至現在,鄉議局是新界約700條鄉村的諮詢及協商的法定組織。而荃灣派上場,開了日後發展新界的綠燈。陳日新在六七暴動後也表示,鄉議局支持港府維香港的和平,法律和治安。

徵收土地自此成了原居民和政府角力的重要場域。前理民官James Hayes指出,在1950年代之前,村民多用以地換地解決政府發展土地需要。到了1960年,原居民轉為收取現金,而政府為減低其現金支出,才將其中部份的收地賠償,以換地權益書來代替。(這也導致地產商趁勢收集權益書囤地。)期間,理民官一直居中處理鄉民需要,安撫不滿。

發展新界,村代表得益

James Hayes認為隨著新界行政制度在1960年代改變,理民府的角色減低,其職責也漸漸分散至地政、房屋、福利等部門,連帶鄉事委員的身份的下降,因為新的民政署把精力集中在都市管理。原居民也認為地位被漸漸削弱。學者James Watson和Chau Lam-yan、劉兆佳不同意這觀點。他們認為鄉議局和鄉事會仍有影響力。他們指出,如果村民不能參與鄉村政治架構,就不能事先知道發展計劃,商討賠償,以至其他關於新界的政策。地產商要在新界發展,一定要「拜會地區有勢力人士,俾D疏通」。同樣,政府也可透過這些機制控制鄉村領袖,進而控制村民。

殖民地官員有意強化原居民風水習俗。當有宗教儀式,或者傳統戲劇表演,地方領袖必定邀請政府官員當嘉賓。每每需要搬移祖墳,修橋補路,和變動自然環境之際,民政主任也會跟地方領袖商討補償,款項當然是公帑吧(註一)。

城鄉制度融合,鄉議架構現階梯

前文描述戰後人口急劇增長,加上都市化和現代化,政府銳意發展新界土地,滿足城市人和南來移民的居住需求,同時籠絡支持政府的鄉事派系,穩定社會。而六七十年代,也是陳日新主政的鄉議局形勢大好的時期,例如實施丁屋政策,鄉議局有份參與訂立收地補償數目等。七十年代末期,配以官僚系統擴張,市區和新界的政治制度逐步看齊。

1977年,地區諮詢委員會成立,鄉事會主席為核心成員;1982年,第一屆區議會誕生,鄉事會主席成為當然議員;1985年,第一屆區域市政局成立,鄉議局三名正副主席也是當然議員。在鄉事派眼中,這全部是收起鄉議局和鄉事會職權的舉措。政府建議成立這些組織成立之初,他們通通表示疑慮,甚至反對,恐怕會干涉鄉事會工作。結果,區諮會要訂明不會抵觸鄉事會;政府成立區域市政局,而並非把市政局擴展至新界,其中一個目的就是保留鄉議局當然議席;本來尤德不打算在立法局設立鄉議局議席,不論選舉團或者功能組別,引起鄉議局多番反對、抗議,有鄉事會主席又退回勳章,最後政府在1988年答應委任鄉議局代表入立法局。隨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鄉議局也佔了一部份席位。自此之後,本地政治建立了「村代表-鄉事會-鄉議局-區議會及區域市政局-立法會-特首選舉」的階梯。劉皇發和林偉強就逐步爬上階梯的高點。

註一:想多看關於風水和本地政治的關係,可參看此書(連結在此):
Wastson, Rubie S. and James L. Watson. 2008. “Geomancy, Politics, and Colonial Encunters in Hong Kong.” Pp. 205-233 in On the Margins of Religion, edited by Frances Pine and Joao de Pina-Cabral. Oxford: Berghahn Books.

圖片來源見此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