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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進有罪?

在香港要誣蔑一個人、一個團體、一個組職,只要有媒體為它加上一個標纖:激進,則它好像立時變得十惡不赦,生人勿近,不理它原來的要求是否合理、主張是否屬於政治上的極左或極右。這可以說荒謬得有趣社會現象,可以看出大部份香港人的頭腦是何等的麻木,看事情是如此的膚淺。

這個思維背後的意涵為:香港是一個重視和平、秩序及規則的社會,任何人在任何情況都不以違反這個潛規則。這可算是一種秩序至上及程序至上的意識形態,其假設就是任何改變都不值得付出破壞秩序的代價。不知身體力行這種思維的人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這種思維最恐怖的地方是它用一種說不出來的原則來選擇它的對象,例如長毛無論什麼主張都是激進,而好像從來沒有人批評田北俊是激進右派;泛民主派不 乏激進民主派主張立刻全面民主,但主張永不普選的泛「愛國派」從來沒有媒體指為激進;綠色團體操上百佳是為激進,但主張不斷浪費而不用擔心用盡地球資源的 大公司又何時被人指為激進;主張最低工資及最高工時保障是激進,這麼這些主張永遠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用最低工資及最高工時保障的政客又如何?用行動去剌穿 廣告是激進,但全盤接受廣告,以它們為生活的唯一標準的人又如何?

由此可知,不理內容而清一色否定激進是何等的荒謬,口口聲聲說人激進的媒體,通常逃避什麼為之激進的定義問題,結果有無論社會上有什麼人主張改變和 變新,都被它們一藍子地扣上激進的罪名。上街遊行因會阻街是激進、靜坐因會擾民是激進、簽名連署因為浪費他人工作時間也是激進、最後連寫一篇文章因為影響 自己工作情緒也是激進,看來是人人都激進份子。香港社會太完美了,我們要用一切可用的手段來防止它被改變,至死方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