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政府的文件非常繁瑣, 在這裡搞一個簡版(以及自己的意見), 以便讀者自己回應. 大家可以用copy and paste 的方法, 然後改寫我的意見. 寫好後, 請盡快發到: co_review@citb.gov.hk 和 ctbenq@citb.gov.hk
諮詢文件分八部份
1. 豁免版權限制 ( 註: 現有版權條例中豁免部份包括學術研究, 教育和評論等, 主要爭論的核心為是否引入美國的公平處理原則作為豁免的基礎, 還是以盡列的形式)
(a) 香港的《版權條例》應否引入量化測試, 用以決定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目的而進行的複製作為是否屬於公平處理
(註: 涉及被複製部分佔原作品的比例問題)
我的意見: 反對量化, 因為很多文本(尤其是報章的評論不能節錄)
(b) 香港應否引進以公平處理原則為基礎的非盡列形式版權豁免制度, 抑或繼續沿用現時的形式, 把所有豁免版權限制的作為詳盡列出;
我的意見: 應引入公平處理原則
(c) 如認為香港應根據公平處理原則訂立非盡列的豁免制度, 這制度應包含什麼必要的元素; 以及
(註: 美國的公平處理原則: (a)使用的目的及性質, 包括是否為商業目的或非牟利的教育目的而使用該版權作品;(b) 版權作品的性質;(c) 就版權作品的整項而言, 使用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 以及
(d) 有關使用對該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我的意見: 非牟利和非商業用途, 版權作品的性質為社會性資訊(以確保社會的消息流通)
(d) 如認為香港應保留現時的盡列形式, 把所有豁免版權限制的作為詳盡列出, 則應否及如何擴大現有的
豁免限制清單。我們在考慮這問題時, 必須顧及擴大最終使用者刑責適用範圍的可能性(見第二章)。
2. 有關盜版物品最終使用者的刑事條文的適用範圍(註:目前使用者刑責主要在以列的項目, 著在擴大, 那麼學生用翻版書亦會受到刑事追究.)
應否擴大最終使用者刑責的適用範圍, 使其涵蓋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 以及音樂紀錄以外更多類別的版權作品, 以及應如何擴大這適用範圍。
我的意見: 絕對不應該
3. 與平行進口複製品有關的最終使用者法律責任
(註: 平行進口是指未經版權擁有人允許, 把在香港以外地方合法製作的版權作品複製品輸入香港。換言之即是水貨, 最熟悉的莫過於大陸的正版香港電影DVD.)
(a) 應否放寬現行有關平行進口複製品的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
我的意見: 應該
(b) 放寬有關責任的程度; 以及
我的意見: 商業用途可以追究, 但非牟利和私人收藏不應追究.
(c) 應否縮短目前平行進口複製品須負上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的期限; 若然, 應縮短多少時間。(註: 目前為18個月)
我的意見: 若真的要定一個期限的話就3個月
4. 僱員就最終使用者刑責的免責辯護
(a) 若僱員被發現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 而這些複製品是由其僱主提供, 以供其在受僱工作期間使用, 我們應否為這些僱員提供特定的免責辯護;
我的意見: 絕對應該
(b) 第四章第4.2 段所載的僱員免責辯護建議;(註:4.2段指僱員處於弱勢, 所以要免責)
我的意見: 同意
(c) 第四章第4.4 段所載的軟件業版權擁有人的建議; 以及 (註: 4.4段中業界指不知情不應為抗辯理由, 要求僱員舉報)
我的意見: 員工處於弱勢, 不可以舉報.
(d) 對於僱員因僱主要求他們使用侵犯版權複製品而須承擔最終使用者刑責的問題, 公眾甚表關注。就此, 有否其他解決方法。
我的意見: 業界若然如此關注, 可設奬金鼓勵將要離職的僱員舉報.
5. 在最終使用者盜版個案中電腦程式侵犯版權複製品的舉證問題
如何利便當局證明某電腦程式屬侵犯版權複製品, 從而提高當局執行最終使用者刑責條文的成效。
我的意見: 若沒有足夠證據和法庭搜令, 執法者絕對不能搜查私人電腦, 私隱和人權, 不能為方便執法而被犠牲. 如前所述, 對於商用電腦, 若業界如此關注, 可設奬金.
6. 規避保護版權科技措施的作為
(註:根據《版權條例》第273 條, 任何人如製作、經營3 或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目的而管有任何經特定設計或改裝以規避某類防止複製保護措施的器件或設施, 或發表任何擬使他人能夠規避或協助他人規避某類防止複製保護措施的資料, 而該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器件、設施或資料將用以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或表演的侵權錄製品, 則該人須負上民事法律責任。)
(a) 應否就《版權條例》第273 條所載的活動(見第六章第6.2 段), 引入刑事罰則;
(b) 應否擴大第273 條的適用範圍, 以涵蓋為規避防止取用保護措施而設計的器件或設施; 及應否就已擴大適用範圍的第273 條引入刑事罰則; 以及
(c) 應否就規避防止複製及防止取用保護措施的作為,引入民事補救及刑事罰則。
我的意見: 科技的發展一大元素是破解保護裝置, 而且網絡上大部份這類型的活動都是互惠性質, 而不是牟利性質, 如果真的要管, 就去控告那些發明燒碟機的大企業.
7. 影片租賃權
應否修訂《版權條例》, 以增訂租賃權予影片(包括音樂視像紀錄)版權擁有人, 以及應否為相關的侵權作為制訂刑事罰則。
無意見
8. 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互聯網條約有關的議題
(a) 應否向存在於錄音製品內的作品的作者授予商業租賃權;
我的意見: 應該(我的理解是目前很多作者的作品的租賃權在唱片公司和發行商, 作者反而不能於互聯網上賣歌, 所以為了鼓勵創作, 作者應有租賃權. 若我理解錯誤, 請指正.)
(b) 應否就現場有聲表演或以錄音製品錄製的表演向表演者授予精神權利;
我的意見: 應該
(c) 應否就以錄音製品錄製的表演向表演者授予商業租賃權; 以及
我的意見: 應該
(d) 應否修訂《版權條例》中「表演者」及「表演」的定義, 以確定該等定義涵蓋藝術作品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我的意見: 應該
因為條例煩瑣, 希望大家可以補充討論. 另記緊於26日前發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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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又彈回
工商科真混帳, 諮詢文件的電郵打回頭. 大家請電郵至
ctbenq@citb.gov.hk 主題寫明版權條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