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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什麼支持公投?」我有權表態

2005年當泛民黨派否決了政改方案之時,我完全不能明白發生了什麼事。05方案好像都不錯,為何要否決呢?當時傳媒一面倒指責泛民不智,為何要原地踏步,為何不讓第二梯隊上位等等,各樣的質疑從四方湧來,作為普通巿民的我,怎會明白呢?當時社會人人仍是沉溺於董建華下台的興奮,對於曾蔭權有一份寄望,覺得讓他有一點點成就,通過政改方案是沒有問題的。

四年半後的今日,近乎一模一樣的政改方案擺在全香港巿民的面前,我們應如何去選擇呢?還是我們根本無權選擇,讓一些立法會議員在沒有咨詢我們巿民大眾的情況下,草草地通過它?

這里有兩個問題:1) 我們是否有權對這個政改方案表態呢?2)我們應否接受這個方案呢?

1) 關於第一條問題,我可以這樣詮釋中央政府、一眾親北京人士、及政務司長黃仁龍的答案,他們說:「香港巿民無權。」他們把沉重的罪名扣在那五位辭職議員的頭上,說他們違反基本法(但沒有說違反那一條基本法),什麼香港沒有創建公投政治制度的權力等等,總結都是說香港人無權,去表態是否要支持這個方案。跟著本地大部份媒體一致地說這五個辭職議員真不該,也就是說:香港人是不應該被賦與表態發聲的權利。

然而,最直接問題是:為何我們無權呢?沒有權利去用投票的方式去表達我們對這份方案的意向呢?我是不會理會那些無關宏旨的法律指控,我只知這在法律上這是一個補選,5位辭職議員說:這是一次機會,讓我們對這方案去表態。我真的不明白這個補選,即別人說的「五區公投」,為何是這麼大逆不道?上街是表態,四年一次立法會選舉投票是表態,上一次07年馬力過身,港島補選投票亦是一個表態,為何今次也是補選,讓巿民有機會表態便是一種罪惡呢?

好的,中央定性了這個補選是一個實質公投,所以這是一個違反基本法的行動(但是那一條基本法呢?)然而,特區政府卻在法律上定性了這個「五區公投」運動只是一個補選,照常用公帑去籌辦這個補選。我可以說:在基本法上,特區政府也不知五區辭職議員犯了那一條基本法,所以政務司長黃仁龍先生亦不能執行法律檢控這5個議員。那麼,我只可以說:這個補選在法律上不是一個公投,但這個補選是一個實質公投。對於作為巿民的我,我便不會理會這些爭論,我會說:「只要沒有犯法,又有表態機會,為何要放棄呢?」

2) 關於第二條問題「我們應否接受這個方案呢?」,我會問為何05年否決了差不多的方案,為何今日要支持呢?究竟是05年有政黨搞錯了,而沒有道歉,而且於今日還要隱臧自己的決策錯誤?抑或是,泛民黨派否決了05方案,並沒有錯,所以今日我們應要繼續否決這個政改方案呢?

05年的政改方案是在功能組別增加了5個區議會界議席,及增加了5個地區直選議席。另外,特首選舉的選委會由800人增加至1600人。

我不打算詳細討論800人與1600人,及09方案的1200人之間有什麼分別,因為09政改方案比05政改方案退步,05方案再惡劣,也惡劣不過09方案,所以我們可以不討論05方案的特首選舉那一部份,我亦堅決反對09方案的特首選舉這一部份,因為我認為人數的增加不代表進步,而這種間接選舉只是一個特權機制,根本不應存在,這個選委會只是普選前的過渡安排,我們為何要浪費心力去處理這個將要廢掉的政制安排呢?可以提一提讀者,在基本法上,從來沒有說這個「選委會」和將來普選時的「提名委員會」有任何必然或直接間接的關係的。

當年,泛民否決了05方案的立法選舉那一部份時,是出於什麼原因呢?是因為05方案並不會增加擁有六成地區直選選票的泛民黨派的發言權,反而有所壓縮。讓我們想一想,若05方案通過了,會發生什麼事?當時社會因董建華下台而心情放鬆,對政治事件的熱情有明顯的冷卻。按過去的經驗,泛民的支持者多數會放棄於區議會選舉投票,並認為區議會選舉不重要;最後是擁有強大無比財力的民建聯及工聯會將會攻陷所有新增加的區議會界立法會議席;同樣,強大財力的親共政黨也是會有很大機會奪取新增五席地區直選的三席;始終,錢多是好辦事的。若通過05方案,最後的結果是泛民黨派於08選舉中在議席數字上有所增加,但在總議席的比例上有所下降。這樣,我們最不想發生的事,便有可能於08年立法會選舉中發生:泛民黨派有可能會失去三份一的政制否決權!

我明顯地是反對09政改方案的。這是因為我不希望有任何機會讓泛民黨派失去三份一的政制否決權,另一方面,我也反對任何讓功能組別擴張的方案。因為功能組別一經擴張,其認受性便會增加,最後要取消它的困難度亦會同時增加!

我知道若我們否決09方案的通過後,各大傳媒將會批評這是錯失機會、不智或愚蠢等等,特區政府亦會把一切責任推卸落在巿民的身上。但我會認為,我們這一個表態就是一個行動,代表我希望特區政府馬上收回這個爛方案,然後再提出另一個廢除功能組別及我們可以接受的新方案出來!如果09方案最後遭否決,這只會是因為特區政府給我們的方案,實在太爛了,太難令人接受!亦即是說,特區政府應要承擔所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