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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發夢,基本法沒有三權分立!

不要發夢,基本法沒有三權分立!

689乘宣誓事件打擊立法會,一些泛民就反彈,說他破壞了三權分立。范徐麗泰回答,說基本法沒有三權分立的。就事實而論,范太沒錯。基本法的確沒有三權分立,因為它完全模仿殖民地的港督獨裁制,有些地方甚至更壞。我們不妨比較一下香港政制與美國三權分立的分別:

1. 香港立法機關所制訂的法律需要特首簽署才生效;這同美國制度一樣。

2. 但美國國會議員的提案權,不受行政機關限制。香港立法議員的提案權呢,卻要得到行政首長批准!這制度來自殖民地政制,但比之更壞,因為殖民地政制規定,只有提案涉及公共開支,才須得到港督批准,而基本法改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都要特首批准!這差不多等於否定立法機關有主動制訂法律之權,只能就行政機關的提案表示贊成或反對;

3. 美國總統不能解散國會,但國會可以彈劾總統,且曾經以此迫使尼克遜總統辭職。反觀香港立法機關,特首可以解散立法會,立法會卻無權彈劾行政首長,頂多只有提案權而已。這完全失卻行政立法互相制衡的原則,變成特首單方面制衡立法會。

所以,不要以為,只要把基本法修改成行政首長和立法會都實行一人一票普選,基本法就變成民主的小憲法了。沒有的事!三十年來,那種在基本法鳥籠內求民主的夢,該醒醒了。夢醒了,又怎麼辦?范太叫港人死心,不要再爭什麼民主了。但我們的結論相反:正因為夢醒,所以我們更加要爭取超越基本法的真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