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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包庇領展惡法 ─《房屋條例》21條惡法

房署包庇領展惡法 ─《房屋條例》21條惡法

「對付領展」倡議以東涌逸東邨作為第一號戰場,試辦了三次居民市集,要求房署開放邨內公共空間,不要再幫領展做獨市生意。

居民市集得到逸東街坊支持,鼓動了民氣,當權派應戰的規格亦漸次升級:第一次由街市承辦商建華派人搗亂,第二次出動房署經理和大批保安,第三次,警察終於出手。

警察憑什麼法例拘捕五名土地正義聯盟成員?追本溯源,我們才留意到《房屋條例》這條給予房屋署極大權力的惡法。這條惡法是「官~商~黑勾結」保護領展壟斷的最強武器,亦是「對付領展」倡議最大的攔路虎。

「《房屋條例》第21條:

(1)......屋邨內任何侵入者在獲授權人員命令離開屋邨時,須離開屋邨。

(3) 任何被命令離開屋邨的侵入者如沒有在合理時間內遵從該項命令,可被任何獲授權人員逐離屋邨,而該獲授權人員可使用合理需要的武力將該侵入者驅逐,並可為此目的要求警務人員或任何其他獲授權人員協助。」

此例的「辣點」是,房署職員可以隨意判定誰是入侵者,什麼行為不被准許,就算那個行為本身並沒有違反其他法例。就像上星期日,我們和逸東街坊當時推着一些打算和街坊免費分享的物件到逸東邨圓形廣場,還未拿出來,就被房署職員判定是21條下的「入侵者」。當我們繼續原地站立,警察在三分鐘後就以「妨礙公職人員(房署人員)執行職務」拘捕朱凱迪。

11年前,領展控制了公共屋邨的街市、商場和停車場,成為了百多條公共屋邨的共有業主;《房屋條例》21條亦馬上變成了房屋署以公權力確保領展維持商業壟斷、打壓異己的專用法律工具。

警察上星期日釋放朱凱迪時說,下星期不要再回來,再回來一定會再拉。我們的回應很簡單,就算再拉,我們也一定再回來。因為房署不單在每一個屋邨都欠居民一個居民市集,《房屋條例》21條這個惡法,剝奪香港人在公共屋邨裏自由表達的基本人權,必須廢除。公民抗命,毋畏毋懼!

這個星期日,只要天氣許可,我們會繼續去東涌逸東,也會在天水圍做第二個居民市集,拉闊戰線。詳情日內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