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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的住屋需要和貧窮問題

在香港,住屋難,上樓難,對於殘疾人士來說,住屋需要更難。

自房署的單身人士公屋計分制實施以來,單身人士上樓動輒需要7-10年,在輪候的期間,大多居於劏房、板房等環境惡劣的地方。香港的劏房,不論是數量、質素,都應是首屈一指,數量多質素差,嚴格來說是不適合居住的,對於一般健全朋友而言,已經極難忍受,對於殘疾人士,情況更為嚴峻。

一般劏房位於舊區,並沒有任何殘疾人士輔助設施,對於不少殘疾朋友構成危險及不便。如聽障或視障人士居於舊區套房或板間房,於沒有任何輔助設施下容易發生意外,如走火警、治安問題等。曾有聽障人士居於劏房遇到火警,因聽不到呼叫,險些燒死。曾有失明人士在唐樓樓梯間被人非禮,報警後卻因無法認人警方不受理。有輪椅朋友無法住位於唐樓的劏房,又需要較大的單位,只能選擇有升降機,較貴租的單位。

住屋同時亦與貧窮非常相關,在前文《殘疾人士與貧窮問題》《扶貧政策欠缺了殘疾角度》已分析及簡述現時殘疾人士的貧窮情況,殘疾人士收入較健全人士為低,並且有必須的醫療、復康開支,再加上現時香港不斷上升的住屋租金,殘疾朋友的生活只會難上加難。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十九條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中指出:「殘疾人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選擇居所,選擇在何處、與何人一起生活,不被迫在特定的居住安排中生活;殘疾人獲得各種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區支助服務,包括必要的個人援助,以便在社區生活和融入社區,避免同社區隔絕或隔離;」

殘疾可能無法選擇,但殘疾人士也是社會公民,應當同樣享有適當的公民權利,並在此之上加以補足,使其能正常化地回歸正常生活,融入社會。以往不少殘疾人士會使用社會福利署的體恤安置政策,以能解決緊急的房屋需要,但近年有越來越難申請體恤安置的情況,可能是社署政策收緊了,又有可能是有此等需要的人越來越多。但是,究竟我們是從社會福利角度去看住屋問題和需要,或是應以殘疾人權利和住屋權的角度去看問題?我們相信整體住屋政策有很大的改革空間,我們也很認同不少民間團體的整體倡議方向,例如大幅增建公屋、取消單身人士計分制等。而對於殘疾人士,我們應更有思考,社會是用「憐憫角度」以「社會福利的體恤安置」去處理問題,還是應以「權利為本」的角度,對應殘疾人士的需要提供合適的社會政策?

倡議殘疾人士有獨立生活的權利,在國際社會已談了超過40年,除了居住選擇外,還有很重要的社區支援服務和政策。如果我們能夠以捍衛殘疾人權的角度,以尊重、接納、平等的視角,而不是以福利、憐憫的視角去制定社會政策,今天殘疾朋友不需走出來申訴,究竟我們何時才有權利為本的政策?

文:盧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