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上,有人談起版權法,發現它純粹是把窮人的藝術享受權列為罪行的一盤「法」:
買了正版CD再轉MP3出街聽是犯法的
下載 MP3 鈴聲又是犯法的
錄電視節目是犯法的
錄電台節目是犯法的
Singing Contest 唱有版權的歌冇比錢 CASH 是犯法的
在街上唱有版權的歌,冇比錢 CASH 是犯法的
在街上吹口哨 (有版權的歌) 冇比錢 CASH 是犯法的
電台播歌,而你正公開播放電台節目,被其他人聽到,CASH 亦指稱是侵犯版權
士多老闆開收音機,電台正播歌,人地買汽水聽到.... 據 CASH 說, 這要付版權費的
很不合理嗎? 它卻是現行的版權法。有網友更直指,口稱尊重藝術,尊重創作的CASH,只是一個獲法例授權的名正言順的黑社會,「衰過收陀地」。
這個蠶蝕創作的「黑社會」,一般創作的人卻不能替它「Election」。
來源
http://www.e-politics21.org/webnews/newsgroups.php?art_group=anti-23&article_id=250163
圖片
http://www.flickr.com/photos/[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