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文:Chan Melody
當律師告訴陳寧(Nin)「簽保守行為」(Binding Over)的後果之後,陳寧猶疑一大下,問律師:「無做過的事,我為什麼要認?」
兩名菜園村巡守隊員被控刑事毀壞,其中一名被告陳寧事發時根本不在場,卻被迫接受簽保守行為了事,條件是必須承認刑毀。 近日涉及示威者的刑毀、襲擊「案」日增,各路社運朋友,還有三月六晚堵路被捕的113人,都或將面臨同樣決擇。雖然接受簽保並不影響日後抗爭行動,但在媒體報導上卻也畢竟看似理虧,而且折損原則。究竟抗爭者在這個狀況下有什麼考慮、出路?
被捕
三月一日,數十名巡守隊,午間趁工人休息,突然一起搖動包圍的一處工地的鐵絲網,要把它推倒。合幾十人之力搖了一陣,鐵絲網便向前方倒下。陳寧當日原本約好大家一起入村,不過遲到。等得他也來到村子中心時候,鐵絲網已然倒下,陳寧於是順勢跟大家走入工地。結果,他和另一位巡守朋友黑傑一起被捕,罪名是刑事毀壞價值$20,000的鐵絲網。
疑點
這個案疑點重重。最明顯自是,陳寧當日遲到,推鐵絲網那一下根本不在場。第二,刑事毀壞其中一項罪成因素是要「摧毀或損壞財產」[註1],但根據資料,鐵絲網只是被推倒,卻沒有破損或被剪爛。據巡守隊說,事後工人甚至只是把倒下的鐵絲網重新扶正就算,並不須要更換,可見那些被推下的鐵絲網根本完好無缺功能正常,又何來有「損壞財產」?第三,警方自三月一日到四月下旬審訊期間,個半月來從沒辦過認人手續(I.D Parade)。當日現場人頭湧湧,但只有保安員作證,而且證人因要「回鄉養病」而未能出席審訊,控方如何證明陳寧和黑傑有推鐵絲網?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以及「控方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則,控方勝算並不大。
證據不足卻沒有撤控
年頭朱凱迪被工人以一招「浮腰」襲擊,近日收到律政司來信,以「證據不足、拉到都告唔入」為由放棄檢控[註2]。但陳寧、黑傑此案,控方明知自己證據薄弱,卻沒有撤控,而是提出讓兩人簽保守行為。簽保的「好處」是兩人不須經歷審訊,因此也不是「罪名成立」,而且不留案底。不過兩人須向法庭承認自己犯案(admit facts),並願意在未來一段時間不再犯法。如果犯法而又被抓的話,便需要「磅水」。
簽保須向法庭承認自己犯案
但陳寧念念不忘的始終是:「我無做的事,為什麼要認?」當日陳寧不在現場,明明是控方有責任証明他在場而且必須失敗,為什麼一反過來,竟是他要承認自己有推「毀」鐵絲網?
不過,作為被告要考慮,今次控方讓他們簽保,條件是兩人同簽,即陳寧不接受,黑傑也不能簽保解決,兩人必須一起面對審訊。而簡單如此案的刑事審訊,控方需要從頭準備、甚或再安排認人等等,下次上庭正式第一次審,也要到數月之後。
三月被捕到目前,兩位被告已被這案纏繞了個多月,如再拖幾個月甚至半年,又是暑假當前或會影響暑期工、外遊等,壓力大亦煩人;而且打官司又不是贏硬,輸了或上訴、再拖更久;再輸便是兩位大好青年、每人一個刑事案底。黑傑讀社工,領牌或有麻煩;兩人以後如要出國進修,取錄及出入境未必順利……如此這般七除八扣,剩下合理的選擇便似乎是:接受吧。
但是「經濟實惠」回答不了陳寧平實尖銳的原則問題:為什麼要認無做過的事。黑傑表示,到今日也不理解,沒有經過審訊而「私了」的簽保,其實是怎麼一回事: 「簽保純是一種憐憫,斷估你唔會再犯。它很容易被詮釋為『呢班人都係做左錯事、但守行為就算數』,這就變成一種假憐憫。我們沒有做錯事。」
控方跌左落地拿揸沙
明明警方表現毫不專業連認人也懶做,控方明知出醜,卻在最後關頭一副皇恩浩蕩姿態offer兩人簽保,彷彿施捨、但畢竟控方才是需要被施捨那方。陳寧憶述被捕當日見識到警局落後、緩慢:「他們的電腦在不斷當機;打了我的指紋墨水卻太淺、影印不上色,要我隔天去再打。」但到頭來還是要硬食簽保?兩位不約而同說,接受簽保後,兩人都可以鬆出身來參與新一輪抗爭。他們雖說不上渾然忘我,亦由此至終只最關心事件對菜園村與巡守隊的影響。
對於被卡夫卡式地拋擲進一團混亂之中硬塞以罪名,最後又溫吞地不了了之,陳寧體會到社會如何以恐懼和焦慮去控制個人:「法律如此難以捕捉卻又四處滲透瀰漫。大家無法理解它與自己的關係,只好小心翼翼、過猶不及地節制自己,以致經常過度服從。當我們抗爭,我們就是要拒絕這個判決的系統(continuous system of judgment),我們要用反抗的身體去宣佈一種更高的公義,確認自己清白無罪。」
檢控酌情權無枉管
近年警方、律政司選擇性拘捕/檢控、以權力威嚇示威者甚至普通市民婁見不鮮。朱凱迪「浮腰案」發生在半百警察睽睽眾目之下竟因「證據不足」未有提控;但去年夏天在尖沙咀與交通警因抄牌問題發生爭執,最後被控襲警的旅遊巴司機李先生,近日卻被判罪名成立,需還押至五月五日[註3]。
報導指,李先生因為司機執照被扣起作證物,失業至今只能靠朋友接濟。和陳寧、黑傑相反,李先生堅持抗辯,以為審訊或可還他公道,但當日報導李先生被警員掌摑,亦有導遊、旅客等作人証,最後卻反而是李先生罪名成立,面臨監禁、罰款以及案底等[註4],經濟亦陷困境。循制度抗爭到底,先要付出具大代價,但最後真是可以尋到公義嗎?
雖說律政司有絕對檢控酌情權(警方則有更大彈性決定是否拘捕),但如果律政司運用酌情權賦予的彈性,檢控看不順眼的所謂「挑戰行為」,又有誰來監管?簽保守行為是司法系統節省成本、達致效率的折衷方法;一方面也是讓律政司有個選擇,「放過」犯罪輕微的人讓他們不用留案底,有機會改過自身。但面對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況,正確的該是撤控,而不是用簽保混過去。被控的巡守隊並不是要改過自身,他們要的是認認真真的檢控、痛痛快快的抗辯。「無須經過審訊」固然免除被告長時間受壓力,代價卻同時吊詭:被告將失去在公開審訊中公平受審和抗辯的機會。
正如律政司〈檢控政策及常規—檢控人員守則〉所載,前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言:「在公義的社會中,檢控有罪的人和釋放無罪的人,同樣合符公眾利益。」[註5] 如果市民終於瞭解到目前的制度並不會達致社會公義,剩下的便會是一波又一波抗爭和革命。
有用資訊:「簽保守行為」即係點?
即是被告在承認案情的基礎上,答應在未來一段時間(通常六至十二個月)不再犯法或擾亂治安。好處是不用留案底,以及被告(及其家人)不用面對審訊壓力。
簽保效果上如同撤銷控告:律政司將容許被告不經審訊、未有罪名成立之下自願受簽保約束。簽保基本上不影響行動者未來抗爭,總之時限內再犯,到時才要交簽保金,再犯亦不會對已結之案或其他待審案件有影響。
簽保通常要先得律政司同意,並在上庭當日向法官表達控辯雙方已達成協議;在取得法官批准後,由被告簽署同意書,方為有效。
*本文純為參考,並非法律意見;個別案件案情不同,請獨立咨詢律師取得合適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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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第60條
[2] 按朱凱迪在facebook status透露,律政司信件原文節錄為:「本司經審慎研究後認為所得的證據不足以提出檢控。換言之,即使對本案疑犯進行起訴,相信法院判疑犯罪名成立的機會不大。因此,本司已建議警方就本宗案件不向疑犯採取任何刑事檢控行動。」
[3]蘋果日報2010年07月14日 〈抄牌被罵「乞兒」警涉打人 違例泊車司機被指襲警被捕〉
東方日報2011年04月22日〈旅巴司機爆粗襲警罪成〉
[4] 筆者未有完整跟進李先生的案,未知具體事實如何,一切暫憑報章報導觀察推測。茲引報導如上以供參考
[5] Mr Justice Li CJ, quoted by The Statement of Prosecution Policy and Practice - Code of Prosecutors, "It is important to observe that in a just society, the conviction of the guilty i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as is the acquittal of the innoc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