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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衣毒藥版權修訂 網絡廿三滾水煮蛙 抗衡網絡廿三唯有 UGC

糖衣毒藥版權修訂 網絡廿三滾水煮蛙
抗衡網絡廿三唯有 UGC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就《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之回應及聲明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早上突然提出《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其重點見附錄一),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就此草案之回應如下:

1. 傳播權利無限大,牛刀殺雞殺網民

政府以科技中立及應付未能預知的科技發展為名,將所有傳播方式納入版權法的民事及刑事法網下,其範圍之廣足以包括沒有實體的複製。可惜到現時為止,政府能舉出現行法例下未能保障的例子卻 只有一個——串流。更遺憾的是政府在未有為市民提供足夠保護下,仍堅決以牛刀殺雞,不惜殺錯良民。因此,《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仍舊是惡法一條,依然是屠殺創作及表達自由的網絡廿三。

2. 公平處理不公平 全民搞笑做小丑

政府提出的公平處理範圍只對某幾項創作提供版權豁免,對於其他創作方式如舊曲新詞、Cover 唱歌、同人誌、串流打機影片等均未有保護,對其他創作方式不公平,歧視及漠視那些創作人的表達權利。而當中,「戲仿 」及「滑稽」更要求創作要有搞笑成份,強迫市民做小丑以博取嚴肅法官一笑換取豁免。因此,政府提出的公平處理豁免明顯未能回應創作人及網民訴求,更會令市民無所適從。

3. 開放式豁免唯一制衡網絡廿三的方法

由於傳播權利囊括一切傳播方式,唯有開放式豁免如「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UGC) 方能有足夠彈性抗衡此惡法及在版權人及市民的表達及創作自由取得平衡。聯盟曾多番引用外國學者報告及邀請外國學者與政府會面,解釋「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如何符合「三步檢驗」,但仍不得要領。

如政府認為較美國「公平使用」更嚴謹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未能乎合「三步檢驗」,香港特區政府理應向世界貿易組織對美國及加拿大作出提訴,指其版權豁免違反國際公約。

4. 安全港不安全 創作力不從心

草案中新增安全港規定,網絡平台須收到版權人侵權投訴後,移除有關疑似侵權物,未審先判,危害創作自由。故此,聯盟反對採用「通知與移除」機制,應以「通知與通知」機制取代,保護弱勢的小市民及創作人。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在此對政府提出的《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內未有加入「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表示極度遺憾。聯盟希望市民及網民發聲:反對網絡廿三,支持「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同時,亦呼籲議員重新審議、仔細審議、補充政府方案的不足,尤其是加入UGC和其他更寬闊、開放、彈性的豁免,保障市民創作、言論、表達及網絡自由。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
Facebook專頁

2014年6月12日

附錄一:《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重點

  • A. 引入科技中立的傳播權利。市民以任何傳送模式向公眾未受權作品,均屬違法,市民須承擔人民事及/或刑事責任;
  • B. 改變刑事責任門檻。不再採用「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改以由聯盟於第四方案中「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其中一項條件 — 「替代原作品」—— 供法庭考慮有關的刑事責任;
  • C. 新增公平處理豁免。除政府原有方案下的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及評論時事外,新增由聯盟提出可參考英國法律的「引用」公平處理豁免;
  • D. 增訂安全港條文。網絡商需要按 「通知與移除」機制移除侵權作品;及
  • E. 否決由聯盟提出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 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