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網媒非無法荒原的孤魂野鬼--新聞自由論衡(三)

全國總警長在7月28日透露將調查網民在首相納吉的面子書留下「閉嘴啦」等「不敬」字眼一事之後,第二天又傳出部落客曾麗蓮因在推特(twitter)號召參與遊行而遭警方援引煽動法令盤查;兩件事推翻了一個關乎我國新聞自由的謬論:網絡媒體不受法律管制,因而為所欲為。

前述謬論大行其道,至少有兩個原因:一是政府/執政黨為了防止公眾採信網媒所揭露的貪贓枉法情事,蓄意藉此打擊網媒的公信力;二是與執政權貴過從甚密的大亨們控制的傳統媒體以訛傳訛,以為因維護業主的利益而偏幫執政黨塗脂抹粉之醜行辯解。

傳統媒體唱和官方論調妖魔化網媒,控制93%中文報市場的世華媒體集團堪稱最好此道者,不時在言路版發表職員的署名文章和未能確認身份真偽的讀者投書,明說或影射網絡媒體無需承擔法律責任,故無公信力可言。例如,《星洲日報》柔佛州首席記者鄭梅嬌於2011年7月14日在言路版發表《走在前線,就必須有肩膀》(http://opinions.sinchew-i.com/node/20099),有兩段有趣的敘述:

「我們具名而光明磊落的報道,為報道負責,為讀者慎重把關,我們連名帶姓,不是放了屁就溜得無影無蹤的不具名哄客。這些人不必收拾殘局,不必負法律責任、國家責任。

畢竟,我們不是躲在網絡背後聞雞起舞的孤魂野鬼,他們無須為言論負責,不必考慮讀者是大人,是小孩,是何方神聖?再者,你哪里去找他們!」

「網絡媒體不受法律管制」之說是謬論,原因不外乎:網民和網絡媒體皆並非活在無法可管的社會里,可以隨心所欲為所欲為。人們誤以為網絡媒體是「不管地帶」,可能有二原因:一是馬哈迪在1997年為了說服外國高科技企業注資多媒體超級走廊而許下「不審查互聯網」之承諾;二是報紙必須每年重新申請出版准證,而新聞網站則無需任何准證。

然而,「不審查承諾」似無實質保障。馬哈迪於1996年8月1日在首都為多媒體超級走廊主持推介禮時開出的保證書(Bill of Guarantees)里,並無「不審查互聯網」這一條;直到馬哈迪於1997年1月14日在美國加州對美國投資者演講時才增補上去,可見純粹為吸引外資之舉。有學者認為,此舉意在與因審查互聯網而備受國際抨擊的新加坡競爭。

新舊法規扼殺網路言論

其次,雖然《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第3(3)條闡明本法不可用以審查互聯網,但是第211條款卻闡明,內容應用服務提供者不能提供有傷風化的、猥褻的、不正確的、危險的內容,或是具有攻擊性意圖造成使任何人困擾、咒罵、威脅或騷擾等;違法者的最高刑罰是5萬令吉罰款、一年監禁,或兩者兼施。第233條款亦禁止不當使用網絡設備張貼前述內容,刑罰與第211條相同。

政府以前述二條款對付網民和網絡媒體的例子,晚近就有:一,2009年3月援引第233條款提控六人在互聯網發表或散播羞辱霹靂蘇丹的言論,一人認罪後判罰款1萬令吉;二,2009年9月,援引前述二條款威脅《當今大馬》新聞網撤下巫統黨員攜帶牛頭抗議雪州政府准建興都廟的短片;三,2010年9月,援引第233條提控在部落格撰文揶揄國能公司的《馬來郵報》編輯伊爾萬(後來撤銷控狀)。

此外,吾人不應刻意避談各種非在線法規(offline law)對網民和網絡媒體經營者構成之威脅,如:1960年內部安全法令、1948年煽動法令、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1957年煽動法令及刑事法典第500條(刑事誹謗罪)。

政府援引「非在線法規」對付網民或部落客,已有多個案例:一,2010年12月22日,援引煽動法令扣留一名開設以「邪魔的蘇丹」為題的面子書專頁,並貼文詆毀柔佛州皇室的男子;二,2008年9月17日,援引煽動法令逮捕在部落格號召國人倒掛國旗抗議政府貪污猖獗的部落客;三,2008年7月17日,以刑事誹謗罪提控部落客拉惹柏特拉;四,2008年5月5日,援引煽動法令提控拉惹柏特拉。

還有一個處於灰色地帶的法規,是1984年印刷機與出版法令。此法雖是主管印刷機與出版活動,但其對「出版物」(publication)的定義範圍極廣--除了印刷品和音頻,還涵蓋任何「在形態、形狀或以任何方式皆能提出文字或意見的物件」。雖然迄今尚無以此法起訴網絡媒體的案例,但自馬哈迪到納吉,修訂此法以利規管互聯網之聲不絕於耳;修訂之後,對網絡媒體的監管不容樂觀。

此外,內政部長曾於2011年1月12日宣佈,界定「電子煽動」(cyber sedition)或「線上煽動」(online sedition)的指南草案已完成。除了這些公訴法規,另有民事訴訟的案例,例如《獨立新聞在線》在2006年因率先報道福聯控股的治理糾葛而遭起訴誹謗。近例是法院在2011年7月19日裁決,部落客阿米祖丁撰文指新聞部長萊士雅丁涉嫌性侵女傭構成誹謗,需賠償萊士30萬及承擔10萬令吉堂費。

或許有人質疑,網民和網站多如繁星,技術上有能力監管嗎?當然有。遠在13年前「烈火莫熄」改革運動鬧翻天之際,有人以電郵轉發印尼外勞大量收集巴冷刀策動暴亂的訊息,事後雖無外勞暴亂之事,但警方逮捕及提控了四名轉發此電郵的網民。

13年後的今天,網民人數固然大量增長,但網絡技術亦更精密,經由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s)相助,政府要揪出「祭品」,並非難事。2008年8月27日,政府以內容觸及敏感課題及含有煽動成分的理由,經三大互聯網商配合,阻截網民登陸《今日馬來西亞》網站,說明了互聯網商配合政府行動之意願。

即便是電郵使用者和部落客,政府尚有能力揪出,更何況是有公開註冊資料、聯繫方式和負責人的政黨、非政府組織和新聞網站。可見,網民和網絡媒體並非在無法之境里無法尋覓的孤魂野鬼,「你哪里去找他們」乃無稽之問。

利益輸送,彼此維護

總而言之,網絡媒體不見得比必須每年重新申請出版准證的報紙「安全」。在我實際主持《獨立新聞在線》編務的四年里(2005-2009),就曾有幾次局勢風聲鶴唳時接到知情者善意預警,要我「做好準備」。至少有兩個原因說明網絡媒體承受的風險比傳統媒體更大。

首先,網絡媒體因緣際會成為1998年「烈火莫熄」改革運動的發聲渠道,政府素來對它充滿敵意,十年後又被認定為令國陣在2008年大選遭遇痛挫的要素,敵意更深。

其次,相對於傳統媒體集團,網絡媒體才是《星洲日報》不時自哎自怨說的「沒有背景、沒有靠山」,以及業主沒有龐大財力,因而「好欺負」的對象。傳統媒體集團若非執政黨黨營企業,就是由與執政黨過從甚密的大亨所控制--除了首要媒體、前鋒報集團及星報集團,世華媒體集團掌舵人張曉卿亦與國陣淵源匪淺。

政商權貴之間盤根錯節的利益輸送,彼此維護自不在話下。晚近五、六年政府雖偶有針對傳統媒體的小動作,以取殺雞儆猴之效,但皆不傷要害(畢竟傳統媒體仍是國陣賴以收編民意的宣傳機器),反而實現彼此「小打大幫忙」和「小罵大幫忙」的作用。

反之,網絡媒體遭政府打壓時,除了維權組織和耳聰目明的公民(informed citizen)聲援之外,就得自求多福了。晚近幾年政府打擊網絡輿論的案例,確實比處分傳統媒體多。

政府不斷強化網絡媒體「因不受法律規管而充斥謊言」的刻板印象,除了是因無法阻擋貪贓枉法的內情在互聯網上流傳,故而「污名化」以防群眾採信之外,另一作用是合理化它對傳統媒體的法律管制。誠如我於2010年7月2日在《獨立新聞在線》發表的文章《大馬報業路在何方(莊迪澎版)--與劉鑒銓對話(下篇)》(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3985.html)中所言,「由於不受法律管制,網絡媒體可以不負責任地作不實報道」之論調,其含義就是斷定「媒體若不管制,就會亂來」;報業一再以此論調自我解套,恰恰是在承認、肯定、合理化政府管制傳統媒體的說辭。其損人不利己的後果是,報業要政府鬆綁時,將難以自圓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