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廿二周年那一晚,警察再次大開殺戒,大手拘捕五十多名示威者。上周獨媒覃俊基撰文,細說被捕後的遭遇及與拘捕他的警員之間的相處,及由此對警察的所謂「階級性」的思考。當然,總有人恨警察恨得義無反顧,但至少從六四當晚及三月六日警察對113名示威者的拘捕經驗,不少朋友亦經驗了也許與作為當權者鷹犬的刻板形象不完全一樣的警員:可能是比較友善的、比較好奇的、比較家常瑣碎的、比較文靜的、比較具同理心的、比較柒的、比較淆底的,不一而足。觀察加上自身經驗,兩次大規模拘捕之後,友人之間其中一個主要的話題,都是負責處理自己的那位警察有甚麼特徵,作風如何,是否對行動者有著預設的恨意等。
本來,這又是齊澤克出場的好時機,甚麼二十世紀初納粹的蓋世太保放工回家後會集齊人演絃樂四重奏——高難度的曲目還要玩得極專業;史大林是位暴君之餘也是一位經常給女兒寫家書的慈父,諸如此類。齊氏的意思是,邪惡與崇高優秀品質之間的關係,往往不是despite of而是because of。當然我們可以繼續辯論這些歷史和概念的辯證,但似乎兩次大型拘捕所引起的這些倫理沉思,還未是事情的全部。
這裡說的,當然就是指雞農示威與警員意外殉職的事件了。但原來,一位警員在執勤期間意外殉職,除了是一件令人難過的慘劇,也同時能被操弄成一次針對社會行動的輿論攻勢,一石二鳥能源效益得幾乎令人要覺得若劉姓警長的事故,若能警醒近年所謂激烈的社會行動,那麼他的殉職也就是不枉也。當我們還在沉思究竟警察係咪人,如何面對和遭遇與作為鎮壓機器不儘相同的警員個人等的時候,但更大言不慚地將慘劇寓言化、不把警員當人者,難道不是來自警察本身嗎?事情偶然及無情的發生,或者已不容許足夠的時間應付只能滿足自身完整性的道德及倫理問題。昆德拉好像說過人一思考,上帝就發笑;此情此景,難道不是行動者一思考(如何定位警察),一哥便馬上發笑嗎?
當代意大利有位哲學家agamben,曾提出一項觀察:西方高舉了二百年的平等和人權,卻是在科學越來越昌明,整體也彷彿越來越文明的情況下,卻越來越出現系統性、制度性對人類身體的折磨。他視這情況為一個「裸命」(bare life)的問題。但agamben論述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卻似乎更能將我們帶出對警員個人的倫理責任的窮巷——「例外狀態」。
他指出,憲法是主權國家最高層次的法律,規管司法立法執法行政等不同機關。出於維穩的需要,「例外狀態」的核心卻是憲法裡明文規定將憲法懸擱。意思即是,在「例外狀態」中,憲法放棄自身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例,容許執法機關行使在正常狀態中憲法所不容許的權力或行為,例如折磨。而頒佈例外狀態的行為本身,卻晦暗不明:一旦頒佈不當,在連憲法自身也被懸擱的情況下,甚麼權力能合法地制衡執法部門?
在看來一切白紙黑字有規有舉的法律世界裡,這無疑是吊詭的。然而,在尋常的語言裡,這些晦暗不明這些灰色地帶,說穿了不過是政治,關於定義及命名的政治角力,及權力關係的繼續衍生。回到香港,兩趟拘捕的規模儘管罕見,但三月六號的拘捕,過了三個月時間警方仍未能決定起訴與否;六月四號的53項拘捕,更是在示威者拒絕保釋的情況下,幾小時內悉數無條件釋放。
被拉進警署轉了一圈,示威者踏出警署的一刻,與所有沒保釋沒官非在身的其他香港人完全無異。差別就是,警察按其合法而無需解釋的臨場判斷宣佈罪名及拘捕後,失去人身自由的幾小時覊留,總共113加53即166次拘捕共計的上千小時。以法律之名拘捕,再以法律之名釋放,除了媒體爆光、邀功外甚麼都沒有發生。那是警務人員的上千小時的公務時間,是幾千小時晦暗不明的法內地帶,也是阿甘本理論的港版詮譯。911後,有論者指阿氏論述的例外狀態已成常態,香港警察則以行動大刺刺地演繹這種常態。
筆者當然沒有證據證明,警方派一大班未完全成為老差骨的警員負責兩次大規模拘捕,是因為有人手調配的問題,還是希望滋擾示威者的視線及思緒,但這些還仍然是假設性問題。筆者並非認為對警員的思考微不足道或不相關,實情是筆者所認識的覃俊基向來也是好處理巨型的哲學及政治經濟問題。本文只是希望借機引發討論,警察的秘密(或政治),從社會行動者的位置看,也許不全在於他們是否與大家平等、具人性的有血有肉倫理道德主體,尤其當警隊阿頭都以此為談資時,而一邊廂警察的「執法」已與政治的操作如此無分彼此兩茫煙水的時候。
回應
好似唔算例外狀態
●「以法律之名拘捕,再以法律之名釋放」,說不上是例如狀態吧,我會說現行的法例體制本來就保留了大量這樣的政治操作空間給警察發揮。
●「一石二鳥能源效益得幾乎令人要覺得若劉姓警長的事故,若能警醒近年所謂激烈的社會行動,那麼他的殉職也就是不枉也。」這種賴姓邏輯,亦有另一款變奏在操作中,例如劉銳紹六月一日在信報月刊篇文〈香港競爭力與政治遊戲 —— 北京對香港工商界又愛又恨〉,全文大部分時間在談北京政府不敢動香港財閥的原因,順便借大陸智囊的口罵曾蔭權政府無能,但到文末筆鋒一轉:「香港一些人士(例如民主派和社運人士),只側重政治的部分,而忽略了經濟與內地結合的部分,已逐步走偏,也許會好心幹壞事,甚至成為間接影響香港發展的一種因素而不自知,這正是香港的另一個危機。」警察殉職可以用來警惕明明是被逼到牆角的示威者,香港競爭力下降(之前明明話是執政者的失敗)又突然成為社運人士的一課,可見「維穩」邏輯已經在香港生根。
不過,如果成劉銳紹貴言,社運人士真能夠間接影響香港發展,倒是值得慶賀的事。
並不是理論「應用」
香港連憲法都沒有,不可能出現有嚴格意義的例外狀態。但話得說回來,例外狀態的理論意義,就是要推翻西方社會傳統以來的一個美好幻覺,就是立憲國家一切以憲法為準,憲法就是至高無上等假設。而是許多憲法都內含一些矛盾元素,矛盾在於法憲在某些條件下會讓出其supremacy,以至對一些一般憲法都會保護的價值如人權、自由等的侵犯視若無睹。這些侵犯,並不是despite of而是because of憲法容讓的空間,所以並不是簡單的違憲問題。換個講法就是政治與法律之間結構性的和固有的灰色地帶。也正是在這點,所謂世界警察的美國在古巴設瓜塔那麼監獄,才會引起爭議,才成為阿甘本例外狀態理論的現實演繹。
我在想,瓜塔那麼裡沒有戰犯身份,亦沒有覊留期限的犯,與兩次夾埋一百六十多人次,事後像甚麼都沒有發生的拘捕,規模和情度固然冇得比,但兩者有沒有甚麼異同可繼續思考?雖然六四晚的朋友主動拒絕保釋,但問題也是,警察由拘捕到覊留到決定讓被捕人士保釋到被補人士拒絕保釋到警方無條件釋放,整個過程都並沒有違法,但這個過程所內含的對人權和自由等的侵犯,卻彷彿視而不見。若考慮到整個拘捕的政治因素或目的,你說的「法例體制本來就保留了大量這樣的政治操作空間給警察發揮」固然不錯,但這個空間的法律地位及性質就是值得探討。
用維穩去理解
我也有想過用「例外狀態」去闡釋近來警察執法的失控,但後來想,用維穩去理解現在香港警察的方向是否比較直接和合適?香港警察現在動輒做著大量違反人權的行為,「例外狀態」這個概念卻好像將這種爛仔行為合理化了。西方民主國家頒行例外狀態,與獨裁中共的有法不依、政府日夕主動犯法,好像有本質上的分別?中國在西方眼中,可能是「無限例外」——問題是若可以隨時進入例外狀態,那這個詞語適用於解釋香港當下狀況的意義能有多高?一般來說,local application應會成為global theory的supplement(德里達意義上的增補),期待香港的左翼基進理論者也在supplement的起點上進行工作。
回tsw
維穩是當然的,可能也直接及合適,但會否有點不足。政府不維穩才奇怪,問題是政府維穩可怎樣批判?我所理解的「例外」,正正不是簡單的違法、或有法不依。有個重要的區別要留意,就是「違憲」,及憲法賦予/容讓執法或行政部間權力幹憲法所不容的事,例如折磨及剝奪人權,之間的區別,例外狀態指的是後者。阿甘本的區分,我認為正正能協助我們思考,到底要批判政府及警察甚麼。
至於合理化之說,阿氏的考掘當然就是要梳理這種把「例外狀態」合理化的法律及政治史,但他對這段歷史的立場當然是批判的,因為如他結論所道,例外狀態是憲法裡的含混地方,無論在設計上或是執行上,都由極明顯的政治元素構成。這是對於司法獨立,尤其是憲法在一國內具至高無上、超然於政治的地位的一種批判和揭發。
至於隨時進入狀態,阿甘本已說過「the exception is the rule」,例子就是運作至今的瓜塔那麼監獄;而齊澤克也舉例說,貝盧茲科尼治下的意大利,也把例外狀態常規化了。對移工、有色人種的系統性人權侵犯,還要打著保護國民的幌子,問你吹脹未。隨時進入例外狀態,要問的或者不是於香港有多獨特,而可能是香港已加入全球的趨勢了。簡單總結,例外狀態的提出,有其考掘和描述的部份,但前提卻是要找批判的準確落點。
我不懂德理達啦,supplement是甚麼,你意思是否問,把阿甘本的思想用在香港,能為理論及香港的處境增加甚麼?不妨多說一點。
再度增補
德里達意義下的supplement是指一種「致命的補充」,它是原有概念的關鍵部分,卻又是例外/推翻的部分。local application應會成為global theory的supplement,意思是我想像「維穩」應可作為「例外狀態」概念的一個改寫式的補充,並彰顯後者的核心元素。無理由將西方理論移植到東方語境時,框架不須改變,而只修剪現實去曲就框架?「香港已加入全球的趨勢」,在後殖民眼光去看這一句有點刺目。
我想香港現時警察濫權的情況類似是義過嚴之下「執法彈性」(或根本沒有定義),而多於「憲法賦予/容讓執法或行政部間權力幹憲法所不容的事」吧?在這個狀態之下,我們再以例外狀態的框架去戳破「憲法的幻覺」(即放棄條文性的改良,直接進入街頭戰爭?),是否一切都是always already,而沒有像現象學式「放入括號」的可能?
正是因為例外狀態「是對於司法獨立,尤其是憲法在一國內具至高無上、超然於政治的地位的一種批判和揭發」,陰公,中共的世界裡完全不是這樣一回事啊。中國語境來說,維穩是長期對於人民的自由限制、人身監控、超程序措施,以「社會和諧」為幌子,亦是憲法的長期懸擱。而香港是獨裁和民主政體的混合怪胎,就算不講到香港狀況有幾特別,如何綜合中國和西方理論的語境也是重要的。
這個應該可以做論文題目了,蓄下氣爆篇長既出黎啦,你。
*supplement的例子,德里達曾用來分析過盧梭對情人掉落的頭髮之著迷嘛,頭髮是情人的一部分所以重要,但它同時重要得令盧梭忘記了面前的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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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的價值認同會和國保/公安一樣嗎?國保/公安信奉的可以就是維穩邏輯本身。但即使管理層已徹底降服於維穩邏輯,卻不代表他們能以相同邏輯驅動香港的紀律部隊。那他們又是以什麼邏輯來驅動香港警察的?好像就是法律。則,我buy阿野。要麼,瓦解其執法依據之法律本身的合理性;要麼,突顯香港警察的執法傳統與維權邏輯之間不可調和之處(如有),而非急於把他們定性為維穩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