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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先生的公開信

《致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先生的公開信》
主 旨:要求澄清《基本法》的解釋權。
發信人:香港市民宗道
日 期:2012年7月1日

《基本法》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之本,是依法治港的基石,《基本法》解釋權的配置,關係到「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實踐,關係到特區終審權和獨立的司法權的實現。袁先生在被任命為律政司司長後致辭,表示「如有法律問題,會盡量在本地法律體系處理,如本港法律系統無法處理,才會考慮釋法,釋法是最後的解決方法。」袁先生的表態,令人憂慮「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實踐將會倒退。

是否提請人大釋法應由終審法院判定,「釋法是最後的解決方法」,是比「保證任內不主動提請釋法」更嚴重的錯誤,反映對「一國兩制」的認知嚴重不足,對《基本法》第158條的認知存在偏差。正確理解和執行《基本法》,係做好律政司司長呢份工的必備條件,梁愛詩及黃仁龍都不是稱職的律政司司長,市民希望袁國強先生能夠公開完整地解釋《基本法》第158條,證明能夠勝任律政司司長之職。

黃仁龍係好人,對兌任內不主動提請釋法,但任期的結束並不完美;2006年6月9 日,黃仁龍在倫敦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三次釋法合法合憲;最近雙非嬰居港權出現釋法爭議,黃仁龍強調,人大釋法權力毋庸置疑,但基本法賦予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人大釋法具爭議性。

任律政司司長七年,黃仁龍有進步但不大,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人大釋法的權力就不是毋庸置疑,而是必須受《基本法》的規限,香港的自治權不是依靠人大自我約束來實現,而是由《基本法》的規定保證,第158條解釋權的配置及解釋機制的設定,目的就是確保第19條特區的終審權和獨立的司法權得到實現;黃仁龍醒悟之時,必定為任內的過失抱頭痛哭。

希望袁國強先生參考前人如何犯錯,認真研讀《基本法》,尊重一國兩制尊重特區的自治權,做好律政司司長呢份工。

溫馨提示:
1. 唔鑽研中國憲法就唔識睇《基本法》。

2. 解讀「一國兩制」,最重要的參考條款係《基本法》第1條和第11條及第18條。

3. 參考《基本法》第154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思考簽發特區護照點解要經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思考經過授權,中央人民政府仲有冇權力簽發特區護照;思考第154條與第20條的關係。

4.《基本法》第158條與第17、18、19條及第20條相關連。

5. 《基本法》第158條(2)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思考自治範圍內條款的解釋點解要經由人大常委會授權;思考經過授權,人大常委會解釋權的變化;思考自行解釋的含義。

6. 對158條的解讀有困難,可請教李克強副總理或溫家寶總理,千祈唔好同人大系統的任何人交流《基本法》,佢哋通常都會點條黑路俾你行。

等待袁先生對《基本法》第158條的完整解釋。

明報──袁國強表示釋法最後才用:
http://inews.mingpao.com/htm/Inews/20120628/gb41458a.htm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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