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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行政方式推行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偏幫僱主不利求職人士 缺少立法保障更生私隱(人權監察新聞稿11.15)

評行政方式推行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偏幫僱主不利求職人士 缺少立法保障更生私隱

人權監察新聞稿 2011年11月15日

政府將在今年12月 1日以行政方式推行性罪行紀錄的查核機制。香港人權監察批評機制偏幫僱主,令求職人士負起額外的財政負擔,違反政府鼓勵就業的政策,警方更無明確責任去查核僱主有否濫用機制,恐怕會不必要地阻礙更生人士就業和重投社會的機會,最終不符社會利益。人權監察擔憂機制未經立法討論,會存有漏洞和未能提供足夠的法定私隱保障,日後並會成為政府不積極推動立法的藉口,令法定查核機制終成泡影。

人權監察認為,性罪行紀錄查核制度除涉及兒童權利(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權利)外,亦涉及前性罪犯或其他被查核人士的私隱、就業和更生機會等權利,而相關措施在其他國家一般是透過立法程序實行。以行政方式執行高度敏感和具爭議性的制度,甚為不妥,而妥善的立法過程可以為公眾,尤其受影響人士,提供充分參與討論的機會,以恰當地照顧這些權利,以及避免機制出現漏洞,這是行政機制不可比擬。

以行政措施推行一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亦不可能提供有效的法定保障給受影響的求職者,特別是有性罪行定罪紀錄的人士,尤其在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大多數的保密方面疏忽和披露上的過失,受害人一般都只能循民事途徑進行申索,對求職者的保障極其有限,對僱主逾期儲存求職者個人私隱資料等問題更屬阻嚇不足。

人權監察恐怕行政的查核機制既已建立,政府就再無動力推動立法,因此要求政府明確承諾,行政機制只是臨時措施,短期內將會停止,期望兩年內政府能開始立法,以法定的查核制度取代,人權監察反對政府繞過立法而長期以行政方式執行高度敏感和具爭議性的制度。法改會亦有責任全速進行研究和諮詢,以助政府早日立法。

在保護兒童免受侵犯的同時,查核機制亦應確保申請者的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保護。負責整個查核機制的警方,應該要求僱主提供宣誓聲明和其證明申請人士尋求的工作性質需要經常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接觸,並至少對僱主提交的資料抽查核實,確保僱主並無濫用有關機制。政府亦應要求僱主提交一份對警方和僱員的明確承諾,一旦循這查核機制查核資料,有關的查核密碼、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只會用於處理該職位的該次申請,並採取適當措施,妥善保管以至銷毀有關的資料。政府亦應在申請表格及網頁等上,提醒僱主處理查核密碼和結果等個人資料的私隱責任,以及處理敏感個人資料的良好做法,並提供一妥善的投訴機制,處理濫用等提訴。

此外,人權監察亦曾質疑政府是否有需要套取申請人的指模,故此要求警方清楚交代取得這些指模後,會如何處理、使用、保存及銷毀,以及會否用作其他用途。

人權監察又批評,申請機制偏幫僱主,不單規定求職者作為申請者,要親身到查核辦事處申請,更需要承擔港幣115元的申請費用,違反政府鼓勵就業的政策,對低薪職位的申請人尤為不公。相比之下,僱主卻不需支付分文,只需備妥一份「可能聘用證明書」供求職者申請,而非「有條件聘用證明書」,而警方更無明確責任去查核僱主有否濫用機制至不合乎查核資格的職位,恐怕會不必要地阻礙更生人士就業和重投社會的機會,最終不符社會利益。而這個費用水平偏高,有礙基層市民選擇職業,對申請者並不公平。政府應該豁免申請者繳交任何費用,尤其薪津低微者,或規定由僱主負責繳付查核費用,而學校、非政府組織及非牟利機構等的查核開支,由政府承擔,以顯示政府保護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決心。

政府表示機制運作半年後會作檢討,日後可能會擴大審查範圍,長遠會研究立法的可行性。人權監察認為,政府應該在機制檢討時收集,包括兒童權益、犯罪學、心理學、私隱權、罪犯更生等方面的專家意見,並參照外國經驗,研究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是否達到保護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效果。法改會進行相關研究的小組,亦應納入有這些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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