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被捕及拘留11個小時後獲無條件釋放,被捕人士在香港仔警署門外聚集
七月二日凌晨兩點,連同我在內共93人,在中環大會堂低座前被捕,罪名是「公眾阻塞罪」[註一] 。被押往香港仔警署,一輪手續及約見律師後,我們約四十人決定一同拒絕保釋,其餘則自簽保釋離開。我們雖以公眾阻塞罪被捕,但未被控以任何罪名(所謂未落charge)。按例警方最多只能拘留我們48小時。
關於「抗爭到底」
在此之前我從沒仔細想過拒保的意義。但細說下去之前,有一點必須澄清。被無條件釋放後,有朋友抱怨選擇自簽的被捕者,認為他們屈從於制度,沒有反抗到底。對此,我無法同意。
一,因為無論拒保還是自簽,兩者都是被捕人士的合法權利。我們在警方的批准之下、選擇簽或不簽保,兩者也算不上對現行制度有什麼反抗。
二.是否決定拒保,人數有一定重要性。很明顯,參與拒保的人數太少,落了單的「不合作者」處境會比較危險;而在同時被捕、可能需要付出坐爆被拘留48小時代價的狀態下,期望同伴能共同進退的情緒,確實合理。但每個被捕者各有不同的狀況及個人考慮。我們固然應該珍惜、亦著力培養集體的力量,但我認為尊重及主動理解這些細微的個人差異,比起怪責個別人士或者團體「唔夠薑」或「無義氣」更為重要。[註二]
自簽或拒保 法律風險均等
我被釋放之後考慮良久,基本上認同,自簽或拒保,在法律上風險完全一樣。因為刑事案件調查不設年限[註三],警方照說可查到永遠。拒保之後就算被無條件釋放,警方之後亦可(以同一或不同罪名)再行拘捕調查。換句話說,被無條件釋放,不代表從此沒有被控風險。這點認知對於下面的討論非常重要。
如果我們的目的是要保護被捕的示威者、減少他們被控的風險,那麼在前面「簽保與拒保風險均等、警方可以無限番兜拘捕」的前提下,在法律上,拒簽坐爆並不會達到保護示威者的目的。
政治而非法律檢控 博一鋪
但很明顯今次是政治檢控而不止是法律問題。「公眾阻塞」每秒都在香港不同角落發生,但唯有在示威現場它才觸發拘捕。因此我認為拒保並非全無道理或出於情緒:既然法律上大家有可能被入罪,被捕者當時要考慮的,主要還是政治問題:集體拒保會否產生媒體效果?連同七一效應會否「夠罩」令警方不敢胡亂起訴?當然,限於我們不理解警方的運作及它掌有幾多資源,中間的變數太多,足以令這部份政治風險評估可能成了全無基礎的瞎猜。但很明顯,我們亦不能單以法律風險作為唯一因素,決定當時是否拒保。
關於「癱瘓」警方
當時大家其中一個考慮,是要以人數來癱瘓警方,作為對抗。警署確被我們癱瘓了(見後記),但我事後認真思量,始終覺得「癱瘓香港仔/北角警署」並不就等於「癱瘓警方」。在此我認為我們需要承認,國家機器的可怖之處也許正是在於,無論它是如何笨拙、呆滯和粗陋,亦不改它的暴力本質。因為香港仔/北角警署固然為了要招呼我們而好唔得閑,但如果警方下定決心要搜證、認人、翻看片段,很明顯他們還是能擠出足夠人手進行。我們共二百個被捕者所產生的行政工作量,未必足以令警方的調查工作癱瘓。
我們在警署的士氣相當好,部份人(間或包括我)覺得以這個被捕人數,除了等待無聊、無得訓以及無煙食之外,基本上有恃無恐,尤其是眼見警察明顯比我們更想快些離開。而我們在示威中的抗議對象和情緒,也可能藉著拘捕而轉移到警方身上,因此普遍被捕者對警員都表現不耐煩。這份情緒,現在想來,也許更堅定了我們拒保的決心:在龐大笨重的國家暴力機器前面,我們竟見到它的爪牙,幾個鐘前還作威作勢抬走示威者,現在卻已疲態畢露、坐立不安(警員慘況見後記)。拒保自有其正氣的方面:代表我們願意賠上時間以昭彰警方的官僚和混帳;但一方面要警員陪我們苦等,也或令包括我在內的很多被捕者覺得痛快。
但我後來反省自己當日情緒,仍覺為了部署之後行動,必須冷靜地審視現實和目標。因此似乎必須問:既然癱瘓一兩座警署不代表癱瘓了國家機器,我們真的對抗了警力/國家機器嗎?我深懷疑問(但未有結論)。對抗警察,是我們堵路、行動、示威本來的目標嗎(自不排除)?這個的問題,可期引起不同意見。唯覺得必需搞清行動是為什麼、有何成效,因此提出上述疑問,非常必要。
拒保的意義
根據一位被捕朋友說法,他覺得「簽保是代表我願意承擔某種責任(即在多久之後回來),而我不簽亦即拒絕接受作出這樣的承諾。」(在他覺得自己無錯的情況下)拒保則是「某種犧牲精神的表現,就是我甘願冒未剝奪四十八小時自由的風險去表達一個訊息——我做的事是沒問題的,不認為你們有合理的理由檢控我,所以我不會作任何的擔保。」
相信不同朋友會對上述的自況有爭議,我亦對某些論點存疑。但話說回來,集體行動未必對每個參加者衍生共同理解。本文不是要為拒保行動的意義一鎚定音,但拒保的決定卻確實令我泛起無數疑問,因此希望有機會公開討論。
仍想重申,我並非覺得拒保不可為或無理據。首先,集體拒保可能產生的正面媒體效應(假設拒保人數夠多)。其次,被捕者在集體討論處境時所自然產生的互相關顧、同仇敵愾;乃至於第一身體驗到警察的官僚和笨拙、從而為初涉運動的市民剝去警方的威嚴感覺;又或當行動者決策不同,要耐性料理各種衝突情緒……對大家都是非常寶貴的合作體驗,因此不能以單一指標量度拒保的行動成效。
後記
澄清關於是否需向警方提供指紋樣本:
在警署時聽到有被捕者提醒,被捕者無需向警方提供指紋樣本。經向警員查詢及翻查相關條例後,該說法應並不正確。
根據《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232章)59條「指紋及照片等」:
(1) 凡根據本法例或任何其他法律所授予的權力而將任何人逮捕,警務人員可向該人作出以下事情,亦可安排他人在警務人員監督下向該人作出以下事情─
(a) 拍攝照片、套取指紋掌印、量度體重身高;及
(b) 如該人員有理由相信腳底足趾印痕對調查罪行有幫助,則套取該等印痕。
警員慘況,某女警:「我好想死呀…」
香港仔這邊我們約一百人於凌晨2時被捕,至第朝早上7時起計,部份看押我們的女警已當值超過16小時已未曾換班(一般一更是8小時,看押我的女警在七一當日下午3點開始當值)。我問女警為何未能下班,從深水埗來到香港仔警署的她語氣幽幽:「邊有咁多女警oY!」第一批往打指模的女「犯」們,更要待至早上9時才始可進行程序。其間被捕者不時索取食物、食水、毛氈、要去洗手間,每次出入亦由女警陪同、登記,對於警員來說是沉重負荷。早上7時,女警們趁早餐空檔,紛紛攤在椅上,甚至地上睡覺;整個警署的警員悶到炸開、iPhone玩到無電、在牆上叉著電也要玩;及至早上10時,坐我後排的女友捲著氈睡得熟,她旁邊的女警伏在椅上向前面同事抱怨:「我好想死呀……」
由此種種,我判斷警方根本不願拘留我們太長時間,更徨論在48小時內完成搜證向我們一百人落charge,所以我雖有坐足48小時的準備,卻覺得要坐足的機會微乎其微。
[註一] 我們並未被控,但估計該罪名可能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
[註二] 所以自然更不同意那種「你無同我地一齊被拉就無資格出聲!」的講法。被國家機器推迫到選擇的窘境,落入被捕與否的兩難,本是我們的同等不幸。運動人士之間的情誼,又豈應拱手交由國家機器,以拘捕/迫害與否來裁斷。
[註三] 相較起來,司法覆核的時限為三個月,一般合約或侵權案追索時限為六年。
*此文只作一般參考用途,雖然筆者已盡力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準確無誤,但本文內容並非法律或專業意見,撰文時間或手誤也可能影響資料準確性,懇請指正。個別人士案情有異,如有疑問應盡快尋求獨立及合適法律意見。
回應
刑事案件調查不設年限
現在才知, 不是嚴重罪案才不設時效的嗎?
公眾阻塞罪也是無限時效的話警察真是很忙的
不會忙的,有選擇性執法架嘛。
理論上,就算係亂過馬路都不設年限,當然警方有discretion邊啲案繼續跟邊啲唔跟。
更實際既考慮可能係,個別行動者有幾大可能因為各種政治原因而俾佢地玩針對。
class struggle?
圖入面個牌應該係class struggle定class war丫?
class war 啦
老衲竊以為中文 (尤其 old school 左派文) "階級鬥爭" 四字已經係最高規格.
banner 上中英文有時未必一定要直譯既姐 :)
邊度來嘅階級鬥爭呀?
橫睇豎睇, 都唔似階級鬥爭喎?
祝你好運
別看今天鬧得歡 小心秋後拉清單
公民抗命
其實面對警方濫權的情況越來越嚴重,這個問題真的很值得深思,尤其是示威者往往要即時作出決定,很少在事後有機會冷靜討論抗爭策略的問題,Melody提得很好,也很想回應一下。
自從2003年七一50萬上街開始,和平理性這四隻大字,曾經一度是香港人的驕傲,往後幾年的抗爭,這四隻大字卻被政權挪用成規範群眾運動的緊箍咒。2007年天星皇后的社會行動,開始多樣的行動形式,示威者佔據皇后碼頭幾個月,是對這四隻大字的一種回應。反高鐵集會示威堵路,不過也是對和平理性的另一種演繹。問題是近年(尤其是2011年)幾乎每一次大型群眾集會/示威之中,不論任何議題,媒體翌日總會以「警方大舉拘捕」作結,然後民間團體/示威者必然斥責警權過大。但這一種結果,是誰製造出來﹖特別是反對財政預算案遊行,警方刻意封路,迫使示威者變成「阻街」,可說是警方主動刻意變奏,奪取媒體話語權,老屈示威者。
這種老屈雖然是顯然易見,尤其是親歷警方濫權的人越來越多,前線記者也包括在內,他們者對這些所謂「過激」的行動比過往相對容易接受,這些都是一些抗爭正面成果。雖然前線記者可能對示威者有多一點的體諒,但別忘記操控媒體論述,並非是前線員工。最終還是落入「逢示威必堵塞,逢堵塞份被捕」的定律,幾乎已變成「示威四部曲」(借陳景輝語)。
在香港這個畸形制度之下,一個議題,一次大型群眾運動往往未必有即時成效,以財政預算案爭取為例,遊行不過是議題爭取的開始,卻被警方中途以大型拘捕示威者在中途成功搶波,從而轉移了繼續爭取的焦點,本來一場足以令曾俊華下台的政治風暴,在群眾筋竭根疲下,對組織另一次行動是否有影響﹖堵路、拒保等行為,固然是公民抗命形式的一種,不過,問題是示威者當下必須馬上明白爭取議題的目標往往已被轉移,例如某君本來是不滿財政預算案的內容而上街示威,被警方堵截後,他參與拒保等行動,與開初他的行動目標而有轉變,針對的不義法例或權力機關而有不同,在此前提之下,拒保的意義才可以清晰地彰顯。
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指人們在公民社會中,當對政府某項法律感到不公平、不公義、違反道德價值觀的時候,就有權利去透過和平、非暴力的手段,表達對當時社會某項法令的不滿,並公開地作出違反法律的行為,藉此希望引起公眾關注和討論,以達到政府能修改或廢除那項人們認為不公平、不公義的法例。公民抗命的形式眾多,但必須配以清晰的行動目標,訊息才可以清楚地向公眾展示。尤其是香港的議題及問題這麼多,警權過大只是在這個千瘡百孔的城市中,芸芸眾多的議題之一,奇異的是每次群眾運動之後,剩下的往往只有警權,是誰搬走的群眾的目標﹖如果行動涉及個人的法律成本,這問題實在值得每位行動者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