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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俎代庖的版權修訂 誰來監督執法?

(獨媒特約記者福權報導)上星期(7月23日),在立法會就《2011版權(修訂)條例》進行聽政之前,為化解民間對刑事化的疑慮,兩位負任版權條例的官員,出席了互聯網協會舉辦的「版權 VS 創作?《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公眾論壇。然而,由於刑事化賦予警方及海關代替版權持有人舉證、調查和檢控的權力,令網民擔心執法者會借「調查」之名,對異見者作出恐嚇。

兩名出席的官員分別是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昕然及署理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版權)曾志深。他們強調是此立法無意擴大檢控的範圍,所以在刑事侵權部份的指引訂明該侵權行為為了牟利,又或為版權持有人帶來傷害。他們又解釋,在制訂條例的過程中,曾考慮加入「政治諷刺」進豁免條款,但因為英國經研究後,沒有落實相關的豁免,故此香港最後也放棄加入「政治諷刺」的豁免。不過,黃昕然指出,根據英聯邦地區過往的案例,法庭在詮釋豁免條款中的「評論」時,一般會採用較寬鬆的理解,即以某一個作品的理念作為評論其他作品和事件的做法。

執法指引欠奉,製造白色恐怖地雷

然而,官員的解說並未讓觀眾放心,不少觀眾都在追問,在刑事案中,即使版權持有人沒有報案,執法者都能自己進行調查和檢控?政府有沒有制定執法指引?

獨立媒體網編輯葉蔭聰就指出,白色恐怖往往不在法庭上出現,幾個月前就有警察以「有違公德」的罪名,清晨七點到一名 blogger 家中進行捸捕。另一位因為抗議港鐵加價的社民連職員周諾恒,其母親亦於清晨時份,遭重案探員上門問話。也許警方不會正式作出檢控,但「白色恐怖」的效果已經達到。

另一名台下觀眾,又以前年淫審執法所造成的混亂,指出版權修訂可能會打造出另一把選擇性執法的利刃。

民事 moral rights vs 言論和表達自由

在論壇上,另一大爭拗是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於政府宣傳片中有關「惡搞」等於「精神傷害」等於「侵權」的一番說話。兩位官員,嘗試為張署長辯解,指「精神傷害」並不是刑事侵權,而是民事侵權中的 「moral rights」,但他們也承認,把「moral rights」翻譯為「精神傷害」也許不大準確。

論壇中的版權持有人代表,國際版權保護協會(大中華區)互聯網總監陳振傑當然支持政府對版權持有人的 moral rights 的貼身保護,在評論政改時「曾班子海盜船」的創作時,他認為:「你要表達這意念,應該找人化裝為海盜拍照,不應利用別人的版權作品來改圖,這並不是創意,也侵犯了別人的作品。」

台下觀眾即時指出這種 moral rights 的觀點無視非西方,如日本的「同人創作文化」和「二次創作文化」的創作觀,亦扼殺了一些創作人在互聯網上試練的空間。

記者本人也提出,「二次創作」可以比原創更有意義,譬如說把麥當奴的 M 字標記橫放,變成 33 的字樣,作為最低工資的目標,當中的意義包含了諷刺連鎖店削剝勞工的狀況,這意義必需要建立在既有的文化符號中,完全原創的作品無法產生如此大的感染力,也無法表達這社會含意。

正如代表用戶的講者庫斯克指出,版權法不單止涉及版權,也是一個政治的問題,因為「惡搞」和「二次創作」一直以來是香港民間社會動員的力量,很難怪網民會認為這次修訂是把「廿三條」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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