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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又一膠基力挺網絡廿三條之作(?)

黑字為"一人一信大行動"

(一人一信大行動:若你不想以後瀏覽網頁要先得政府批淮或監視,若你不希望納稅人的錢花在審查機制,若你不希望如大衞像和中大學生報等荒謬的淫審裁決再度出現,請於意見書上(選擇)寫下以下的論點)

紅字為本人搞笑之作
(原文為紅字,因不能顯示紅字,所以一律放在下一行。)

1.歐洲人權法庭指出政府必須提出「相關及充份」(relevant and sufficient)的理據,方能作出任何限制言論及表達自由的規定(Handyside v UK, 1976)。是次諮詢文件理據粗疏,缺乏具體科學實證,證明色情或暴力資訊對青年人及成人必然有害。


並沒理據指殺人對青年人及成人必然有害, 反之, 你殺死三個索馬里海盜, 會有人說精彩得可拍電影.

2.由於是次條例條訂涉及限制言論自由,因此在總結是次民意諮詢所收集的意見時,政府不應純以意見數量等作為依據,而應對所收集的意見及理據作出理性的分析及審慎的查證。

由於競選總統該獲勝者訂的政策涉及限制言論自由,因此在點算所收集的投票時,政府不應純以投票數量等作為依據,而應對所收集的票數作出理性的分析及審慎的查證。

3.確保審查機制符合基本法廿七條和人權法,「在評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時,須考慮該物品是否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其他大眾關注的事項。」

網上的色情片段何來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其他大眾關注的事項??

5.反對警察機構主動處理淫審事宜,並反對給予執法部門權力,在未經法庭判決前,向網站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發出「強制移除違規網頁通知」。

即贊成警察可坐視不理.. 又或是懼怕自己經營色情網站的被強制移除.

6.限制言論及表達自由侵害基本人權,本人支持言論自由,反對把任何發表言論的物品評級,遇上爭議,可提上司法機構公開審議。

即我在網上對你人身攻擊也不會被限制言論

7.反對政府監管互聯網言論自由,不能假借保護青少年之名,剝奪所有人獲取網上資訊的權利。言論自由是香港核心價值,並為香港在亞洲及大中華地區重要的競爭優勢。

又或是: 不能假借保護青少年之名,剝奪所有人獲取網上的之變態性愛資訊的權利。(包括發表這+多條的人被拍裙底之資訊)

11.不涉及金錢交易的刊載,不應負上刑責或判監。

即拍你裙底放上網, 也不應負上刑責或判監。

12.建立開明的性、美學、倫理教育。

但你反對基督教的倫理教育

13.應廢除審裁制度,審裁制度吃力不討好,浪費公眾資源。

應廢除讀書, 讀書吃力不討好,浪費公眾資源。 (扯得太遠了,依我對上面的分析,有某些宗教人仕真的是不該浪費公眾資源來教育的,你們大可以學美國的基督教教育,在基督教教內搞Homeschooling,以神創論/智慧設計論來代替生物學,以聖經來代替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