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選管會村代表選舉報告質量存疑(人權監察新聞稿5.27)

重要問題未獲反映 
選管會報告質量存疑

人權監察新聞稿:2011年5月27日

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就村代表選舉發表報告,其中並無反映村代表選舉中原居民以及男性獨大的問題,又沒有反映是否適合由有利益衝突的民政事務總署負責村表選舉,供公眾、立法會和政府參考研究,香港人權監察對此感到失望,認為選管會報告的質量存疑。

人權監察曾發表報告,指原居民和男性在現行雙村長制和村代表選舉制度獨大。譬如根據民政事務總署的數字,在今次全部1358名當選的村代表中,非原居民只有152人,即只佔全部村代表的11.19 %,比例嚴重偏低;在居民代表選舉中,原居民佔全體候選人的72.53%,佔當選人的73.84%,可見原居民主導了居民代表選舉。[1] 又如無論在原居民及居民當選村代表中,女性均佔少數,少於4%,當中女性當選出任原居民代表更只佔原居民代表總數不足1%,可見性別比例嚴重失衡。[2] 人權監察促請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以顯示上述有關原居民以及男性主導村代表選舉的問題,以供政府和公眾參考。

此外,人權監察亦關注到今次選舉中,有不少種票和登記冊上一些選民是否合乎資格的投訴,憂慮民政事務總署審核選民資格的措施是否有效,以及為審核工作而付出的資源是否足夠,擔憂其審核措施和工作成效。 [3]

因此,人權監察認同選管會建議民政事務總署檢討,並考慮採取更多措施,查核居民代表選舉的選民登記申請人及已登記選民的資格的措施,訂立機制跟進眾多選民登記申請人以同一地址登記為選民的可疑個案。

人權監察促請民政事務總署在檢討後,向公眾具體詳細交代有關查核登記選民機制運作及成效的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諮詢公眾。

人權監察亦質疑是否適合由民政事務總署負責村代表選舉,因為該署人員平日因職務需要與村代表和村民保持良好的關係,與中立地推動選舉有明顯的角色衝突。該署亦有人員指出問題所在 [4] ,可惜選管會的報告亦未有反映,令人擔憂報告的質量,以及選管會是否已做好它的工作。

- 完 -

註:
[1] 人權監察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4.8會議就村代表事宜提交之意見書:〈原居民與男性獨大的村代表選舉(修訂本)〉 ,2011年4月20日。按此
[2] 人權監察:〈村代表選舉的性別嚴重失衡 ── 從性別角度看2011年村代表選舉〉,2011年3月5日。按此
[3] 民政事務總署表示曾查核居民代表選舉的選民登記申請人提供的主要住址是否符合登記選民資格,包括與房屋署索取資料核對、發信予登記選民要求核對選民資料以及退信時致電查詢。若有有關選民或候選人投訴,會與有關選民或候選人聯絡、安排家訪等。見選舉管理委員會《2011年村代表選舉報告書》,按此 以及《立法會十九題:村代表選舉》2011年3月30日。按此
[4] 「處理村選 聯絡主任尷尬」(東方日報,2010年7月24日)。民政事務總署聯絡主任協會主席邱松坤先生提交的意見書(當中對民政事務總署在進行及監督村代表選舉方面所擔當的角色表示關注),以及邱先生就同一課題致選舉管理委員會及廉政公署的信件。 按此

其他連結:選舉管理委員會:《2011年村代表選舉報告書》 按此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