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錢能通神,兼能買取正義的世界

公義何價?原來才十二萬而已。

用錢買取公義的事,原來不只黃姓時事評論員一人提倡,某旅行社用十二萬同樣買到,難怪肥佬事前事後的表現判若兩人,投訴和被投訴雙方都皆大歡喜。

可期,以後這種檯底交易的事將會在香港愈見流行,並流行至不同行業。就像一幕幕自編自導自演的交通意外事件,司機被敲詐金錢,而「受害人」的理由藉口則萬變不離其中,都是聲稱自己受到傷害,要求事主按自己意思去做。

雖然起承轉合得太快,但肥佬在這趟香港之旅果然感受到甜酸苦辣喜怒哀樂,從這次事件我們可以清楚看見肥佬這角色的可塑性,既是苦主、原告、被告,也可能是廣告代言人,雖然不至於大陸衛視深夜廣告時段,由演員大讚產品或服務的用後感。

道德在那方,這個問題也很耐人尋味。索錢的一方可能真的受到委屈,但事後得到一畢「意外之財」誰又會再去計較呢?當中涉及的利益,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金錢以外,付費一方也沒差,雖然賠了錢其實也為自己貼金,反正有錢就能買取輿論話語權,和殺人滅口的分別在於授受「撫金」都沒有違法,更沒有防礙司法,縱然肥佬當日聲言「要展開司法程序追究責任」。

從此,香港那位黃姓時事評論員每想要人收口,不用告人了,為何要那麼笨堅持要斥資上法庭 (講和做是兩回事) 作為他唯一溝通的平台呢 (其實也不過是要人收口,切頭切尾其實也是拒絕溝通)?想狀告某某給他「發告票」?不用四處張羅募集他的個人資料姓名地址之類了,向對方索取銀行帳號給他塞錢吧!你想要的公義這樣直接買便好了,以後甚麼「司法程序」也可給繞過了,重點是連律師都可以繞過,律師費都省卻了,實在是經濟實惠又伐算,不是嗎?

要在社會建立威望孤名釣譽的人,也可明正言順的找到窗口將自己的黑暗面統統給隱惡揚善,香港也不再是投訴之都了。

回應

這是旅遊公司與其客戶的私人賠償方案,與公不公義無關

我看不到那兩對夫掃在事後有甚麼受屈辱,他們原本是來消費的應是付錢的,結果變成收費收錢,意外得到12萬,相當一般打工仔以年計的收入,不亦樂乎?如果這樣也算不公義,那世間一切交易也可視為不公義了。

\\反正有錢就能買取輿論話語權,和殺人滅口的分別在於授受「撫金」都沒有違法,更沒有妨礙司法\\

更大的分別應在於前者使人愉快收口,口者使人不情願的痛苦無聲出。

\\從此,香港那位黃姓時事評論員每想要人收口,不用告人了\\

關鍵還是他是否有足夠的錢、足夠的付錢意願及被告是否肯受「賄」,三者缺一也無法成事。

我只覺得這種碩鼠很卑鄙

這是旅遊公司與其客戶的私人賠償方案,與公不公義無關

所以我很認同陶傑先生所說的「中國人劣根性」,就像自詡努力爭取居區權的小老鼠一樣,無論是法律的漏洞還是別人有負於你也好,空子給你鑽了,歉給你道了,償給你賠了,彩給你拿了,著數也準備要給你了,或甚你已經「享用」過了,但又嫌著數少,「除非你按照我意思去做,否則你沒誠意,我會去高等法院修理你」,這種話語,是在講道理、在協議甚麼共識嗎?需要這樣貪得無厭,要這樣氣焰過份地要求嗎?做人真的不要那麼黃叉叉!

人的尊嚴有多「可貴」?不值七十萬?只值十二萬?都是好價錢,照賣!看!看上去那麼有原則的人都會賤賣尊嚴,肥佬當初的遭遇,我很同情,但導遊跟這肥佬還不是貪字銼在頭上,有這種中國人我真的覺得好羞恥。

\\反正有錢就能買取輿論話語權,和殺人滅口的分別在於授受「撫金」都沒有違法,更沒有妨礙司法\\

我曾經如是說過,但我要作出一點更正,如果是民事法,未上庭前「大家四四六六拆掂」是沒有問題的,但事件已經發展到刑事層面,就不能以錢解決了。

更大的分別應在於前者使人愉快收口,口者使人不情願的痛苦無聲出。

同意兩者的分別,但如此「愉快收口的結局」,授受雙方都是卑鄙的。

\\黃姓時事評論員要人收口不用告人了\\關鍵還是他是否有足夠的錢、足夠的付錢意願及被告是否肯受「賄」,三者缺一也無法成事。

如果該位黃評論員真的願意浪費他或他爸媽的錢去「買他想要的正義」,任他通過任何方法,舉凡是「高等法院」、「直接賄賂」還是「殺人滅口」,任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人結果是「愉快收口」還是「痛苦無聲出」,黃評論員都是卑鄙的。

這件事可能和你我無關,但如果人人都從這件事「學會」錢能通神的「道理」,我們就不用再談甚麼公義了。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