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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赴台考察地下電台要引進惡質政鬥手段

新華澳報 華澳人語 永逸

24/4/2006

據台灣媒體導,香港特區立法會中的「民主派」議員--「長毛」梁國雄等一行七人,上月底本月初在「陸委會」安排下赴台灣訪問,考察台灣「地下電台」的經營及運作情況,並拜訪民進黨中國事務部。梁國雄表示,他此次赴台「考察之旅」,是要吸取台灣「地下電台」的經驗,為香港人民爭取言論自由的空間。他說,香港是個六百萬人的大都會,卻只有三家合法的廣播電台。其中香港電台屬於特區政府督導,商業電台僅及於商業層面,新城電台則被財團掌控。由於結構性的因素,三家台電無法維持中立,往往在關鍵時刻或對政治議題,都是看中國的臉色辦事。因此,他的目的很簡單,就是要成立一家民辦電台,並著手推動相關做法,參考台灣的經驗,讓「地下電台」合法,俾香港市民可以擁有更多、開放的空間。

  「長毛」此舉,受到台灣綠營的鼓勵和支持。其中「綠色」刊物《新台灣新聞周刊》就聲稱,「長毛」此舉已顯示,「一國兩制」的政治環境,已無法滿足港人的民主自由基本需求,現在「民主派」以「地下電台」出發,開始衝撞北京政權掌握下的現有體制,並藉此學習台灣民主化的經驗。由此可見,「長毛」是要把台灣民進黨的一套政治鬥爭手段引進香港特區,其中第一步就是引進「電波恐怖主義」。

  實際上,台灣「地下電台」的泛濫已被當地媒體形容為「電波恐怖主義」。在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小小地方,地下電台多達一百七十一台,其密度之高,直可謂舉世無雙。地下電台的泛濫,也就是台灣當局無法無天、無是無非的另一種證明。它已成了新型態的「電波恐怖主義」。狂亂的政治囈語,惡性重大的煽情煽恨,已隨著電波穿透到了台灣社會的每個角落。各式各樣的地下電台,充斥著大小名嘴的脫口秀或叩應節目。各種荒唐無稽的諯、謾罵、邪惡,甚至仇恨的聲音,就在其中散布,它的內容沒有一絲一毫的理性成分,祇要一張口,就已構成了犯罪。它可以輕輕鬆鬆地就給人扣上帽子,輕輕鬆鬆地就幹了別人的祖宗八代;也非常輕易地就壞掉別人名節。

  為此,最近李登輝召見「地下電台」的經營者,把「地下電台」當作是可以收編的資源,希望藉著「地下電台」的勢力來擴充他的權力版圖。而林佳龍、姚文智出任「新聞局長」時,就一方面拼命打壓合法的電視台,要吊銷「東森S台」等的牌照,及追查「TVBS」的資金來源,另一方面則要給「地下電台」發給牌照,讓它們走上「地面」,就地合法化。  

  民進黨為何要扶持「地下電台」?因為「地下電台」是民進黨奪取政權的工具,煽動「台獨」惡浪,反對兩岸「三通」的幫兇。由於中南部的農民一般不看報,故他們對台灣的新聞及政治資訊,大多是從電視「地下電台」中得來。尤其是在田間勞動及駕車途中,不可能收看電視時,「地下電台」就成了他們獲取資訊的唯一渠道。正因為在國民黨執政,胡志強任「新聞局長」時,曾下令嚴厲取締「地下電台」,「地下電台」的業者煽動中、南部農民包圍「新聞局」抗議並釀發騷亂,更使「地下電台」成為民進黨的「戰鬥伙伴」,及與中南部農民「同呼吸,共命運」。因此,在二000年「總統」選舉中,「地下電台」為發動中南部農民投票給陳水扁,立下了「汗馬功勞」。同樣,在二000年「三‧一九槍擊案」發生後,「地下電台」又繪聲繪地聲稱,是中共派遣偷渡入境的「第五縱隊」開的槍,使到本來不打算投票的部份中南部選民,翌日蜂踴前往投票,從而使選情一夕崩盤。當去年陳雲林受中央委托,宣傳多項惠台措施時,「地下電台」,又大肆製造輿論,聲稱這是中共的「統戰伎倆」,並造謠說,中共的兩岸農業合作,是要竊取台灣的先進農業技術,之後就利用這些技術,來摧毀台灣的農業產業。

  正因為如此,盡管台灣軍方十分討厭「地下電台」,指出由於島內電信秩序紊亂,「地下電台」數量眾多,空中預警機通聯經常遭到干擾,「影響戰備甚巨」。受到干擾的飛行員在執行任務時,曾被迫收聽電台賣藥廣告一小時,更離譜的是,在海上還曾聽到走去船間的通聯內。目前這個現雖已略有改善,但地面部隊演習頻道遭地下電台「蓋」台情況仍相當嚴重。但是,民進黨當局仍「兩害取其輕」,仍要放縱「地下電台」,甚至要讓「地下電台」合法化。當然,「地下電台」之所以得以蓬勃發展,也與「地下電台」經營者的「狡兔三窟」有關。據了解,島內的一般地下電台發射台都會設置在山區,從平地到發射台位置通常車程需要二到三小時。而這些電台業者都很精明,節目播放時間都在一小時左右,就是為了避免被電信警察鎖定位置取締。

  因此,「長毛」要參考台灣「地下電台」的經驗,追求「言論自由」是假,要攪亂香港是真。聯想到參加「七一大遊行」的民眾,與受到「名咀」和《蘋果日報》社論的鼓動有很大的關係,「長毛」搞「地下電台」其要當「一呼萬應」,號召市民上街的領袖的目的,也就十分明顯。

  然而,根據香港「電訊條例」,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取得牌照者,擅自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可判處港幣五萬元或監禁二年;而未經批准擁有或使用無線電通訊器具,則可判處港幣十萬元或監禁五年。因此「長毛」要搞「地下電台」,是違法行為。「長毛」作為立法會議員,卻帶頭違反法律,他所標榜的「民主」 、「自由」是什麼貨色,也就可一目了然。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