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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權系列:Google 翻譯也侵權?

2011版權系列:Google 翻譯也侵權?

有關《2011版權(修訂)條例》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惡搞」的侵權。然而,條例的殺傷力,豈止在政治諷喻。

Google 翻譯也侵權?

政府官員多次澄清,刑事條例只會針對商業規模和對版權持有人造成傷害的作品。然而,由於侵權的定義包括以版權作品的衍生創作,而條例下,Google 及其他提供翻譯的網站,大有機會跌入刑網之中。

很明顯網上翻譯服務是商業性的,它們靠搜尋結果頁(亦同時是翻譯連結出現的地方)上的廣告收入,公司的規模龐大,在進行翻譯前沒有徵得版權持有人同意;這服務有可能會損害版權持有人的經濟利益,因為版權持有人在未來有可能會把版權作品翻譯為其它語言出版。

假若,條例通過後,獨媒作為版權持有人,向警察報案,舉報 Google 翻譯,刑事侵權,警察會否受理呢?

在條例修訂之前,因為大部份在互聯網上的所謂「侵權」都是民事的訴訟,除非版權持有人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的利益已受損害,並具體計算具體的「價值」,而這價值會高於訴訟的成本,版權持有人才會進行民事訴訟。

在條例修訂後,因為賦予版權持有人專有傳播權,令他們更傾向以刑事方式處理侵權。版權持有人不用付出任何的成本,只要證明自己持有版權,對方是商業行為,便能動用公帑去「收拾」所謂的「侵權者」。此外,因為修訂條例保障了版權作品在未來的潛在利益,它不用證明自己具體受到多少損害,就可以向法庭要求賠償。

納稅人付費的刑事侵權:壹傳媒侵權案

零九年,東方就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侵犯其版權向海關報案,案件由海關接手調查,上星期,壹傳媒承認其中八項控罪,合共罰款四萬元,成為香港首宗傳媒機構被判刑事侵權罪成的案例。

當然,壹傳媒與東方的案例,涉及「直接複製」,而雙方都是同行商業機構,帶來的直接損害可能較大,最終賠償只是四萬,但當中涉及的公帑是多少了?最終這筆數要由納稅人來付。

好了,社會大眾基本上接受「直接複製」的商業性行為不可取,這筆公帑也就不跟它計算了。

衍生作品的公益教育價值

但是,回到 Google 翻譯,它雖然是商業性,但並不是直接複製,而是「衍生產品」。這種「衍生」雖然有牟利成份,但明顯是有公益互利性質的,它幫助一些不會他國語言的人去了獲取資訊,促進不同文化的交流,而且它也是一個很好的教育工具。

然而,因為新的版權法,給予版權持有人的版權作品專有的傳播權,包括不同媒體形式和作品的衍生創作,這種商業與公益並存的服務,很有可能會受到打壓。

據了解,Google 已向政府提出,希望在版權條例中加入豁免翻譯衍生服務的條款。作為用戶,我是很歡迎這建議的。

當然,若政府真的豁免 Google 翻譯服務,它應以同樣的原則豁免衍生創作,包括「政治諷刺」及「二次創作」。事關這兩類衍生創作,均涉及公民的表達和言論自由,不應被版權作品的 moral rights(政府所謂的「精神或貶損性傷害」)所凌駕。

數碼的環境,不單影響傳播的方式,也影響著市民生活、參與公共事務和學習的方式。網民的惡搞,是一種政治評論,而二次創作及作品的分享,是學習創作的必要環節。

舉例說,以前,我們學習素描,是由實物畫開始,亦即摸仿實物。現在數碼創作的初階,是由改圖開始,學生會選擇他們喜歡的東西來改作分享,再從中學習。

目前的版權法,正把版權持有人的 moral rights 凌駕於市民在數碼環境和文化下的表達、資訊獲取和學習權利。即使如政府官員所言,這些活動沒有被納入到刑事的條款,但在所謂「安全港」移除機制下,這些權利都會因為無限大的「moral rights」和「專有傳播權」而被剝奪。

註:2011版權系列下一篇文章會探討OSP安全港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