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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兩岸三地言論自由大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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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遊行反對2011版權條例(修訂)草案,打壓二次創作。

年初,澳門政府的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公佈「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除了把辨認個人身份資料、私人生活、病歴資料等列為「個人資料」,還包括所謂「敏感資料」,包括「世界觀或政治信仰、政治社團或工會關係、宗教信仰」、「種族和民族本源」等。《注意事項》還清楚說明,除非得到當事人同意或已公開,否則個人不得公開任何「敏感資料」。幾乎每天在互聯網上發生的事,都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注言論自由人士要求修改條例。

春夏之際,復活節假期前夕,港鐵廣告代理公司OMD發信予各大傳媒,要求不得報道港鐵的負面消息,否則港鐵有權取消預訂廣告,嚴如向傳媒發出最後通牒,令外界極為震驚。港鐵署理行政總裁何恆光隨後發表聲明,表示事件純屬OMD錯誤闡釋港鐵的立場,他亦就事件道歉,重申無意打壓新聞自由。不過已經引來全成嘩言。

另外,五月時泛民促請當局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維護新聞自由及表達意見的權利。可惜譴責港鐵抽廣告的動議、恪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等都不獲功能組別支持,在分組點票下全被否決,唯一獲通過的修正案是由黃宜弘提出的按《基本法》維護新聞自由。

中國防火牆之父方濱興是GFW核心部份首席設計師,他遭人擲鞋一事在新浪微博上廣泛傳播,「方濱興」三個字隨即也成為網絡「敏感詞」。在內地搜索引擎及微博上均未能搜索。有網民指方「築牆」把中國圍了起來,結果連自己的名字也「被消失」,成為一時笑話,足證「敏感詞」制度的荒謬。

不過與此同時,本港政府在六月推出《2011版權條例(修訂)草案》,拒絕豁免二次創作為侵權作品,日後網上「惡搞」作品有機會犯上刑事責任,被網民戲稱「網絡廿三」。草案仍然在諮詢階段,歡迎各網民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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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遊行反對2011版權條例(修訂)草案,地上放滿網民惡搞作品,它們在法例修訂後有機會觸犯刑責。

六月台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刪除人民團體法第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團體的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這項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意旨,應予刪除,使台灣重反言論自由的正軌,可算是2011唯一可喜的新聞。

中國繼續打壓維權人士,以收監、軟禁、起訴等各總手段逼使當時人「禁言」,停止為不公義發聲。其中包括三聚氰胺毒奶受害者集體維權聯盟「結石寶寶之家」發起人趙連海、中國藝術家兼社會文化評論人艾未未被帶走扣押愈一個月才被檢控經濟犯罪──逃稅,引起海內外聲援。還有九月刑滿後遭軟禁的山東失明維權人士陳光誠

香港雖然暫時未敢明目張膽扣押遊行示威者,不過自鷹派警務處長曾偉雄上任以來,警方使用胡椒噴霧和以非法集會罪名拘捕示威者有增無減,疑似政治檢控,3月6日「反預算案」遊行警方便拘捕113人。包括兩名分別 12及 13歲的男童。警權是否過大,警方有沒有企圖以拘捕打壓示威者言論和集會自由的情況不容忽視。此外,中國副總理李克強八月訪港。期間警察設置多個「核心保安區」,阻止香港大學學生示威抗議權利,是為「818港大戒嚴事件」,兩個月後校長徐立之表示不續約港大。。藍田麗港城居民穿著「平反六四」襯衣被神秘黑衣人帶走,警員又阻止記者上前拍攝。大量場合只有官方媒體採訪發政府新聞稿,有官媒代替傳媒之嫌,香港記者協會於兩日後發起遊行,要求捍衞新聞及言論自由。

十月亞洲電視誤報前國家主席江澤民死訊,一度引來亞視高層干預新聞部編輯自主。最後新聞部高級副總裁梁家榮引咎辭職。

十一月民主黨副主席劉慧卿動議捍衞新聞自由,批評政府限制新聞採訪,以「吹風會」代替新聞發布會等方式控制資訊發布,憂慮新聞及言論自由受打壓。但動議在建制派聯手反對及棄權下遭到否決。香港電台台長由政務官鄧忍光空降。兩月後,港台恰巧改革節目,同時通知時事節目主持周融和吳志森不被續約。讀者不妨重溫本網年初製作的吳志森專訪,講述他如何被親中報章文匯報發動專欄開名抨擊。言猶在耳,他終於失去電台發聲的機會。可能食髓知味,吳志森被逼走後,文匯報矛頭隨即直指科技大學副教授成名,情況令人憂慮。

台灣新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快將上路,對媒體過當羶色腥的報導採自律機制。以保護兒童為名,請媒體報導時要在用字遣詞上適度調整。北京市在12月16日發佈《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要求凡在北京註冊的微博營運商都必須實行用戶以實名註冊微博。遏制造謠,對自己說話負責,提高誠信度。而澳門政府就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作出諮詢,可惜被民間指新聞局有預設立場,把修法焦點集中在成立出版委員會、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等,而並非開放討論議提至加強傳媒社會監察力、促進傳媒專業自由發展, 以及加強採訪活動自由方面。

中澳台政府修訂廣播、出版、傳媒或網上規則時,香港政府正為「纏擾行為」立法諮詢(www.cmab.gov.hk),截止期為3月31日。文件中提到「纏擾行為可被形容為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使那人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若條例一經落實,示威者針對某政策官員請願抗議、記者不停追訪高官商賈會否被控?政府暫時無意為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免責辯護,被諷為「新聞界廿三條」。這條例是否把2003年導致民情洶湧,政府被逼撤回的「二十三條」分拆,實在不容各界鬆懈。相信這立法亦會成為2012年關於言論自由的首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