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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香港獨立媒體 - Comments for &quot;中國特色的土匪——城管 (圖)&quot;</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289675</link>
 <description>Comments for &quot;中國特色的土匪——城管 (圖)&quot;</description>
 <language>zh-hant</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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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郭光東：取消城管，是時候了！</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289675#comment-292886</link>
 <description>&lt;p&gt;郭光東：取消城管，是時候了！&lt;br /&gt;
作者：郭光東 文章來源：南方周末 更新時間：1/21/2008 5:17:28 AM&lt;/p&gt;
&lt;p&gt;“欲使其滅亡，必先使其瘋狂。”1月8日發生在湖北天門市的慘劇，再度引燃了人們射向城管的怒火。天門城管隊員先因填埋垃圾對村民暴力相向，後又數十人群毆用手機拍攝其野蠻執法的魏文華，致魏5分鐘內即被活活打死。&lt;/p&gt;
&lt;p&gt;城管凶猛早已不是新聞。城管打死、致殘攤販，打得孕婦流產之類的新聞，總是隔段時間就來一起。有城管隊員還透露，他一年要打五百多人，平均一天打兩人，打輸了就要受處分。一個幾乎以打人為業的群體，到底還該不該保留？&lt;/p&gt;
&lt;p&gt;在連年一浪接一浪的取消城管呼聲中，也有專家、管理者發出不同的聲音：城管的存在是有法律依據的，取消了城管，那城市的管理秩序怎麼維護？的確，這種言論自有其理據，而且，城管中也不乏文明執法的隊員。可是，這樣的理據或對城市前景的憂慮，能成為保留城管的理由嗎？&lt;/p&gt;
&lt;p&gt;城管無疑是中國執法體系的一大怪胎，“城管”也是難以翻譯的中國特色詞彙。城管建制於1990年代，起初只是管管 “游商”、攤販，發展到後來，竟成了中國城市職責最寬泛的公權機構。舉凡市容環衛、園林綠化、道路交通、工商、停車、施工現場、城市河湖、黑車、黑導游等等十三四個方面、近300項職能集於一身，疊床架屋，難以細數。而所有這些職能，竟都是從環保、工商、城建、公安等其他公權機關轉讓而來。只是這些強勢部門在轉讓權力時，僅把無利可圖的“髒活累活”給了城管。&lt;/p&gt;
&lt;p&gt;然而，按照環保、交通等相關法律，這些職能本來是專屬於相應機關的，城管當前行使的所有執法職能並無一部明確的法律授權。當然，也有法律專家為此辯解，說是行政處罰法規定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的處罰權。可是，城管執法隊至今仍是一個事業單位，並非行政機關，何談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的處罰權？城管也無財政撥款，需靠罰款為繼。更危險的是，一個臨時湊起的團體，其成員自然缺乏長期為業的心境，也無從獲取職業尊嚴；一個並無明確規則約束的團體，其成員勢必率性而為，依靠人性最原始的惡執法，“叫囂乎東西，隳突乎南北”的行為當在情理之中。&lt;/p&gt;
&lt;p&gt;那麼，是不是由中央立一部法就能解決城管的難堪呢？不能，也不應該。除卻將增加巨額財政開支的憂慮外，分工負責乃行政法制的基本原理，現有法律既已授權相關行政機關行使分內職權，這些機關就不應再將自己不願行使的職責甩給他人，憑什麼強勢機關吃肉卻讓弱勢城管喝湯？&lt;/p&gt;
&lt;p&gt;也有人說成立城管是為了統一執法，維護市容，避免“七八個大蓋帽對付一個草帽”。現實中，驅趕“戴草帽”的攤販正是城管最經常的執法內容，但是，究竟該怎樣對待攤販，恰恰是城管取消與否的根本問題。&lt;/p&gt;
&lt;p&gt;勿需多言，僅舉中外二例對照。&lt;/p&gt;
&lt;p&gt;據上海《黃浦區志》記載，1946年，內戰導致失業增多，成千上萬的人只能在街頭設攤，國民黨上海市政府以設攤“有礙市容”、“妨礙交通”為由，下令取締攤販。警察不僅拘捕攤販，還沒收貨物，攤販為爭取生存起而反抗。市政府和市參議會不得不收回成命。當時，毛澤東高度贊揚此次群眾抗暴鬥爭。&lt;/p&gt;
&lt;p&gt;2005年，美國紐約市長否決了市議會的“人行道攤位修正法案”。該法案在原來允許出牆3英尺擺設攤位的規定上，增加了每年由交通局評估，取締嚴重影響公共交通的攤位的規定。市長否決的理由是，法案如果被通過，全市將有兩千多個小販被迫失業，這會嚴重損害這些人的生存權利，紐約應該更有效地利用街道這一城市資源，提高民眾的生活品質。與影響交通相比，“生存權利”任何時候都是第一位的。&lt;/p&gt;
&lt;p&gt;我們不是也常講“人權首先是生存權和發展權”嗎？但凡有體面工作、穩定收入，誰人願意風裡來、雨裡去，在大街上討口飯吃？政府不能在社會保障、教育、就業方面失責於前，卻又對自謀出路的公民追懲於後。如果不幸染上潔癖的官員能夠“以民為本”，那麼，人民的生存權保障、社會的和諧永遠比“創衛”、比光鮮馬路更能體現城市的臉面。&lt;/p&gt;
&lt;p&gt;如此，一個無明確法律依據又無社會公義支撐的機構，為什麼不該取消呢？&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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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Mon, 21 Jan 2008 05:47:48 +0800</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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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牧草與早稻</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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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comment 292886 at http://www.inmediahk.net</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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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取消城管，是時候了！</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289675#comment-292883</link>
 <description>&lt;p&gt;中國信息中心報道，由於1月8日中國大陸發生城管人員打死無辜公民魏文華的“天門事件”，上周的《南方周末》開始在顯著位置討論廢除“城管”問題。&lt;/p&gt;
&lt;p&gt;《南方周末》評論員郭東英先生認為，“城管凶猛早已不是新聞，城管打死、致殘攤販，打得孕婦流產之類的新聞，總是隔段時間就來一起。有城管隊員還透露，他一年要打500多人，平均一天打兩人，打輸了就要受處分。”&lt;/p&gt;
&lt;p&gt;這篇《取消城管，是時候了！》的評論員文章還從社會公義的角度論證，文章說：“我們不是常講‘人權首先是生存權、發展權’麼？但凡有體面工作、穩定收入、誰人願意風裡來、雨裡去，在大街上討口飯吃？政府不能在社會保障、教育、就業方面失責於前，卻又對自謀出路的公民追懲於後。”“人民的生存權保障、社會的和諧永遠比‘創衛’、比光鮮的馬路更能體現城市的臉面。”&lt;/p&gt;
&lt;p&gt;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楊支柱先生認為，城管綜合執法是各級政府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的產物，這種做法違背法治原則，而且降低了執法的專業化程度。魏文華被城管人員活活打死與政府權力不受民眾的約束和依法行政觀念淡漠的聯系是必然的。&lt;/p&gt;
&lt;p&gt;據了解，城管是中國執法體系中的一大怪胎，它集中了市容環衛、園林綠化、道路交通、工商、停車、施工現場、城市河湖、黑車、黑導游等十二、三個方面，近300多項職能，而這些職能竟是從環保、衛生、工商、城建、公安等其他公權機關轉讓而來的。更荒唐的是，按照環保、交通等相關的法律，這些職能本來是專屬於相應機關的，城管目前行使的所有執法職能並無一部明確的法律授權。因此，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城管執法實際上是一種行政違法。一個沒有明確執法權的機構的存在，其合法性怎麼能不令人嚴重質疑呢？&lt;/p&gt;
&lt;p&gt;這家媒體的結論是，大陸“城管”是一個既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又沒有社會公義支撐的機構，應該盡快取消。&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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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Mon, 21 Jan 2008 05:30:06 +0800</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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